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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妻子疑似出轨高中生聊天记录,违法吗?

2024-02-22 来源: 搜狐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近日,有关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的消息频上热搜,引发关注。

事件源于2月16日,有网友举报称,其在上海市第二中学担任老师的妻子张某“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并晒出多张微信聊天截图。

随后涉事学校回应,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事件依旧在网上不断发酵,网上对女教师的丈夫曝光妻子聊天记录截图的做法,产生了“是否侵害隐私权”的争议。

图源:微博截图

那么,曝光或转发别人的聊天记录,违法吗?

曝光聊天记录是否违法要看情况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对壹读表示,女教师的丈夫曝光妻子出轨的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并不算是侵犯妻子的隐私权,问题在于,这位丈夫还曝光了未成年人的具体信息,这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在今天借助即时通讯软件和社交平台进行的网络传播下,形成了独特的“截屏社交”文化,对于个人来说,有意或无意地将与别人聊天的内容通过截屏、复制的方式转发给第三人非常普遍。

而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其中公布出来的内容,是否涉及隐私。

如果只是生活日常中发现有趣事物的分享,转发到网上并不会引起太多的波澜,但一旦聊天记录中涉及到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家庭住址等,不经对方同意就将聊天记录曝光到网上,可能会侵害对方的隐私权,甚至如果这个信息是捏造、歪曲的事实,对对方造成名誉上的贬损、损害,就会侵害到名誉权。

什么是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笼统地说,人们不想被他人知晓或打扰的信息、活动和住宅相关的内容,都可以归入隐私。

除了个人生活中的私密空间,在公共场合中有表现出不想被侵扰意愿的相关内容也属于隐私。例如说悄悄话、走到没人的地方打电话,所涉及的信息也都是隐私。

但在这个事件中,张荆律师表示,丈夫曝光出来的妻子与学生的聊天记录里,如果不涉及到对于婚姻关系的侵犯的话,就属于隐私。但聊天记录中存在双方或隐晦、或露骨的性暗示,是对婚姻关系的侵犯,越过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即使是妻子不愿意被人知晓的内容,也不属于侵害其个人隐私。

不过问题在于,丈夫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放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这就使得事件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了。

张荆律师表示,这个问题涉及到婚姻忠诚和未成年人隐私权,哪个权利更大一些。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高于普通成年人的。相比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法律对婚姻忠诚的容忍度会更大,有更多商榷的空间,这和普通民众对侵害个人隐私权的容忍度是不同的。

也就是说,在这个事件当中,女教师的丈夫如果仅曝光妻子出轨的相关聊天记录,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正因为丈夫在女教师和未成年高中生之间的出轨行为如何定性的结果出来之前,尚未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同时也是受害人,就以出轨对象的身份,把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在互联网传播其个人信息,这一行为如果给未成年人造成较大的损害,那么丈夫可能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图源:图虫创意

网友转发,吃瓜要谨慎

除了丈夫主动曝光妻子,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事件的发酵还依赖于众多网友的围观、转发,那么网友转发聊天记录会不会也违法了?

张荆律师表示,人们的信息来源于网络,通常情况下网友们在转发一条信息时,很难立刻识别出这个信息是侵害到他人隐私,因此转发者可能不会涉及到侵害隐私,也就不是直接的侵权人。

但也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转发者与聊天记录曝光者会构成共同的侵权人。

一是事实本身是捏造的,转发者以讹传讹、故意转发;二是转发内容中有明显的指向性,出现被曝光者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以及照片;三是被曝光者要求停止恶意编造和转发,转发者明明得知被曝光者的要求,仍然转发。此时,转发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这不意味着不公正的事情不应该被揭发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双方有对彼此保持忠实的义务,上海女教师的丈夫将妻子出轨的聊天截图曝光,目的也是寻求网络上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教师要求停止转发相关信息,网友们不愿意的话,也并不一定绝对涉及对女教师隐私权的侵害。这是因为女教师的隐私权要建立在一个合法的前提下,其出轨行为如果属实,那么网友对女教师聊天记录的合理转发,是为了在合理范围内维护丈夫的合法利益和公序良俗,本不应该受到过多的苛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聊天对象的背后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代表一个公司,那就没有隐私权一说。企业法人没有隐私权,但有名誉权。

而聊天内容中如果存在有关其资产实力、商务信用、生产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贬抑性言论,损害了这个公司的社会评价,就会由法人出面,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曝光者告上法庭,此时,聊天记录就成为法人维护自己权利的证据。

聊天记录能够成为证据,源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第十五条将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频等电子文件规定为电子数据。这意味着微信、QQ、微博等记录正式成为能够用于打官司的证据。

但这不代表随便截几张图就能作为呈堂证供,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也就是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原始载体。

而且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如果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就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不过就算一方当事人删除了某些留言,或仅提交聊天记录截图而非原件,法庭也会当庭核实双方当事人的手机,如果在后台的系统中依然还存在相关聊天记录,就会被采纳,所以聊天记录在案件中的出镜率很高。

总之,聊天记录既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明对方当事人侵害了自己权利的证据,也可能成为自己侵害他人权利的诉讼证据。

参考文献

[1]李欢, 徐偲骕. 隔“屏”有耳?——聊天记录“二次传播”的控制权边界研究[J]. 新闻记者, 2020, (09): 74-84.

作者:林秋锦

编辑:陈燕妮

值班编辑:敏敏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壹读(ID:yiduiread),如需二次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欢迎转发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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