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两度拦御用大律师代表黎智英,均告失败!法庭指国安法不能超越公众利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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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两度阻挠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以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为代表律师,均告失败。
上诉庭驳回律政司上诉时指出,律政司要求的,是《港区国安法》须由理解中港政治的律师处理,并认为这要求可凌驾其他公众利益,但法庭认为,审讯对国安法的法理发展有深远影响,有卓越的法学家参与,将为国安法的发展带来贡献;加上公众对审讯公平的观感至关重要,法庭应弹性处理,作出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决定。律政司未决定是否三度阻挠。
已还柙21个月的黎智英,被控触犯国安法下的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的案件,定于12月1日开审。黎智英欲聘用Tim Owen来港抗辩,但遭律政司司长及大律师公会反对。高等法院10月时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律政司不服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庭三名法官昨(9日)午驳回律政司的上诉。判词指出,律政司一方认为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Tim Owen来港抗辩的决定,是法律上犯错,因潘官没有考虑国安法是为香港度身订造的独特宪制框架,没有考虑国安法的起草工作以北京的中央政府的意识形态为主导,但Tim Owen不具备国安法立法背景及相关知识,亦没有煽动罪等涉及危害国安的本地法律的专业或经验,相信他无法为审讯提供重要协助,亦不能带来独特的思考角度。
但上诉庭反驳指,潘官曾审理国安法案件,相信他已经衡量国安法的独特之处,指他法律上犯错的指控不成立。三位法官相信,律政司一方真正的争议,是认为基于国安法的独特性,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代表,需对中国及香港社会、政治及宪制有一定理解,而这项要求甚至可以凌驾其他公众利益。
但上诉庭认为,国安法的独特背景是行驶酌情权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但不认为这项因素较其他公众利益重要,足以凌驾于一切考虑之上,应由法官在众多公众利益之间求取平衡。法庭又指,若套用律政司一方的逻辑,那么所有国安法案件,都不应聘用海外大律师。
判辞又说,本案审讯将探讨言论自由的界线,而人权自由涉及国际法,加上国安法第4条列明,维护国安应尊重和保障人权,海外法学理论或许能提供良好的论点来协助法庭。
上诉庭强调,国安法只实施两年,若能在实施初期为其法理发展坚实的基础,以反映法例符合国际采纳的司法标准,坚守法治,至为重要,就此,有卓越的法学家为国安法的法理作出贡献,显然符合公众利益。
上诉庭总结说,此案受本地及海外高度关注,当中涉及法律事项的解析,影响国安法法理及煽动罪行的发展,对公众非常重要;令公众感到审讯公平,对执行司法工作亦极其重要。因此,法庭应采取弹性及合理做法,作出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决定,决定批准Tim 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并颁令律政司须付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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