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抛下妻儿失联30年回家求照料,6旬妻子诉离婚(图)
生下孩子不久,
丈夫就不见踪影,
孤苦的妻子独自将孩子养大成人。
30多年过去了,
“消失”的丈夫却突然回家...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紫阳县洄水镇年过六旬的甄女士(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到洄水法庭起诉离婚事宜。据甄美丽讲述,其在30多年前与贾英俊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贾英俊便外出务工,自此杳无音讯,与家里失去了联系,也未向自己及孩子支付过抚养费。但就在本月,贾英俊因为工伤被送回家里。
甄美丽认为,贾英俊与自己结婚不久后便外出,毫无家庭责任感,且三十多年来二人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贾英俊离婚。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先去甄美丽与贾英俊所在的派出所、村委会了解情况,调取户籍资料。经走访核实,确认实际情况与甄美丽所述基本一致。
后承办法官在征得二人同意下,组织双方开始调解,贾英俊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法给甄美丽母子三人带来了恶劣影响,愿意后期积极补偿,但自身已年迈,希望能得到子女照顾。承办法官向其讲述法律规定,告知贾英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同时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希望贾英俊能多考虑自己在两个孩子尚且年幼时便离家,未对家庭尽到应尽的义务,甄美丽却为家庭付出巨大艰辛。最终,在法官的劝解下,贾英俊同意与甄美丽离婚,并表示离婚后会尽量弥补甄美丽与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官提醒
“家和百事兴”,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投入、彼此理解、相互信任。双方对彼此性格、脾气和爱好应当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夫妻双方能够在一起组建家庭实属不易。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认定离婚条件是否成就的关键。本案中,贾英俊与家庭失去联系长达30余年,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与甄美丽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