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可转债、可交换债改为信用申购
【财新网】(见习记者 李明明)9月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新闻发布会表示,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以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于9月8日发布施行。
《管理办法》于5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普遍认为取消申购预缴款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发行不会再冻结大额资金,可基本消除原资金申购方式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冲击。截至6月26日,《管理办法》共收到1家机构、14名个人合计22条反馈意见,对其中关于明确中止发行安排的建议予以采纳:“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但财新记者发现,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不缴款的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发布的细则中,都表示应合理设置“申购上限”。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按主承销商的要求单一账户缴纳不超过50万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此外,可交换债的网上发行由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调整为采用摇号中签方式进行分配。
可转债近几年的打新竞争激烈,不管是网上,还是在网下,中签率低于1%为常见现象。现行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发行采用资金申购方式,易产生较大规模冻结资金,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造成一定的扰动。根据证监会统计,2015年至今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期间平均冻结资金规模为发行规模的93倍,单只最大冻结资金量近5400亿元。
为配合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而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系统改造工作也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相关业务规则。其中,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深交所也同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进行了配套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