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室盗窃,却被男失主侵犯,他们各自涉嫌什么罪?
这是一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典型案例。
事情说到2019年8月,孙某(女)到达自个单元门楼下,接着和往常一样上楼,结果走到家门口的时候,发现邻居的门没关。
孙某本来路过了,但电光石火之间想到自己一个外来务工人员,没多少钱,窘迫得很,就生出了点小心思,于是退回去,将门拉开看了看。
只见里面是桌椅俱全,地板晶莹,明显高端大气上档次,妥妥的一个大户人家,孙某歹念丛生,装模作样地喊了两句:“有人不?有人不?你家的门没关!”
没有人回应她,孙某就悄悄溜了进去,开始翻箱倒柜,打算不劳而获。不过还没有等她搜出实质性的财物时,该房子的主人王某回来了,他一看混乱不堪的客厅,一看大敞的卧室门,就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立马拎着撑衣杆就冲进了卧室,结果一看:是个女的!
孙某见自己行窃被当场撞破,那是慌乱不堪,结结巴巴地说:“我···我以为小美在这···我是来找她的···不好意思···我记错了···”紧接着她 就想绕过王某出去。
当然没有得逞,王某一把就钳制住了她,说:“我知道你是来偷东西的,你别想跑!”孙某料想自己是藏不住了,开始哀求王某放过她,说自己的苦、说自己的难,希望孙某可怜怜她。
孙某一点都不可怜她,反而也是歹念丛生,他对孙某说如果孙某从了他,他就不报警,但如果孙某不愿意,他就把她送到警察局去。
孙某也是第一次去翻别人的东西,还没练出那个胆子和厚脸皮,害怕这么传出去之后成为大家的笑谈,于是就万分憋屈和不愿意地从了他。
事后孙某回家,但就像和别人吵架当下没吵赢,复盘之后越想越气一样,越想越觉得自己当初愚蠢一样,孙某也是越发恼恨,最终决定去警察局报警,那么问题来了,该事件中的两人分别涉嫌什么罪?
一、孙某“盗窃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知,孙某溜进他人家中打算顺走东西的行为,是为盗窃行为,
不过焦点在于她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很显然孙某没有盗得任何财物就被识破,属于已经着手但并未成功的“盗窃未遂”。
此外关于盗窃未遂的界定,若采用“失控+控制说”的观点,也就是物主和盗窃者对财物实际控制权的推拉——物主失去,盗窃者获得,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那么孙某的财物依然还在住宅内时,可以看作是孙某依然掌握着对财物的控制权,盗窃者并未能成功控制和占有财物,因此孙某也依然可以看作是“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是不进行刑事处罚的,除非是进入博物馆或者银行金库作案,以巨额现款、金银或珠宝为目标,那么即使未遂,也会进行定罪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的“盗窃未遂”也会被处罚,那就是“入户盗窃”,如孙某这般溜进王某的房屋之内,属于侵犯了他人居住的安宁权和财产占有权,即便盗窃未遂,也具有可罚性。
不过孙某又存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王某“构成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知,强奸罪是“以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这里有一个基础条件是以“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所以王某行为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强奸。
从以上描述来看,王某虽没有通过暴力手段,期间两人也仿佛是商谈好之后的你情我愿,但大家也都知道,王某对孙某是进行过威胁的,说要是她不从他就把她扭送警局,孙某虽答应了王某,但依然是勉强而为之的情况。
其后两人确确实实发生了关系,王某的强奸罪是非常明确,不需要进行太深入说明的。
那么“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存在诸如强奸行为恶劣、强奸多人、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加重情形,那么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以王某的行为来看,他的量刑起点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当真是一次歹念作怪,两人分别偷鸡,但结果都不好,一个失身,一个坐牢,可见人千万不要被一时的东西所控制,凡事先考虑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