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夜间遭盗刷 法院判银行需担全责
持卡人早早发现异常,两次挂失却遭到拒绝,导致款项被取走。越秀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银行卡盗刷案,这次,法院不像以往的很多盗刷案件一样判决责任“三七开”,而是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在广州工作的曾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工资卡。2015年1月22日,曾先生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卡内少了1.3万余元。据法院查明,曾先生的账户在2015年1月21日23:56—23:58,分别发生2次5000元、1次3100元、1次100元的转账交易,并产生4次2元的手续费,卡内款项合计减少13208元。
曾先生称,自己从未用该卡进行网上交易,也未暴露过账号、密码及身份信息,是因银行漏洞,才导致自己的款项被盗。协商无果,他将某银行诉至法院。
事实上,在款项被转走前,曾先生有两次挂失未果。据法院查明,2015年1月21日晚上9点09分左右,银行短信平台向曾先生发出短信,“您刚于1月21日21:09:32在POS机查询尾号为8506银行卡余额。如非本人交易,您可回复本短信办理临时挂失,短信内容为GS#卡号后四位”。
曾先生发现异常后,随即回复短信挂失,但收到的短信却是“挂失失败”,短信中还说明“手机卡号信息未登记,请签约银信通,详询……”晚上10点半左右,曾先生再次回复短信挂失,却又收到挂失失败的短信。
针对曾先生的起诉,银行方面辩称,目前公安还在调查阶段,并不能证明是伪卡盗刷,而曾先生挂失失败的原因是其没有与银行签约银信通,银行在收到其挂失短信后,已在短时间内回复其挂失失败,并提供了客服电话,但曾先生并未拨打。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卡发生查询存款余额业务而不是发生取款或转账业务,银行即通过手机向曾先生发出提醒信息,信息的内容“如非本人交易,您可回复本短信办理临时挂失”,表明银行知道查询存款余额业务可能不是曾先生本人的行为,提醒信息的内容表明曾先生可以办理临时挂失手续。
而银行收到曾先生的挂失请求后,却要求曾先生办理签约银信通,与银行向曾先生及时发出提醒信息的目的是矛盾的,在安全和手续的问题上,银行没有充分考虑将保证存款的安全放在首位;其次,办理签约银信通手续可能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不能及时止付银行卡内的款项;再次,挂失失败的回答短信内容没有明确告知曾先生挂失失败后的其他应急途径。
至于银行辩称的曾先生没有按照短信的提示给客服打电话,法院认为,打客服电话和短信办理临时挂失,都是曾先生向银行表示查询交易不是其本人所为,短信和打客服电话是挂失方式,不能因无打客服电话而归责于曾先生。因此,银行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与存款损失有因果关系。法院于是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曾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