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混战”,赌王遗产争夺再掀波澜?从一夫多妻制管窥英国移民法(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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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已经逝世两年之久的“赌王”何鸿燊再次被推上热搜。当然,何鸿燊已经过世,被关注和热议的,依然是他背后的四房妻室之事。
众所周知,何鸿燊近百年的人生,不仅因其卓越的商业头脑而聚财无数,也依仗着自身的风流倜傥而妻妾子嗣成群。也正是因为如此,由于何鸿燊没有留下遗嘱,在他过世后,他的四房妻室与他留下的百亿港元遗产(遗产数额仍有争议),一起卷入无止尽的“争夺战”中。对于何鸿燊留下的遗产,一直作为何鸿燊“左臂右膀”,也一直为何鸿燊所器重的二房长女何超琼提议由毕马威会计师行的Patrick Cowley和吕绮雯进行管理。由于何超琼在商业运营管理方面大有何鸿燊之范,因此何超琼难得地“统一”了二房、三房、四房,并赢得了这三房妻室所有人的支持。
但除了长房妻室中的部分人群。首先在遗产数额上,何超琼一方的估算为17.2亿港元,而长房方面以大女儿何超贤的估算,遗产数额高达110亿港元。其次,在遗产管理方面,由于质疑何超琼试图隐瞒遗产的规模,因此何超贤提出,需要加入安迈顾问有限公司的黄咏诗及Edward Simon Middleton与毕马威会计师行的两位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
4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何超贤的提议。判决法官认为,两家公司共同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会增加费用,也会降低效率。法官表示,如果何超贤在遗产数额方面,对其他家族成员不信任,可要求遗产管理人调查,法庭现阶段仅针对遗产管理方案进行判决,不会解决有关遗产的数字争议。因此,法官批准何超琼的方案。在中国的旧社会中,或是放眼百年前世界的人类文化学中,一直存在一夫多妻的婚姻习俗。这种习俗是多配偶制度的一种形式,也多发生在富裕家族中。
但一夫多妻制式联姻,也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妾)/侍妾制,通常表现为上层家族间的联姻,社会关系网的交织和联手,而这样的关系网,也使得上层家族的一荣俱荣,一败俱败。如《红楼梦》中以宁国府和荣国府为首的贾、史、王、薛四大家族。
而在中国近现代社会中,一夫多妻家族,或者说是上层家族的败弱,通常表现为家族族长的过世,而该家族背后资质良莠不齐的家族后代间的遗产争夺混战。
在21世纪,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中,一夫一妻制度(包含同性婚姻)都应该是唯一被社会认可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意味着在婚姻中两性地位的相对平等。而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需要依靠健康的婚姻制度来维系,而不健康的婚姻制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家庭关系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尽管如此,出于宗教等多种复杂原因,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在使用、支持一夫多妻制度的婚姻习俗。今天,彼得森律师行与大家探讨的主题主要是英国法律体系下对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关系的认定,以及一夫多妻的配偶在英国移民法下能够享有的权利。
英国法律中对于一夫多妻的认可度
彼得森律师行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一夫多妻关系是否被英国法律认可?一夫多妻制度不符合英国婚姻法的要求。英国婚姻法对于婚姻缔结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能够在英国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合法并有效的登记。
然而,对于在英国境外缔结的一夫多妻婚姻关系,英国法律并没有“一棍子打死”。这是出于国际私法下对别国法律体系的尊重。即便不能在英国境内完全赋予一夫多妻的婚姻方在别国法律下享有的权利,英国法律也对特定条件下的一夫多妻关系给予了认可。
这种认可是十分严格的,获得认可的一夫多妻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该一夫多妻婚姻符合婚姻登记地的法律
该一夫多妻婚姻符合婚姻当事人住所地的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住所地”作为国际私法下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的长期居住地。住所地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连结点,与民事行为发生地、当事人国籍等其他连结点共同决定了民事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一夫多妻婚姻不仅要符合婚姻登记地的法律,同样要符合婚姻当事人住所地的法律。但需要注意的是,英国《婚姻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在英国境外缔结的一夫多妻婚姻,如果在婚姻缔结时,任何一方的住所地在英国,则该一夫多妻婚姻在英国法下无效。
一夫多妻家庭在英国的权利解析
第二个问题是,即便是被英国法律认可的一夫多妻婚姻,多位配偶在英国移民法下享有的权利与一夫一妻婚姻中的配偶是否相同?在今年3月15日发布的移民法修正案中,该问题的答案得到了大幅简化,我们可以总结为一点:一夫多妻婚姻关系中的配偶能够凭借有效婚姻关系申请配偶签证或其他依托于配偶关系的居留类型(包括各类家属签证),前提是同一婚姻关系中的其他配偶没有申请过或者取得过英国的任何长期居留身份。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假设:
A先生现有三名妻子,分别为B女士、C女士和D女士,且该一夫多妻婚姻在英国法下有效。A先生现持有工作签证在英国工作,B女士想要办理家属签证前往英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C女士和D女士都不持有且没有正在申请英国的长期签证(访问签证不属于长期签证);
C女士和D女士都不持有且没有正在申请英国的永居身份;
C女士和D女士都不持有且没有正在申请其他类型的英国长期居留权。
看到这里,我们可能会有疑问:如果其他配偶持有的英国长期签证与婚姻关系无关,比方说C女士持有企业家签证在英国生活,为何B女士还是不能申请家属签证前往英国?本质上看,为了维护英国婚姻法下的单一配偶制度,英国政府并不希望一夫多妻制的家庭在英国社会中长期存在。但由于该一夫多妻婚姻在英国法下是有效的,虽然C女士在英国持有的是企业家签证,其仍然被视为A先生在英国的合法配偶。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B女士申请家属签证前往英国,即在英国组成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家庭,这是英国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
然而,B女士在英国移民法下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在不依托于婚姻关系的前提下,B女士能够自由申请其他类型的签证前往英国生活居住,例如学生签证、工作签证、创新签证、全球商务流动签证等,即使B女士登陆英国之后仍然可能与A先生和C女士组成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家庭。
法律的本质是权衡与取舍,因此英国移民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英国境内一夫多妻制家庭的存在,并没有完全剥夺B女士前往英国生活居住的权利。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英国一夫多妻家庭现状
最后,我们再来简单谈谈英国社会中一夫多妻制家庭的现状。无论是根据统计数据或是常规认知,我们都可以得知,一夫多妻制婚姻大多存在于穆斯林群体中。因此,一夫多妻制婚姻常常与伊斯兰教信仰联系在一起,成为了英国社会中较为棘手的问题。纵观人类历史,在真正的法律诞生前,宗教在事实上起到了法律的功能。许多一夫多妻制婚姻并没有在英国的婚姻法体系下进行有效登记,而是通过某种宗教仪式进行缔结。由于此种一夫多妻婚姻关系本质上通过宗教秩序得以维系,单纯通过立法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限制。
同时,穆斯林群体作为英国社会中一个庞大的群体,占了英国总人口的4%以上。在一些大城市,比如伦敦,穆斯林占了城市总人口的10%以上。如果强制通过立法要求所有宗教婚姻进行合法登记,并对未经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一定能收到预想的效果,反而可能带来更大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6年,英国上议院就曾提议对未经登记的宗教婚姻实施行政处罚,但最终未能在下议院通过,理由是直接将未经登记的宗教婚姻定义为违法行为“有干涉个人自由的嫌疑”。
虽然没有直接从法律上对未经登记的宗教婚姻予以禁止,但英国政府一直在探索通过更为温和的手段消除社会中一夫多妻制婚姻的现象。有关伊斯兰教教法的研究一直在进行,英国政府试图在尽量减少与伊斯兰教教法冲突的前提下,对婚姻制度进行有效的立法。归根结底,立法的目的形式上是消除一夫多妻婚姻的现象,而在本质上,是对婚姻中女性的权益进行更有力的保护。
彼得森律师行对于一夫多妻制的解读就到这里,如果您对英国的移民政策有任何的疑问,敬请联系彼得森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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