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男子不服嫖娼被罚,称转账是给相亲对象生活费(组图)
深圳一男子进行有偿嫖娼后
被警方发现传唤调查
其将嫖资辩解为给相亲对象生活费
认为警方未当场抓捕
仅依靠推断便认定其嫖娼
而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流程无法令人信服
于是提起行政复议
日前
光明区司法局公开了该起案件行政复议文书
详细还原事发经过
公布了处罚结果
涉事男子
所谓“嫖资”是给相亲对象的生活费
对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有异议
行政复议文书显示,2023年4月6日,因涉嫌嫖娼,邱先生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传唤调查询问。在被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嫖娼的违法事实后,邱先生被行政拘留了五天。
4月13日,邱先生不服行政处罚,向光明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邱先生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并提出了三点异议——
● 一是邱先生并不认识第三人张女士,与其没有经济来往,也没有发生性关系。所谓的“嫖资”仅仅是给相亲对象的生活费。
● 二是事情发生在2022年10月24日,在未当场抓捕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7日仅仅用推断作出处罚,无法令人信服。
● 三是在执行拘留过程中,邱先生希望与张女士当面对质,但民警不允许,也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且录口供期间对他进行恐吓、威胁、诱导、嘲讽。
图源:IC photo
公安机关
办案程序合法
多证据认定嫖娼违法事实
行政复议文书显示,公安机关答复称,这次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合法,行为性质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恰当。
在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中,公安机关对三点异议作了详细回复——
● 答复一,邱先生的辩解存在明显的矛盾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三人张女士对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第三人张女士的婚姻状态为已婚,不大可能是邱先生的相亲对象,且邱先生对“相亲对象”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均不知晓,不合常理;
旅业管理系统显示:2022年10月24日,邱先生与第三人张女士同时登记入住酒店的某房间。邱先生对与第三人同时开房的客观事实予以否认,明显属于狡辩。
图源:IC photo
● 答复二,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在询问邱先生期间均有全程录音录像,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邱先生要求与卖淫女当面对质并非法定办案程序,是否需要当面对质应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取得邱先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足以认定邱先生存在嫖娼的违法事实。
● 答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邱先生的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究时效,且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嫖娼的事实。
事实究竟如何?
行政复议文书给出了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
涉事女子为交房租、还房贷
主动发生有偿性关系
行政复议文书公布调查结果,2022年10月24日19时59分,邱先生入住某酒店房间。20时13分,第三人张女士入住同个房间。20时40分,邱先生向张女士转账2300元。
2023年4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传唤邱先生、张女士接受调查询问。
张女士在《询问笔录》中称,2022年10月23日白天,因没有钱交房租、还房贷,她便在某软件附近的人摇人,过了一会就摇到了邱先生,后双方加了微信。10月24日晚上,邱先生向她转账2300元,双方发生一次性关系。
图源:IC photo
邱先生在《询问笔录》中开始称,他不认识微信昵称为“××”的女子。后称因对方说没有生活费便向微信昵称为“××”的女子转账2300元。又称不记得向微信昵称为“××”的女子转账。因案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4月7日,经张女士辨认,其微信昵称为“××”。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向邱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邱先生提出申辩,称其没有发生性关系,不清楚对方是谁。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对邱先生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邱先生签字确认。
复议机关
事实确凿,维持原行政处罚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2022年10月24日晚,邱先生与第三人张女士在某酒店房间发生一次性关系,邱先生向张女士转账2300元。邱先生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调查询问时,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
而第三人张女士对不利事实进行了自认,承认其为了付房租、还房贷与邱先生发生了有偿的性关系,且其自述内容与酒店登记信息及转账记录吻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根据在案证据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邱先生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邱先生经过受案、调查、传唤、询问、辨认等程序,向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最终作出并送达案涉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邱先生系初次嫖娼,故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适用“情节较轻”裁量标准,对他作出拘留五日的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邱先生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