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学生案被疑公开信息不及时致事态恶化
2012-06-07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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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学生年龄人数属应公开信息
5月27日,网传“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
5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这是一起介绍卖淫案。
5月29日至今,媒体评论、网络舆情对涉案人员“涉嫌嫖娼”说法提出质疑,呼吁及时全面披露案件信息、废除“嫖宿幼女罪”。
目前,针对舆论聚焦的涉案女学生的年龄、人数,人大代表及个私业主的情况,尚无官方的确切消息。
5月31日上午,记者发采访函到永康市有关部门,就事件中涉及的女学生年龄及人数、人大代表、个私业主等情况进行书面采访,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获得任何官方回应。
“涉案女学生的年龄为什么没有公布?”著名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向记者表示,“官员涉足的社会敏感型案件中,公众的知情权需求尤其强烈,尤其需要掌握对案件定性起关键性影响的信息,以便行使监督权利。”
“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就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章剑生介绍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像这类公职人员参与的案件,社会公众需要广泛知晓并参与监督,其案件信息应当属于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
章剑生进而分析说,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应公布涉案女学生的姓名及具体情况,但涉案女学生的年龄分布情况是抽象的,不涉及个人隐私,却直接影响对案件定性的判断,公众对这样的信息十分关心,地方政府不公布没有道理。
学生年龄信息披露为何如此重要
为什么女学生的年龄在案件信息披露中显得如此重要?
“在本案的相关事实尚未得到查清之前,贸然下一个定论似乎不甚妥当。”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的卖淫女学生是否年满14周岁并且其提供卖淫服务是否系自愿是本案定性的关键之一。
徐宗新向记者列举区分了四种情况:第一,如果本案之中涉案的女学生年满14周岁,且系自愿实施卖淫,那么涉案的买淫者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15日的拘留,并处5000元罚金。
第二,如果涉案的女学生未满14周岁,那么在本案之中,涉案人如确系知晓同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为或可能为幼女,且幼女主动、自愿同其发生性关系,则成立嫖宿幼女罪,将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
第三,如果涉案人明知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幼女,并且使用强迫、利诱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当成立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如果明知幼女系被迫卖淫,但其也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幼女卖淫,幼女同意其的嫖宿行为的,依然还是应当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不及时公开将使事态扩大恶化
与永康的案情通报类似,河南永城市政府网站发布了100余字的消息,确认李新功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的事实,留下了巨大的公众信息需求真空,微博对消息进行了大量的转发和评论,质疑和愤怒成为主要的舆论情绪。
“一些地方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性舆情事件过程中的藏捂与遮掩,势必引起公众怀疑,造成了事态的扩大和恶化。”章剑生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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