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千万寻狗,最后只给5千元,法律怎么看?(组图)
7月9日,一张“悬赏1000万元人民币寻狗”的启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寻狗启事载明,如果能提供重要线索者,狗主人奖励200万元,如果找到并平安归还,狗主人愿给予1000万元。
据悉,当日20时左右,寻狗启事中丢失的狗已被找到。狗主人的助理联系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称,狗已经在警察的帮助下被找到,并向大家表示感谢。
知情人士透露,狗主人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因狗主人寻狗心切,所以寻狗启事才以一千万元为噱头。
此事引发众多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疑问,悬赏1000万元寻狗,最后只给5000元,算不算虚假宣传?
也有网友表示,应该谅解狗主人急切寻狗的心情,5000元赏金已经不少了。
那么,“悬赏1000万元找狗”,这样的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悬赏1000万”,最后给了5000元,法律对此怎么看?悬赏寻物后拒不支付赏金的,寻回人能否拒绝向其归还该遗失物?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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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1000万元找狗”,这样的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条款确认了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其特点包括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结果性。悬赏1000万元找狗的公告,明确表示能够寻到狗的行为人有权获得发布人公布的明确的报酬1000万元、指向的是通过不同途径知悉悬赏广告的不特定人群、注重最终找到狗这一结果,因此构成悬赏广告,对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的发布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因此,作为要约的“1000万元找狗的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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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1000万元”,最后给了5000元,法律对此怎么看?
悬赏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即找到狗并还给主人的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见行为人将狗还给失主,是对失主发布的要约的承诺,双方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失主在发出要约时设定1000万元奖励,表明其有受支付1000万元悬赏金义务的约束的意思表示,且经行为人承诺后,1000万元悬赏金成为合同内容,悬赏人负有向对方支付1000万元的义务。最终悬赏人仅支付50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构成违约行为。
在此提醒,作为悬赏人来讲,发布悬赏广告要慎重,悬赏广告一旦发出后,要信守承诺,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及时支付许诺的报酬。另外,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向悬赏人主张报酬,该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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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寻物后拒不支付赏金的,寻回人能否拒绝向其归还该遗失物?
寻回人不能以对方不支付赏金而拒绝向其归还遗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寻回人负有向失主归还遗失物的义务,不能因对方不支付赏金而将遗失物扣留,否则会侵犯失主的所有权,也会构成对遗失物的侵占,丧失根据悬赏广告请求失主支付赏金的权利基础。
如寻回遗失物后,失主拒不支付赏金,寻回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悬赏广告向自己支付报酬,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失主支付自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拒绝归还遗失物,以暴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