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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曾成杰:从“辉煌传奇”到“罪大恶极”

2013-07-16 来源: 今日悉尼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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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上午,湘西“集资诈骗案”主犯曾成杰被执行死刑。次日,曾成杰之女曝出长沙中院在执刑前并未通知家属。而之后长沙中院微博的不恰当回应更是让公众哗然。曾成杰案也因此再次处于舆论中心。

1.“投机者”曾成杰发迹史:与政府项目走得很近

曾成杰的创业之初可说是十分坎坷。1985年,在贵州施秉县和黄平县,在他自立门户成立工程队不到两个月,就被人举报贪污公款。被收容审查3个月后,案件才以取保候审的方式了结。曾成杰雄心勃勃的第一次创业,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坐了3个月冤牢。

之后曾成杰离开贵州,去往吉首。但1993年底,他再次被人举报,这次不是贪污,是行贿。吉首方面的办案方式,同样是收容审查。虽说案子最后的结果是免予起诉,但曾成杰还是整整被关押了半年。

到了1999年,他栽了一个更大的跟头,他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2001年获得假释。戏剧性的是,到了2006年12月这个案子的判决被湖南省高院撤销,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10月的重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曾成杰无罪。最后证实,诬陷他伤人的主谋是之前与他生意有过节的朱建华。

让曾成杰发迹的,是参与一系列政府项目

在吉首,曾成杰的第一个项目就是和政府打交道。1987年上半年,他为吉首人民武装部的一栋民兵训练基地建楼房。工程如期完成,造价低、质量高,武装部领导很满意。但是,由于武装部的实际困难,并不能如期把工程款交给他。对于违约行为,曾成杰宽容大度,没有任何怨言。最后,资金运转问题的解决是从他邵阳老家贷款过来。

有了第一个项目的好口碑,之后他的工程就顺利很多。之后在吉首的十几年里,承包了包括州消防支队在内的30多个单位60多栋楼房的工程,期间曾成杰一直“急政府之所急”。在和吉首政府的合作中,曾成杰多次主动为政府“解难”,在州、市两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的支持下,他还“笑纳”了纠纷重重的“烂尾楼”———原吉首明珠综合楼工程改造。

此外,曾成杰还十分热衷慈善,投资了60万元为吉首市太平乡中心完小修建科技楼,还附加投资10万元修建操坪、围墙等附属工程。

曾成杰捐建的太平希望学校的成杰科技楼。

曾为红旗门派出所捐赠过新型电瓶警车,为管区警务室、保安部、社区、工商所免费提供2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他还极力支持当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赞助篮球赛。

经过种种苦心经营,曾成杰不但事业逐渐起色,在2005年12月2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他还获颁了“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奖项。

曾成杰获得的“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奖牌。

2.此案中,曾成杰仍是个“投机者”,起落与地方政府有关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湘西当地银行对于贷款严格限制。为此,当地政府曾一度鼓励民间融资。2000年湘西州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调动民间投资和企业创业的积极性”为当年全州经济结构调整的第一项措施。之后多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民间投资都是工作方针之一。

因此,集资就成为了十多年来西部边城湘西获得最广泛参与的一项群众运动,许多人在其中寄托着发财和改善生活的美梦。而据湖南省公安厅之后的数据,2008年高峰时期,湘西“非法集资”本金总额高达168亿元,参与集资者达上百家企业,涉及34万人次,总计6.2万户,而湘西州府吉首市总人口仅20余万。也就是说,很少有家庭不被波及。

曾成杰非法集资案缘起于2003年,正是处于上述大背景下。当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决定对州体育馆、群艺馆、图书馆等项目(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并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开发商。曾成杰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同时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集资。

为了敲定项目,除了向社会集资,他还找到时任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寻求帮助,并且许诺利益回报。在争取这个项目的过程里,与曾成杰合作的范吉湘,也是某位时任副市长的妻子。正是在这样过硬的关系下,曾成杰顺利拿到项目,吉首政府甚至还在“三馆项目”的集资地设立了指导办公室。

有了政府项目的旗号作担保,集资显然变得更容易。为了扩大融资规模,2005年6月,三馆将集资月息涨至5%,此后跟风者追高,从6%至后10%。这样高的利息意味着,普通市民如果投资5万元,每个月就能拿到2500元至5000元利息。而对应于企业,则年利润率须超过200%才足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至此,此案和之前的吴英案越发相似。而与西方著名的庞氏骗局类似之处也显现出来。所谓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往往高的不正常。因此,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然而因为始终没有实际的盈利,或者盈利不足够,这种骗局终归是会破产的。前几年美国轰动一时的牵涉几百亿美元、判了150年的麦道夫案,就是一个著名的庞氏骗局。

随着2008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湘西房地产业的融资环境恶化。而在2008年3月湘西领导变更后,政府对于融资的态度更是180度大转弯,从积极提倡,变成了坚决遏制,延续了近10年的民间融资成为“非法集资”。

为此,在2008年初吉首市房地产行业商会还曾召集会员商议,要求集体降息应对。但曾成杰当时却没有表现出合作的态度,由于他坚信只要工程完工,就能渡过难关,担心降息会导致资金迅速紧张,资金链断裂。这种不合作的态度,让他和他的公司迅速成为州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

但三馆公司的资金链终归还是在种种因素下断掉了,2008年10月2日晚上,在吉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曾成杰与当时参会的22家集资企业老板和财务老总,约50余人一并被抓。1月后的2008年11月11日,曾成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三馆公司约20余名涉嫌当事人也被拘留。除了企业家,包括湘西州前政协主席向邦礼、前统战部长滕万翠和前副州长黄秀兰在内的四名州领导,也纷纷因参与和组织介绍非法集资而落马。

而后,经过对州发改委、州地方海事局、州经委等20多个单位36人进行调查,查实有28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纪问题,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5人,科级以下干部13人。

虽然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存废,定义和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有争议。但在现行法条中,以曾成杰的行为比对《刑法》第19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他的很多行为是符合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且涉案金额巨大的,一般便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而对曾成杰,除了涉及金额巨大(超过35亿),许诺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外。根据湖南高院的认定,还有2.6亿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者直接转移。此外,曾成杰将三馆公司资产或资金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妻子邓友云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场价值共计1991.7万元。而这些都表明了曾成杰未将集资款完全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此,虽然曾成杰的代理律师王少华有异议,但也不得不承认这些都是曾成杰公司资产结构的“不完善”。

相对于集资诈骗罪入罪的明确,究竟该不该判处死刑的争议更大。由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死刑,监控双方在属不属于自然人犯罪上分歧明显。双方理由也都比较充分。检方认为:曾成杰的非法集资行为,无法体现三馆公司利益和意志且曾成杰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还是采取贿赂等方式取得项目。而辩方则认为: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不过由于集资在前,三馆公司成立在后,逻辑上,法官采信检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3.但除了曾成杰,地方政府的表现也值得疑问

吉首大学长期研究湘西民间融资的专家鲁慢,在集资崩溃前曾撰文分析,集资群体呈现出清晰的四个层次:一是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他们的融资金额只占全部融资的20%左右,但是人数却占80%左右,这个群体最难忍受融资崩溃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二是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集资额度一般是8万至10万元以上;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这类群体一般都在5万至20万元不等;四是各种灰色资金及公款等,相当于“二八”效应的“八字”这头,即资金总量占80%左右,但集资人数却只有20%。这四个群体里,第四种投入最多也最有保障,他们投入多回报也就相对更大。另一方面,这些人一有风吹草动就能最先撤离。而资金量最少但最受伤的是第一个群体,他们往往也是最后知道信息的群体。

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湘西房地产和矿业相继秋风瑟瑟。湘西一度彪悍的经济增长在2008年初开始了停滞。这成为压垮湘西集资的最后一根稻草。政府官员也提前感受到了风暴袭来之前的压抑。2008年6月26日政府以内部文件形式通知党政干部退出融资,党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立即引起了挤兑风潮。7月以后,集资大户们纷纷抽资,各融资公司资金链骤然断裂。

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已开始被强行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落空。曾成杰案也是如此,在一审判决前,他的财产就已被由湖南省政法委牵头的“湘西‘10·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组”悉数秘密处置。“这是变相的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他认为有中国特色的专案组有一揽子的行政权力,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此外,资产评估机构一般由公安直接指定,加上因为是涉案财产,问津者寥寥,起拍价定得畸低。投资人债权人几乎血本无归,但有关部门却从中获利。曾成杰的代理律师王少光就称,被拍卖的“群众艺术馆”现在实际上挂着的是湘西中院的牌子,三馆公司位于核心商圈的"吉首商贸大世界"先是被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而“通过公开竞拍”受让给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王少光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财信”的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泰”的股东则是湖南省财政厅。而王少华也认为正是这种贱卖,使得曾成杰资不抵债,罪加一等。

狱中的曾成杰。

结束语:在曾成杰与吉首政府合作的蜜月期,2006年8月16日的《湖南日报》曾把他当做模范典型报道,文章这样收尾:“未来,对曾成杰来说,是新的创业,新的辉煌,新的传奇!”不过,“蜜月”过后,曾成杰的命运急转直下,终于如《人民法院报》点评,以“罪大恶极”被处决收场。

补充阅读: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关键词: 曾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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