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千百年前老祖宗的智慧令人赞叹
在古代,未成年人触犯刑律该如何判呢?老祖宗在千年前就给出了答案。
古代刑官
西周时期的典籍《礼记·曲礼上》明文规定:七十岁以上的人称为“老,”八九十岁的人称为“耄,”七岁以下的人称为“悼”。这三类人“虽有罪,不加刑焉”。
意思是说七十岁以上的人和七岁以下的人犯罪,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七岁以下的幼童犯罪不追究责任,这是中国历史上对未成年犯罪惩治条文的最早规定。
秦始皇与秦律
秦朝时期的国家刑罚《秦律》明文规定:以身高作为标准,不是以年龄为准。男子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的(1.56米),女子身高在六尺二寸以上的(1.49米)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低于这两个标准的身高,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这个标准是以当时人口的平均身高核算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汉朝时期吸取了秦朝刑罚严苛的教训,对犯罪的惩治相对柔和,但对于严重犯罪的人则也不轻饶。汉景帝曾经在公元141年颁布诏令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的人犯罪,免除戴枷锁的惩处。
但是这种优待也仅仅是免除戴枷锁而已,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也会被严惩。汉成帝曾经颁布诏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请死。也就是说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杀人,也必须判处死刑。
秦律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在惩治罪犯时沿袭了汉代的律法,北魏孝明帝曾经下令:对于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的人,杀伤坐论者下请。意思是说,八十岁以上的人,八岁以下的人只要不是杀伤人命,都可以请示免罪。但是杀伤人命,还要承担刑责。
唐朝时期的刑罚更为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更为系统健全。《唐律》明文规定:十五岁到七十岁以上的人杀人害命,必须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按照犯罪程度处以处斩、凌迟等极刑;十五岁以下到七岁之间,承担相对刑事责任;七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用承担责任。
《唐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无论是在《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大中刑律统类》等具体律法中,都规定得非常详细,成为宋元明清时期效仿的对象。
宋代刑官
宋朝系统继承了《唐律》的标准,采用“三分法”来判决未成年人犯罪。宋朝时期,包括辽、金、蒙古、南宋等各政权,都采用了唐朝的律法,但是这个时期又新增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人命案子的,经过核查属于误伤的,可以采用罚钱的方式惩处。
例如,在宋仁宗时期,宁州人庞张二殴打同龄人庞惜喜致死,家属告到官府后,庞张二按律判处死刑。但是庞张二当时年仅九岁,处于相对刑事责任人的范围,而且经过查证是在二人玩乐时误杀了庞惜喜,所以最后免于死刑,罚铜120斤赔给死者家属。
大唐律
宋朝的这一规定,后来逐渐演变成了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犯罪者除了接受律法严惩外,其家属还要向受害者家属赔偿。赔偿方式可以是金银钱财,也可以是房屋、土地和山林等等。
元朝到清末时期,基本上沿袭了《宋律》的规定,同时在具体细节上也有增加。比如,明朝就有过赔偿要按照受害者的体重来赔,对等赔偿相应的金银。很多人家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清朝还增加了连坐的条款,如果亲属包庇罪犯或者参与犯罪,一起连坐论罪。上至开刀问斩,下至流放坐监,这样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大清律例》的威慑力。
清代刑官
中国当前的刑法规定
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犯罪,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的,负相对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同时国家还颁布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已经四十年,有相关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的少年儿童发育普遍比改革开放前提前了1到2年。女孩子一般在11周岁到12周岁,男孩子一般在12周岁到13周岁。有个别的孩子发育时间更早,提前进入了青春期。
在这种情况之下,有学者认为应该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当前14周岁的年龄标准,比古代的规定都高,应该结合现在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所以不难看出,就此次的案件而言,如果他们活在古代的话,他们的年龄都超过了7岁,犯的又不是过失杀人罪,所以他们都要被律法判处死刑。
最严厉的判决在清代,(河北)三少年不仅要被判死刑,方式是被斩首或者被处绞刑。他们的家人如果有包庇和参与犯罪的话,要承担连坐的责任处以极刑,同时还要赔偿受害者家属金钱。
这样的判决很有威慑力,清代对罪犯的惩处是非常严的。这一点有时候可能会过于严苛,但对于罪大恶极者的惩处,又是非常有效的,能够得到百姓的支持与认可。
千百年前老祖宗的智慧,今天看来依然令人赞叹。唐律的规范、宋律的严谨、清律的严格,这些都封建律法虽然有其糟粕之处,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