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房东猥亵女租客不处罚,高龄成了“保护伞”?(组图)
近日,江苏南通一女子在出租房内遭到70岁房东猥亵,但是因为房东年龄超过70周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前几天,还有一名女子在面试时遭遇70 多岁董事长猥亵,也是因为超过70周岁的原因未予执行行政拘留。
71岁房东猥亵女租客,其子称不执行处罚是“福利”
2月19日,江苏南通的刘先生在社交平台反映,17日,房东趁着自己不在家,以送家具的名义进入出租屋,猥亵了他24岁的女友。
房东与刘先生女友的聊天记录。图源:新京报
刘先生报了警,警方对房东作出了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但因房东超过70周岁不予执行。
根据刘先生提供的房东与其女友沟通的记录凭证,房东多次向她打听刘先生什么时候回来,确定屋内只有女子一人才上门,“完全就是有预谋的。之前也经常找借口上门。”
2月20日,记者尝试联系房东未果。刘先生告诉记者,房东出生于1954年,“法律拿他没办法。”案发后,房东家人还表现得很嚣张,其子还称“70周岁不执行处罚是(法律)给的‘福利’,有‘免死金牌’。”
图源:大河报
刘先生说,自己和女友有录音作为证据,而房东手上还有七八套房子出租,不希望出现更多受害者。
刘先生介绍,他们租住的这套房屋面积八九十平方米,每月租金1500元,“押一付三”,押金交了1500元。如今他们和房东方面协商退房退租,但是违约金对方只愿意退一半,自己和女友只想尽快搬走,同时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七旬男子猥亵求职者,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
近日,26岁的张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则视频,自述求职时被上海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73岁的朱某仁猥亵。最终,因朱某仁年满70周岁,警方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女士是通过招聘软件“一键海投”应聘了这家纺织公司发布的“康复理疗师”岗位。朱某仁曾向她解释称,公司内有个乒乓球俱乐部,“需要一名运动康复师在场,如果有人受伤,那么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在张女士到达约定的面试地点后,朱某仁以“考查治疗手法”为由,要求张女士为自己治疗腰疼的问题,并要求张女士随他一同进入办公室内的卧室进行“正式治疗”。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录音,进到卧室后,朱某仁先后提出了调低灯光亮度、松解肌肉、用精油进行按摩推拿等要求,出于求职的心态,张女士同意了,然而,在按摩期间,朱某仁当着她的面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并引导她在裸露部位周围进行推拿。
张女士告诉记者,按摩过程中,她多次拒绝,但朱某仁以“你是医生,我是病人”的态度,让张女士继续为自己“治疗”。其间,朱某仁还自称是东华大学的客座教授,并以此许诺张女士“好处”。
张女士随后报警,1月26日,她收到了相关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某仁却因已年满七十周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图源:上观新闻
事件发生后,张女士一度产生了心理阴影,医生诊断她有强迫症和“创伤应激综合征”的倾向,正在吃药治疗。
2月14日,东华大学工作人员回应称,朱某仁并非该校客座教授,也未在职、兼职。同日,记者从警方获悉,该案件目前已经结案。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和妇联取得了联系,并找好了律师,在准备民事诉讼。
除了上述两起案件外 ,湖南邵阳一名93岁强奸犯在被判处了15年的重刑之后,因为“生活不能自理”,当地看守所拒绝对其收押,也引发了社会关注。
澎湃评论
老人猥亵女性不拘留
20年前规定能否调整
澎湃新闻主笔 沈彬
三起案件的接连发生引发了公众的思考:个别违法老人是不是成了法律管不住、监狱不收押、拘留不执行的“法外之徒”?类似的案件处理,会不会让个别人产生“倚老卖老、以身试法”的错误念头?
因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和罪犯的年龄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里暂不展开讨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直接以年龄划线的,那么,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在当下深度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有没有作出调整的必要?
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订于2005年,取代了之前1986年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新增了四种行政拘留处罚的豁免执行情形:(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0年后,重新检视一下当初的规定,对14到16周岁,16到18周岁两档未成年人适用一定的行政拘留豁免,体现出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孕妇以及哺乳期母亲,不适用人身拘留的处罚,也体现了人道关怀原则。但是,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一律不适用行政拘留,在20年之后就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者,20年来我国的人口预期寿命有着长足的进步。2005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2.95岁;2023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了78.6岁。“人活七十古来稀”已经成为过时的说法。
二者,老年人口越来越多。2023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万人,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676万人,占总人口的15.4%。从中可以推算,70周岁以上依法不能执行行政拘留的人口基数是相当大的,可能会形成法治的敞口风险。
三者,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进步,7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健康状态、认知能力也有明显提升,不再是刻板印象当中的“风烛残年、耳聋眼花”。“古稀老人”如果从事违法犯罪,很多有着相当的体力、健全的认知能力,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当下进入了深度老龄化社会,社会需要作出“适老化”的改造,各方面也在强调保障老年人的权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前述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70周岁以上老人不执行行政拘留。
但也要看到,根据一些城市司法机关公布的数据,老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老年犯罪人数逐年上涨(虽然未必代表全国的情况)。对这些违法乃至犯罪的老年人,用什么样的惩戒手段才能达到震慑违法、恢复正义的社会效果?
虽然不执行拘留,不意味着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用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警告、罚款的处罚,但是治安拘留这种人身拘禁处罚的震慑违法、阻止侵害的效果是最突出的。
前述两起70周岁以上老人猥亵妇女的案件,违法者主观恶性深、违法暴力特征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对女性受害人精神伤害很大,如果不适用人身拘留予以处罚,警告、罚款能不能达到惩戒违法、制止再犯的法律效果?
同样是关于年龄和法律责任的讨论,之前,一些小于14周岁的“小霸王”滥用法律的保护性原则,肆意杀人害命、手段残忍,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经过媒体报道、公众广泛讨论,形成共识,推动刑法的修订,将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14周岁的“一刀切”下降到了12周岁,这一立法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在当下深度老龄化的社会演进过程当中,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回首20年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70岁以上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哪怕从未雨绸缪预防犯罪的角度,是不是有“适老化”的调整可能性?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了,老年人相关的法律责任年龄能不能上调?
立法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因为极个别的个案而随意修法,但是针对最近连续发生的“老人违法没法关”的案件,不妨展开探讨、集纳意见,这也是充分发挥“开门立法”优势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