吸毒男子谎称女友遭强奸勒索房东 获刑一年
南方日报讯 龙门吸毒男子黄某以其女友遭房东张某强奸为由,敲诈勒索张某5000元。日前,龙门县法院对该起敲诈勒索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和其女友潘某租住被害人张某位于龙门县茶庄的出租房。从2015年1月开始,黄某以潘某被张某强奸为由,多次通过手机发送信息恐吓、威胁张某及其家人。2月1日17时许,黄某携同潘某一起来到茶庄,又以潘某被强奸为由,拿菜刀打砸、损毁茶庄的玻璃门、茶具、电风扇等物品。2月6日5时30分许,黄某一人又一次来到该茶庄楼下,做出打砸小门、在墙上淋油漆等行为,对张某进行恐吓。张某害怕其家人受到伤害,找到黄某的朋友伍某帮忙,由伍某出面叫黄某不要再骚扰张某,黄某提出,只要付人民币5000元,就不再骚扰他。张某迫于无奈,给了伍某5000元,让他把钱转交给黄某。可黄某收款后依然贼心不死,又继续向张某发送恐吓信息,张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中,潘某承认自己曾和黄某是恋人关系,是黄某说房东张某家里很有钱,叫其配合参与敲诈,但她没有同意。事后,潘某也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没有和张某发生关系,不久后跟黄某分手。不过,黄某在庭审时辩解自己不具有敲诈勒索行为。
龙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恐吓和暴力损毁财物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黄某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虽然黄某辩解其不具有敲诈勒索行为,但经查,本案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证实黄某具有对被害人采取要挟、恐吓和暴力损毁财物的行为,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5000元现金,以求平息事件;同时,黄某对其无敲诈勒索行为的辩解未能提供证据材料。所以,黄某的辩解意见,因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黄某在庭审最后阶段自愿表示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龙门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