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受损股民起诉 黄光裕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1-02-26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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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光裕案判决显示,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尽管黄光裕并未从中赚取利润,但最终被法院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
据了解,众多购买“中关村”股票后因股价跳水受损的股民在黄光裕案发后向律师咨询起诉事宜。
去年11月,两起诉讼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周先生通过律师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光裕赔偿损失,法院予以受理。其中,李先生买卖股票损失约60万元,周先生损失34688元。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他前日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是该案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名律师表示,待管辖权确定以后,法院将进入该案实体审理阶段。
背景
内幕交易损失计算无定论
这两起索赔的立案是否会引起众多股民起诉,在网上征集黄光裕案受损股民信息的付明德律师表示,目前很多律师对此意见不一,因为没有内幕交易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谁可以当内幕交易罪的适合原告”有争论,在业内有多种观点,另外损失如何计算都没有定论。
因此,不少律师对周先生和李先生的起诉持观望态度。
律师付明德表示,他已经征集到多名受损股民的信息,但他希望“把事情弄清楚点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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