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450万名表”入境维修,他一打开手提行李直接遭没收(图)
1名吴姓男子去年10月间搭机来台时,因未依规定申报通关,遭海关人员查获1支要价450元的Richard Mille名表,吴男因违反「入境行李免税限额2万元」的入境规定,该表当场被没收;吴男提起行政诉讼,提出维修单与销售员对话纪录,主张是受友人之托来台维修表,最高行政法院最终裁定驳回。
依据判决书记载,1名吴姓男子于107年10月间从马来西亚搭机来台,由桃园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友人450万RICHARD MILLE名表来台维修,因未依规定以书面或口头申报,走绿线台通关,经海关人员拦查时,查获手提箱内有该支名表,已超过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规定「入境行李免税限额2万元」,遭到没收。
吴男表示是要将马来西亚友人当初在东方文华店面购买的表送去修理,事后再带回马来西亚,无关税法「进口货物由输出国销售至中华民国」实付或应付之交易价格,无从据以计算完税价格。
吴男还提出购买发票、维修单据,以及入境前与李察米尔公司销售员对话纪录,称手表「确定是坏了」,还请该销售人员出庭作证,认为入境没申报相关证明文件,是因为要送手表维修而进口,符合关税法「进口整修物、保养成品在进口起6个月内原货复运出口,免征关税」,修复后带回马来西亚。
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主张,查询不到相同、类似货物交易价格,发票上也没有提供生产成本及费用等相关资料核查,所以无法依照同法规定核估完税价格;而吴男维修单上记载损坏情形是「手表走时不准」,其手表外观完整,无刮痕、裂缝或其他缺损,并非完全丧失功能也不是毁损至无法回复、不具交易价值,另外经鉴定该表完税价格仍有333万4500元。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该表在107年6月已450万元售出,经过4个月后,在吴男手提行李中查获,其折旧而减少价值相当有限,而且查获当日拍下的照片,可见该表相当完整,而维修单上记载「手表走时不准」,显然该表经功能检测后所得结论,有失可信度。
另外,与店员对话纪录的照片作为判断,其非据专门知识、技术检测人员意见,难以确认手表有故障情形,再退一步而言,就算该表有「走时不准」其程度尚属轻微,经由调校或更换零件等方式修复的可能性,不致使该表整体交易价值从数百万剧降至2万元以下;全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