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作风问题,能否刑法伺候?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悬壶济世,由此被人们称为 " 天使 "。
但这个群体当中也有极个别 " 魔鬼 " ——患者将他当成救命恩人,他却拿患者当摇钱树;患者将身家性命交付于他,他却回以谎言与欺骗;他行事的一切目的,不过是为了多榨取碎银几两。
对这种行为,人们惯称之为 " 过度医疗 ",通常后果是耗人钱财,恶劣的是伤人身体、害人性命。
行医要凭良心,对于极个别的无良之徒,能否刑法伺候?
01
过度医疗
我国过度医疗行为一度盛行。
以输液为例,曾经有一组数据称,我国 70% 以上的输液为不必要输液,甚至会危害健康。对此,国家开展了专门治理。
又以剖宫产为例,多年前,产妇进医院生产,往往是 " 一刀了事 "。国家也对此进行了专门治理。
再以医疗检查为例,多年前,各大医院对医疗检查结果互不相认,导致患者反复支付检查费用。对此,各地也在大力推动结果互认。
输液、剖宫产、医疗检查等,这类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经过治理后,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对一些医疗个案,过度医疗的问题防不胜防。甚至,会不会过度医疗,会不会把一截健康肠管当成病灶肠管切掉,主要看主治医生的良心。
因为治病救人具有很高的技术门槛,绝大多数患者难以评判技术问题。同时,医生决定采用何种治病方案,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它既与患者个体情况相关,又与医生经验、水平相关。
医生本是 " 天使 ",但他一旦变成 " 魔鬼 ",加之监管乏力,或者加上医疗机构的绩效考评引导,病人就会成为他手中 " 待宰的羔羊 "。
02
刑法的空白
针对极个别 " 医生 " 的不法行径,刑法中有两种相关罪名。
一是医疗事故罪,属职务犯罪。二是非法行医罪。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一个案例是:2018 年 12 月,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核工业总医院护士郭某某,在给刚做手术的患者史某某配药及输液过程中,输错药物,造成史某某一级身体残疾。郭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要认定医疗事故罪并不容易,既要认定医务人员存在严重过失的行为,还要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201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仅有 42 份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判决。
非法行医罪,打击的对象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正规医务人员采用过度医疗手段损害患者身体、侵害患者钱财,不可能称为非法行医。
刑法中还规定有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如果能够从司法层面证明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实施了上述行为,也可入罪。但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李芬静在《过度医疗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国内法律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规制尚且停留在民法和行政法领域,刑事立法仍空白。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诈骗罪等现有相关罪名在规制过度医疗行为时暴露局限性,并不能合理规制过度医疗行为。
03
能否增设过度行医罪
医患矛盾长期存在,固然有部分患者无理取闹的因素,同样不能忽视的还有部分医疗机构的唯利是图、个别医生的丧尽天良。
对于长期滥用职权、损人利己的 " 魔鬼医生 ",仅靠医风医德的宣贯、行政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显然难以奏效。
对此,李芬静建议,能够在刑法中增设过度行医罪: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行医规范,运用超出疾病诊疗根本需求的诊疗手段,严重损害就诊人财产及生命健康的行为,可被认定为过度行医罪。
比如,不必要的药物、检查和化验项目,不必要的会诊和转诊,提高护理级别,夸大病情和增设知情同意书等。
她同时指出,并非所有的过度医疗行为都必须接受刑法制裁,只有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过度医疗行为才可构成犯罪。
和医疗事故罪一样,要在司法层面认定过度行医罪,实践中必然存在困难。
但是,有此震慑,总好过某些人的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撰文 | 柴归
* 文章为主编有态度原创出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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