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3起暴力恐怖案4被告获死刑 案情披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阿克苏“8·19”爆炸案,和田“11·2”故意杀人案,哈密“9·29”持枪杀害无辜群众案,对四名被告人核准死刑判决。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早晨9时30分许,艾合麦提·麦麦提与吾甫尔·赛买提、吐尔洪·吐尔地、阿布都拉·吐尼亚孜、亚生·卡迪尔等驾驶电动车窜至阿克苏市至喀拉塔勒镇公路交界的路口,由阿布都拉·吐尼亚孜(非法制造爆炸物并策划实施爆炸主谋)、亚生·卡迪尔下车望风,被告人吐尔洪·吐尔地驾车与艾合麦提·麦麦提、吾甫尔·赛买提用事先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对正在集结整队的联防队员实施爆炸,当场炸死阿某等3名联防队员及吐某等3名无辜群众,炸伤联防队员及群众15人,造成经济损失1409000元;罪犯艾合麦提·麦麦提和吾甫尔·赛买提被当场炸死,吐尔洪·吐尔地被炸致重伤。被告人阿布都拉·吐尼亚孜、亚生·卡迪尔逃离现场,于2010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吐尔洪·吐尔地、阿布都拉·吐尼亚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亚生·卡迪尔、艾合麦提·库尔邦(非法制造爆炸物主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判决。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阿克尼牙孜·努尔与同伙驾车至和田市团结广场北面三角路口时,拒不停车接受交警检查,强行驾车撞伤协警玉某逃跑,随后被协警吐某追赶上,阿克尼牙孜·努尔用刀连捅吐某29刀,致吐某死亡。同年11月4日,阿克尼牙孜·努尔在和田市民医小巷子,被民警艾某发现,阿克尼牙孜·努尔用刀子和斧头捅、砍艾某的头部、面部、胸部,致艾某受伤。后阿克尼牙孜·努尔持刀划伤路过此处上前制止的被害人买某,逃离现场。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克尼牙孜·努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判决。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阿卜杜凯尤木·阿卜杜热合曼驾车途经哈密市陶家宫乡泉水地村四队时,看到王某在路边停放的三轮摩托车上睡觉,便用自制枪支,向王某头顶部开枪,致王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2010年11月3日凌晨,阿卜杜凯尤木·阿卜杜热合曼驾车路经哈密市向阳路,发现一超市正在营业,便进入超市用自制枪向张某头部开枪,致张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卜杜凯尤木·阿卜杜热合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判决。
严惩暴力恐怖犯罪 彰显法律尊严
近日,自治区司法机关陆续审结阿克苏“8·19”爆炸案、哈密“9·29”杀害无辜群众案、和田“11·2”故意杀人案等三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4名暴力恐怖犯罪分子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此举坚决维护了法律尊严,大快人心,深得民意,也会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暴力恐怖犯罪是人类共同的敌人。这几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以实施爆炸、残害无辜群众等暴力恐怖手段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主观恶意极其严重,犯罪行径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这种滥杀无辜、无视生命的丑恶行径不仅是对公民生命权的侵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更是对法律的践踏,不依法予以严惩,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不足以彰显法律尊严。毫不手软地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是一个法治国家负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捍卫人权和其他公民权益的具体表现,是法律尊严的具体体现。
这几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蓄意破坏当前新疆安定团结的局面,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暴力恐怖犯罪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犯罪,是损害国家利益、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严重犯罪。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和政府,会对这样的暴力恐怖犯罪姑息迁就。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无理剥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政府、任何一个民族,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都会全社会共讨之,全民共诛之,都会受到严惩。严惩这些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用法律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秩序,还受害者以公平,体现了一个法治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法律代表着社会必须的秩序和正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得到维护,触犯法律、残害生命、破坏秩序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
这些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发生,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它伤害的是国家利益,伤害的是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这些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不代表哪个民族,也不代表哪个宗教,他们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是神圣法律严厉制裁的对象。我们必须擦亮眼睛,认清真相,坚决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作斗争,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不容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依法严厉打击一切暴力恐怖犯罪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没有人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为所欲为,不受约束。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严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公平正义的需要,是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更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所在。
稳定是新疆的大局,是跨越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2000多万各族人民群众最大利益之所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召开之后,天山南北已初步形成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热潮,局面良好,前景可期。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必须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
我们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高举法律的旗帜,坚决拥护依法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有效打击,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用自己的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新疆社会政治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