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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成立 破产后还需要继续还债吗?

2021-11-11 来源: cnBeta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按《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据了解,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还债至今仍负债14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因自身资不抵债,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通报显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消息一出迅速引发热议,网友纷纷表示,破产后还需要继续还债吗?债权人利益会不会影响?

对此,有专家表示,呼勇破产后,并不意味着140万债务不需要履行。根据条例95条的规定,破产之后有3年的考察期。在这期间内,呼勇要每个月申报自己的收入,支出。除了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其他的收入仍然要偿还债务。3年期满后,如果表现较好,可以免除未偿还的所有债务。

此外,债务人每个月都要及时报告自己收支的最新状况,从而保证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动态监管债务人的财产变化情况。

假如免责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未违反相关规定,但依然无法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务将面临法定消灭的状态。

简单来讲,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当“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时,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免去余债、经济重生。个人破产程序应成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

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成立 破产后还需要继续还债吗?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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