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职人员私自出国被撤职!胡锡进为之呐喊,网友:他当年也干了还被处分(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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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博上有个热点新闻,讲的是上海嘉定区某公职人员私自出国被撤职的事情。这位王姓干部,因为热衷出国旅游,又不想向组织汇报拿回上交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于是假借遗失重新办理了新的护照。
从2015年到2019年,他私自出国旅游,前往俄罗斯、泰国、日本等国家游玩。因为王姓干部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组织上决定对他进行撤职处分。
环球时报前总编辑胡锡进为其遭遇表示不平,并称国有机构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得有些过严,呼吁放开限制。
有网友扒出,胡锡进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2015年他也干过类似的事情,还被警告处分了。
据了解,1999年以来,中国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文件称,公务人员即使因私出国(境),也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在各类文件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出国旅游,必须事先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行。
如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批准,私自出国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