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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骑行摔车身亡案,涉事司机最新发声:“我没有犯罪,我是无辜的”(组图)

2024-09-05 来源: 新民周刊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悲剧的发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在本案责任划分上,是否应该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最重要的一点是,刑事责任判定应审慎考量。

文 | 吴雪

事发过去24天,河北保定容城县孩子骑行摔车身亡案,仍在发酵。

事发经过令人心痛:8月11日,一名11岁少年跟着父亲以及自行车队在双向公路上骑行,结果摔倒在对向车道,之后遭汽车碾压,少年经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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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碾压的骑行小孩

事情发生后,引发舆论的广泛讨论与关注。不少网友指出,12周岁以下儿童是不能够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的,这是基本常识,骑车父子缺乏安全意识。

9月3日,涉事司机家属向记者表示,司机姜某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该家属称,事发后司机姜某就被警方带走,一直被羁押在雄安新区容城县看守所内。由于事发路段未开通,此起事故转由刑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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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姜某的逮捕通知书

涉事司机家人对案件变成刑事案件表示质疑,“司机太冤了,本来是一场意外交通事故,根本来不及反应,为什么变成了刑事案件?”

小孩骑行,马路竞驶,且未满上路年龄,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司机真的要一人承担全部责任吗?

9月4日,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涉事司机辩护律师周兆成接受了《新民周刊》记者采访,周兆成于8月28日上午,在蓉城县看守所见到了涉事司机姜某,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姜某感到很不解。

姜某认为自己很无辜。事发后,他没有逃跑,而是积极承担责任,自己对孩子的意外死亡也非常痛心,但他对目前的罪名表示不认可,认为这是意外,自己没有犯罪。

周兆成认为,悲剧的发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在本案责任划分上,是否应该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最重要的一点是,刑事责任判定应审慎考量。

如何定义过失致人死亡

记者梳理整个事件的争议点,有两个。

其一是如何定义涉事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其辩护律师所说,刑事责任判定是否经过审慎考量;其二,涉事司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吗?组织骑行的人,孩子监护人,公路管理方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平晟告诉《新民周刊》,从案件本身来看,首先排除司机行为的主观故意。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司机也并非故意而为。

据涉事司机姜某家属还原当时的事故经过,他说,当时车后排坐着一位工友,据这位工友的说法,车子行驶过程中,姜某是突然向右侧打了一下方向盘,并感觉有压到东西,车子颠簸了一下。姜某一边说“出事了”,一边立即停车,下车查看后,拨打了110和120的电话。

工友是车内视角,而通过行车记录仪也能看到,姜某当时正在正常行驶,道路左右两边都有人骑行。对面骑行的小孩被同行人的自行车碰了一下,接着摔倒在行驶中的汽车前方,然后被汽车碾压。司机根本没有时间去反应躲避。涉事汽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汽车车速52km/h左右,自行车码表显示时速一度超过了37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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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行车记录仪拍到小孩摔倒的瞬间

朱平晟认为,从事实层面来看,如果孩子是突然倒下去的,司机来不及反应,其实对于司机的要求是苛刻的。如果另一种可能性,小孩已经倒地一段时间,司机疏忽导致直接碾压,这个性质就比较严重。那么,第二种情况定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定法。如果当地公安纠结于那条路可能不是道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一定道理。

周兆成转述了涉事司机的看法。司机表示,当时自己正常驾驶汽车,也没有超速行驶,案发时,他根本无法预见从对向车道冲过来一个骑行的小孩。所以对自己被指控犯罪还是深感困惑和无辜。并表示,自己在案发后并没有逃跑,而是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想办法救孩子。对于案发后,孩子的亲属逼迫其下跪,他也表示理解,毕竟孩子不幸去世了。

不该司机一人担责?

据了解,事发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 该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但因更为便捷,不少村民会选择开车经过此路段去上班。 此外,附近村民会上堤散步,骑行者也常选择此路段。

对于事发路段不允许通行的情况,家属表示姜某根本不知情。“那是姜某上班经过的路,直接从村里开车就能拐到该路段,在他们村子的那段路上并没有什么标识。”家属说,该路段已经修好两三年了,平常也有很多小汽车在该路段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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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事路段现状

司机家属还表示,孩子的确是被姜某碾压后死亡,但是在骑行中,把孩子碰倒摔向汽车的人没有责任吗?组织骑行的人没有责任吗?公路的管理方没有责任吗?为什么现在所有责任都是由司机来承担?

姜某辩护律师周兆成则认为,本案值得思考的“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

小孩骑行,马路竞驶,且未满12周岁的上路年龄,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骑行组织方是否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司机外,道路的发包方和承建方是否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未能在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管理权限,导致道路处于管理真空状态是否要承担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如果孩子年龄未满12周岁,骑行团或车队的组织者并不知情,则组织者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骑行团明知孩子未满12周岁,还允许参与骑行而导致事故发生,骑行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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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亡的小孩不满12周岁

关于责任划分与证据收集。 在责任划分上,需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车辆检测报告等,以明确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各方的过错程度。 特别是对于涉事司机的驾驶行为、车辆状态、是否超速、是否违反交通规则等关键要素应该进行详尽调查。 同时,也要考虑到该路段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的特殊状态,需要探究施工方与发包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付建认为,该案中如果小汽车未超速且已采取必要避让措施,但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事故,其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由相关部门综合判断。朱平晟则表示,从民事案件的角度讲,不管涉事司机是全责、主责次责还是无责,司机是一个主要义务主体,无责的可能性比较小。

无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小汽车车主在民事上都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车主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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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律师与姜某家属

涉事司机姜某家属告诉记者,这段时间当地官方曾组织调解,他们一家也想尽办法凑到了20万元,希望给死者家属做出补偿,但最终钱被退回,“一直没能见到死者家属,我们希望能够当面道歉,尽全力弥补。”

姜某辩护律师周兆成认为,悲剧的发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以上因素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每一个介入因素都对死亡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认定司机行为与小孩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值得思考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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