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房子成“凶宅”,北京房东驱赶癌症女房客:她还活着,他先怕了(组图)
最近有个关于房子的事。
杂糅了人情、法律,还带着点玄学。
挺值得聊。
01
王女士癌症晚期了,来北京看病。
一个月前,她在北京石景山区租了套两居室。
每月5500元,低于市场价。
因为这套房子正在挂牌出售。
如果有买家来看房的话,需要租客配合。
王女士是来北京治病的,能省则省。
她和老公答应了“必须配合买家看房”的要求,签了3个月的租房合同。
租期是到今年的11月11日。
刚开始一切正常。
中介频繁带买家上门看房,王女士和她老公都很配合。
20天看了至少13次,一次都没拒绝。
连午休时都接待了。
但是有次房东亲自带人看房,就出了状况。
因为之前房东是和王女士老公签的合同,没见过王女士本人。
这次看房才发现,王女士是光头,头发全没了。
房东心里顿时咯噔一下,把王女士老公拉到一边询问。
得知王女士已经癌症晚期,房东立刻开始忧心——
如果王女士在他的房子里去世,那这个房子可就变成凶宅了。
房价可能要跌50到100万。
而且往更坏处想,万一王女士想不开自杀了。
那损失可就更大了。
房东越想越怕,提出要让王女士夫妻俩尽快搬走。
实在不想搬,就要签个补充协议。
明确两件事:
第一,让王女士承认,在签订原合同时,隐瞒了癌症晚期的事实,属于违约行为。
第二,如果因为王女士原因,造成了房屋价值暴跌,要让王女士或她的直系亲属赔偿这部分损失。
王女士夫妻起初同意了签这个补充协议,并准备在10天内搬走。
房东表示感谢理解。
双方看似达成了一致。
但其实交流的过程并不愉快。
房东屡次提到凶宅、死亡、恶化、癌症这些词,让重病在身的王女士很受伤。
可能是被房东气到了,他们夫妇当天突然转变了态度。
提出让房东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否则拒不搬走。
还表示,他们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
这下房东也气到了。
他拒不承担违约金,还给王女士的老公下了最后通牒:
“你要是耍赖,我就正式通知你,明天去收房。”
第二天上午,房东在微信上给王女士夫妇发了一份“解约通知”。
又打印了一张,贴在出租屋的大门外。
这份解约通知,要求王女士夫妇在7天内搬走,把房屋恢复到一开始的状态。
如果配合搬离,房东会谅解他们,退还房屋押金和剩下两个月的租金。
如果拒不搬家,就要采取强制手段驱离他们,押金也别想要了。
房东这么硬气的理由是——
第一,王女士隐瞒了癌症晚期的事实。
第二,之前的合同里约定,王女士夫妇必须配合看房,但现在他们明确表示“有权拒绝一切看房行为”。
所以房东认为,租房的夫妻违约了,他有权收回房子。
王女士夫妻当然不服。
他们跑去找媒体评理。
这两天事情发到网上,网友也各执己见。
有支持房东的,有支持房客的,吵得不可开交。
02
这事到底谁对谁错呢?
我的观点是——
房东的错更大些。
当然,咱都能理解房东的想法。
第一,租房给癌症病人,买家来看房的时候看到,会影响购房意愿。
大部分人买房子,都还是要考虑点玄学因素的。
要是看到卖家刚生了个大胖娃娃,家里生机勃勃,可能就心生好感。
要是看到没精打采的光头癌症病人,感觉可能就相反了。
咱不歧视病人,但这种客观感受,咱也得承认。
第二,万一房子里有租客去世,确实有点忌讳。
如果是房客自杀,也确实可能影响房价。
这也不是乱猜,癌症病人自杀的概率是普通人的4.4倍。
房东租房子,本身就是为了赚钱,不是做慈善。
如果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很大影响,那他觉得不能让房客住下去,这个想法虽然显得冷漠,但可以理解。
想法没问题,但是他的做法不合适。
哪里不合适呢?
咱们先理清几个问题:
第一,王女士在租房的时候,必须要告诉房东自己癌症晚期的事实吗?
不必须。
因为一般租客需要告知房东的,主要是传染病之类会影响到别人的疾病。
癌症不是租客必须告诉房东的情况。
所以王女士谈不上隐瞒,也就没有违约。
第二,王女士说拒绝一切看房行为,算违约吗?
也不算。
律师说,夫妻俩如果只是嘴上说“有权拒绝”,实际上并没有拒绝,那就不算违约。
打嘴炮不算数。
而事实上,王女士夫妻确实一次都没有拒绝过,13次来看房都配合了。
如果房东没有证据证明他俩主观拒绝看房,那就不能证明人家违约。
所以房东想让王女士夫妻俩搬走,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他非要赶人家走,至少就应该做到两点:
第一,态度好一点,好说好商量。
第二,多少给点违约金,算花钱免灾了。
但是这位房东,不但不想给违约金,话还说得太直愣。
房客本来癌症晚期就容易受刺激,被这么一弄,气到了,就是不搬,房东其实也没辙。
告到法院也没理。
03
之前有过一个案例,跟这个事有点像。
就是今年6月的“失能老人租房案”。
高先生一家在上海租了一套房,已经交完租金,打算入住。
就在这时,房东发现高先生家里还有个94岁的失能老人,于是拒绝交房。
俩人吵得不可开交,闹上了法庭。
房东认为租客隐瞒重要信息,是欺诈。
租客认为房东违约,让他赔偿损失。
法院是这么说的:
首先,租房时隐瞒家里有失能老人,不算欺诈。
其次,房东以租客家里有失能老人为由,禁止他们入住。
这个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房东要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如果王女士夫妇这个案子告到法院,大概率也是这么个结果。
房东不能以租客患癌为由,单方面解约。
非要赶人家走,那就得乖乖赔违约金。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如果王女士在签合同之前实话实说,房东也不会把房子租给他们,可以及时止损。
所以王女士夫妇在这件事里,也存在一些过错。
房东能少赔一些违约金。
04
然后咱们再多说一句。
要是房东担心的事情真的发生了,会怎样?
这样的案例也不少。
之前有个中年女士,租了个房子给老父亲住。
结果父亲患了癌症,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
房东也是觉得房子变成了凶宅,很忌讳,要求租客赔偿。
最后法院认为——
老人自杀的事,确实会影响房东的房子再出租。
所以判老人女儿按照3年租金的价格赔偿房东。
凶宅这个事吧,严格说,它属于封建迷信。
但现实里,人们又普遍忌讳。
大家都有一颗祈福避祸的心,很少有人愿意住凶宅。
所以一旦房子成了凶宅,一般价格要跌20%以上,有的甚至能暴跌几百万。
这是客观事实,法律也尊重这种民间观念。
也规定了,如果一个房子之前有过“凶事”,不管买卖还是出租,都要求房主必须告知人家。
那啥是“凶宅”呢?
一般来说,有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子,自杀,凶杀,火灾烧死,类似的就算凶宅。
正常的生病死亡,一般不算。
否则的话那凶宅可就太多了。
之前就有过一个案例——
宁老汉有一套房子,租给了年轻人小于。
他一再嘱咐小于,不要让老人过来住。
因为这套房子之前租给过一个老人。
那位老人就不幸在这里去世了。
此后宁老汉的妻子大病了一年。
所以老汉就对房子里死人的事很忌讳。
结果怕啥来啥。
新租客小于住了一年后,姥姥过来看他,竟然突发疾病在这个房子里去世了。
宁老汉郁闷坏了。
他要求小于按照风俗,买鞭炮和酒肉祭奠房子。
小于照做了。
但老汉还是很忌讳,又担心房子死过人后贬值,就扣留了小于的电动车和三轮车。
小于告到法院,要求归还。
这事法院是这么判的——
人生老病死是正常现象,老汉应该破除迷信,不能非法扣小伙子的车。
不过房子里死人,确实会对房东有些影响,小伙子也应该做一点赔偿。
后来小伙子赔了老汉一千多块钱的精神损失。
确实是“一点”赔偿。
因为租客正常病死,房子并不能因此被算是凶宅,所以意思意思得了。
当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
还有一个案例,情况又不一样。
是2022年的事。
沈阳的任女士,租了一套房子给父母住。
但是才住了4天,就听邻居说,房东的父亲之前住在这里,大半年前去世了,十几天后才发现,尸体都烂了。
任女士觉得很惊悚,立刻去找房东。
要求退房,退租金,并要求房东付违约金583元和中介费583元。
法院咋判呢?
判房东退全部租金,承担水电煤气费,但是不赔中介费和违约金。
理由是:
“房屋内发生过死亡多日后才被发现的事件。
虽然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还是会引起人们恐惧、忌讳等不良心理感受。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没向任女士告知这个情况,而任女士在租房后第四天就向房东提出异议,应该免除租金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就是说,虽然房东父亲是自然死亡,但因为死后多日才被发现,房子也会让人觉得恐惧。
法院认同这一点,还是支持了租客。
总之,关于凶宅这个事,法律的宗旨是——
尽量让大家怀有一颗平常心,接受正常的生老病死。
但对于确实会造成人心理负担的事情,法律也认可。
不过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非常清晰的细节规定。
05
最后咱们再回到王女士事件。
首先她还只是患病状态,远远不足矣使房子变成凶宅。
退一步说,就算正常病逝,房子也不能算凶宅。
再再退一百步说,就算真的因为什么情况,这个房子变成凶宅了。
那也得到时候再谈赔偿。
房东的担心可以理解,但在没有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就理直气壮赶人走,理由并不充分。
这件事告诉我们两个道理。
第一,懂法很重要。
无论是租房买房还是找工作。
出现状况的时候,一定要先搞清楚自己有没有道理。
否则很容易自以为占理,最后整一脸懵逼。
第二,高情商处事很重要。
王女士老公说,他们突然改变态度,非要争个理,就是因为房东说的话太伤人了。
什么恶化、死亡、意外、凶宅。
完全没考虑他们的感受。
当时如果房东能换位思考一下,说得温和委婉一点,事情可能早就解决了。
毕竟王女士夫妇本来都说好了要尽快搬走。
其实他们和房东,都不是恶人。
只是双方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太对,最后都搞一肚子气。
这一肚子气,本可以不生的。
最后衷心希望王女士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