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袭警案:黄码就不能看病?人不是行走的健康码(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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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防疫命令就要被行政拘留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若不遵守防疫要求或履行配合义务,很多地方政府都会诉诸《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进行处罚。
在丹东袭警案之前,已经有公民“不戴口罩被拘留”“无证下田被拘留”“恶意复工被拘留”“不测核酸被拘留”等各种极端事例发生。本案中,涉事女士同样因为和警察发生争执,意欲通行而被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行政拘留10日。
尽管在警情通报中,丹东市公安局并未指明所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条款,但大概率适用的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本条和在疫情防控期间经常被援引的第50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一样,应严格进行法律解释,绝不能被恣意滥用。所谓“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行为要件上必须具备以下三项特征:首先是行为人以切实方法和手段实施了公务执行;其次是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行为人所阻碍的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由上文分析来看,仅因公民健康码是黄码就坚决阻挠其看病就医本身就于法无据,也绝非本条所说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又从曝光的视频来看,涉事女士只是因为情绪激动而大声申辩,在屡次被拒后已申明要开车回家,警察却堵住车门不准父女离开,甚至在推搡过程中将女士摔倒在地,其行为按照常理也无法被归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类型。
七旬老人掌掴民警被定袭警罪合法吗?
除处罚涉事女士不符合法律规定外,老人因与民警争执过程中掌掴民警面部而被以袭警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样在法律上经不起推敲。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演绎而来的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规定为独立罪名,它和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本条的构成要件来看,其同样要求:
第一,行为人阻挠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依法”要求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必须依据法律,对非法的职务行为进行阻止并不能构成本罪。如果执法机关是在遵守法律、恪守规则的前提下执法,公众当然要尊重其权威,若不当阻挠也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执法人员所执行的并非法律法规,而仅是没有经过合法性检视、甚至违反常理人情的政策或文件,就不能要求公众同样无条件服从,甚至稍做反抗就要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这种不强调执法依据本身的合法性,而将公民所有的反对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归入袭警罪的方式,最终导致的只能是执法人员的擅权专断。
第二,本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袭击”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阻挠。对于何为“暴力袭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认为: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于掌掴是否属于兜底条款,指导意见语焉不详。2022年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则认为“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均属于暴力袭击。但是,地方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是存疑的,另外,即便按照这个指导意见,掌掴行为也必须危及人身安全。
其实,对于所谓“暴力袭警”中的行为,刑法上一直有行为说、危险说和实害说三种观点。“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执行的程度;“实害说”则强调,暴力、威胁必须达到使公务人员无法执行公务或放弃执行公务的程度。“危险说”介于二者之中,认为要根据暴力、威胁的具体手段、程度、对象、性质以及职务执行的样态等进行具体判断,看行为人是否足以对公务执行造成危险。
鉴于刑法的最后补充性和谦抑性,刑法学理上一般反对采用“行为说”。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会无限扩大这一罪名的打击面,也会导致治安处罚和刑罚的界限无法区分。又因为“实害说”的范围过于逼仄,不能体现对公务行为的保障,刑法学理上更认可的是“危险说”。
再回到本案。通过反复观看视频可得,老人最初被拒绝通行时还轻声细语地进行解释,只有在女儿被推倒在地时才急忙上前,老人是否真的打到了执勤民警不可知,即使真的打到了警察面部,一个七旬老人又怎么可能会对精壮警察的公务行为造成危险?视频中,警察在被拍打后有倒地动作,但他当向同事询问执法记录仪是否拍摄到老人动手后,就直接从地上弹起,还继续冲上前去强行将涉事女士从车里推拽出来。
由此可知,老人掌掴民警的行为并未造成执行公务的危险,因此,本案中丹东市公安局将其定为袭警罪,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样存在扩大解释法律、滥用刑罚权力的问题。
个人是目的而绝非符码
我们在疫情防控期间也总要求个人积极配合、严格遵守防疫指令,但法治的要义绝不仅仅在于时刻告诫警惕普通人要遵纪守法,同样是要对有权者予以约束,防止那些本应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异化为漠视权利、践踏规则的破坏力量。
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对具体的违法者予以惩戒总是更容易的,但法治的荣光最终应体现为对有权者的约束,体现为有权者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而绝非只是公众对权威的服从。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仅因父女健康码黄码就坚决拒绝其通行,在公民表达异议后就认为其不配合遵守防疫规定分别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强制措施,不仅无法律依据,也难以令一般公众所接受。在这些执法者的眼中,个人似乎已经变成了行走的健康码、喘气的核酸报告以及无面孔的涉疫人员。
僵化的执法和异化的权力使他们看不到活生生的人、听不到哭声,看不到求救,他们只是机械执法的机器,而公民也变成被大数据识别或赋码的字符串。
为防止疫情流行开发的工具最终成为困住我们自己的囚笼。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警醒我们,设计这个工具是为了人的福祉、安全和自由,而不是反过来给人带来禁锢,每个有尊严的个人是防疫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成为工具、甚至牺牲品。
本文作者赵宏,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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