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南师大教授:从政治哲学视角看清零还是与病毒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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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冠疫情引出的哲学问题
新冠疫情暴发近两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控制。截止2021年11月3日,全世界累计确诊近二亿五千万人,死亡超过五百万人。这个死亡人数相当于美国洛杉矶和旧金山人口总和,也相当于1950年以来全世界死于战争的人数总和。西方国家疫情尤为严重,美国累计死亡人数超过77万,最近每日新增确诊病例7万左右;英国和俄罗斯的累计死亡人数分别为14万和24万,最近每日新增确诊病例4万左右。中国的新冠疫情虽然比较缓和,但近日有所抬头,不容乐观;仅11月2-3日一天,新增本土确诊93人,并且分布在全国十多个地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冠死亡病例的一半即250万发生在最近8个月,这表明,接种疫苗以来新冠死亡人数上升得更快。这是否意味着接种新冠疫苗没有作用?回答是否定的。虽然接种疫苗者患上新冠肺炎大有人在,但是未接种疫苗者的患病率比接种者高出许多倍,重症率和死亡率则更高。那么,为什么近来新冠死亡率却有所上升?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新冠病毒不断出现新的变种,并且变异毒株如德尔塔(Delta)具有更强的传播力,另一是各国仍有大批民众拒绝接种新冠疫苗。例如,在美国完成新冠疫苗接种的人数目前只占58%,远未达到群体免疫所需的最低标准70%。相比之下,中国的疫苗接种率要高得多,现已接近80%。
近日世卫组织发出警告,欧洲的新冠疫情急剧反弹,多个国家达到历史高峰;按此速度,到明年二月之前可能再有50万人染疫死亡。欧洲至今累计7千8百万宗病例,超过东南亚、东地中海地区、西太平洋及非洲的病例总和。另据11月2日《纽约时报》报道,美国科罗拉多州正在经历一年来最严重的新冠疫情,每日新增病例和住院人数达到一年来的峰值。重症病房超负荷运行,州长已经签署行政令,允许医疗机构暂缓接收新冠以外的其他病人。在入院治疗的新冠患者中,大部分没有接种新冠疫苗。
面对新冠疫情,中外哲学家发表不少评论。例如,意大利哲学阿甘本(G. Agamben)向世人提出警告,即各国政府对新冠疫情这种“例外状况”所采取的特殊措施有可能被作为“正常状况”,从而“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和对个人的支配。”(参阅江怡:《个体、社会、未来——西方哲学家论新冠疫情的影响》,《哲学分析》,2020年第6期)应该说,阿甘本的提醒在一定意义上是值得重视的,因为政府在新冠疫情期间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如口罩令、限行令、居家令和行程监视等,一旦延续到疫情以后,确实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不过,更为紧迫的问题还不是疫情过后政府是否把特殊措施延续下去,而是在疫情发生期间政府是否应当采取那些特殊措施。
我们从新闻里看到,世界各国疫情暴发以来,隔三差五地有人群或团体对政府实行的特殊措施举行抗议聚会和示威游行;此类事件尤其频繁地发生在强调自由观念的西方国家,并且成为新冠疫情在西方国家严重蔓延的重要原因。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是,在美国疫情仍然严重的今天,竟然有十多个州的州长带头反对拜登政府发布的关于接种疫苗的行政命令。
这项命令要求联邦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有关的医疗机构及承包商务的雇员必须接种疫苗;并且要求百人以上私营企业的员工在明年1月4日前接种疫苗,否则每周提供核酸检测的阴性证明。出人意料的是,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做出裁决,暂缓执行拜登政府要求企业员工接种疫苗的命令。这一裁决的后果是严重的,将大大减缓接种疫苗的普及速度。
应该说,那些州长和法院的决定是有一定民意基础的,例如,美国纽约市在政府发布公职人员必须接种疫苗的行政令之后,有上百名包括警察在内的有关人员为捍卫个人的自由权利而提出辞职。然而,各国政府往往并不示弱,声称为了控制疫情和保障人民的健康福祉,应该采取强制性的特殊措施。
面对这种情况,一个尖锐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何谓“自由”,何谓“幸福”,自由权和幸福权如何平衡?
二、幸福和自由之间的关系
涉及自由权并直接导致社会变革的经典文献之一是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一开始就说道:“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Right of Life)、自由权(Right of Liberty)和追求幸福的权利(Right of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紧接着说道:“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Safety and Happiness)。”
我们看到,在《独立宣言》中,首先提出三项基本人权即生存权、自由权和幸福权,稍后又被归结为两种基本人权即安全权和幸福权;显然,安全权包括幸福权以外的其他两项权利,即生存权和自由权。政府的职责就是受人民委托而保障人民的这些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在疫情期间,这些权利之间发生了冲突:一方面,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幸福权,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权;另一方面,一部分群众则反对政府对其自由权的限制,宁可以幸福权甚至生存权作为代价。耐人寻味的是,这部分群众似乎正以实际行动践行那首著名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政府则反其道而行之,似乎在向他们高喊:爱情诚可贵,自由价更高,若为生命故,二者皆可抛。孰是孰非?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人们走在德国法兰克福的主要购物街上。德国政府讨论了进一步的限制措施,以避免新冠病毒的蔓延。(AP )
前面提到,三种基本人权可以归结为两种,即安全权和幸福权,其中安全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须指出,安全权也得到被称为“自由主义旗手”的19世纪哲学家密尔(John S. Mill)的重视,他说:“安全,这一所有必需品中最不可或缺的东西,即使在具备了基本的物质保障后,倘若社会的保障机制不能持续不断地发挥作用,那么我们仍然无法获得它。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呼吁我们的同类携手共筑安全这一生存的根基。”(密尔(穆勒):《功利主义》,九州出版社,第125页)密尔所说的“安全这一生存的根基”和他作为功利主义者所强调的“最大幸福原则”,大致相当于《独立宣言》所说的“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即安全和幸福。与此同时,密尔以其力著《论自由》对自由权给以特别的重视。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幸福权、安全权和自由权之关系进行分析。
在本人看来,安全权可以纳入幸福权和自由权相互关联的框架之内,因而着重讨论幸福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关系。“幸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幸福是对满足感的追求,广义幸福包括对满足感的追求和对安全感的追求。这也就是说,狭义幸福只是广义幸福的一部分,即只包括对满足感而不包括对安全感的追求。笔者进而认为,追求安全保护和追求幸福满足大致相当于英国政治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所区分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见其《两种自由概念》,1958年);这样,“自由”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自由只包括消极自由,而广义的自由既包括消极自由,也包括积极自由。“幸福”和“自由”的多义性使二者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复杂,但却具有某种对应性。现图示如下:
自由和幸福的关系。(多维新闻制作)
我们看到,广义的幸福和广义的自由在内容上几乎是完全对应或吻合的,而狭义的幸福和狭义的自由则有着明显的区别。狭义的幸福就是追求满足感,对应于积极自由;而狭义的自由就是消极自由,对应于对安全感的追求。然而,关于自由与幸福之关系的讨论往往显得的杂乱无章,特别是在当前新冠疫情期间,竟然使二者对立起来;其症结就在于没有将广义自由与狭义自由区分开来,也没有将广义幸福与狭义幸福区分开来。
前面谈到,安全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那里所说的“自由权”有着更为狭窄的意义,即不包含生存权的自由权。事实上,人们在更多的时候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自由权”的,这是因为生存权有其特殊性,时常需要将它抽出来单独讨论,并与其余的自由权(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相比照。相对而言,生存权比其余的自由权更为根本,因为没有生命,自由就无从谈起。相应地,安全权比狭义的幸福权更为根本,因为在生命和自由都得不到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追求满足感的狭义幸福也就无从谈起。这意味着,追求安全保护的消极自由比起追求满足感的积极自由更为根本。事实上,伯林十分强调消极自由的重要性,并且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
一般而言,在漠视人的消极自由的情况下去强调积极自由,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上将带来巨大的危害。让我们以当前疫情期间关于自由与幸福的争论为例。政府出台了口罩令、限行令、居家令和接种疫苗令等特殊举措,其出发点是为了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扩大,试图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以上分析,这些举措相当于保护人民的消极自由,进而促进人民的广义幸福。与之对照,那些抗议和拒绝政府举措的人群或团体则是更看重外出活动、旅游消遣的满足感,这是把积极自由置于消极自由之上,也是把狭义幸福置于广义幸福之上,其结果就是导致更多的染病和死亡。这些人与其说是倡导自由,不如说是践踏自由,因为他们是以自己追求满足感的狭隘自由来损害他人维护生命健康的基本自由;严格地说,这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自由,在伦理道德上是卑劣的。总之,保护生命安全是消极自由的基本要素,也是广义幸福的“生存根基”,其重要性大于追求满足感的积极自由和狭义幸福。
不过需要指出,维护生命安全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人生的全部目的是获得尽可能多的广义幸福,其中包括对满足感的追求。根据广义幸福和广义自由的对应关系,人生目的既是追求广义幸福,也是追求广义自由;换言之,广义幸福和广义自由对于人生目的而言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正因为此,一旦疫情被有效地控制下去,人民的生命健康得以保障,政府应该立即取消那些限制积极自由或狭义幸福的特殊举措,让社会生活尽早回复正常。否则,人们的广义幸福或广义自由将受到侵害,因为广义幸福和广义自由是把追求满足感和积极自由包含在内的。
三、“清零”还是“与病毒共存”?
在目前新冠疫情仍然严重蔓延的时期,中国政府施行“清零”政策,对于新冠病例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例,立刻采取行动,追踪溯源,进行大范围的核酸排查,尽快切断新冠病毒的传播链。从目前看来,这一政策是行之有效的,使中国的新冠患病率和死亡率均为世界最低水平,较好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健康,进而维护了人民的广义幸福或广义自由。
然而,中国实行的“清零”政策受到不少批评和指责,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清零”政策是以限制个人自由权利为手段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另一是“清零”政策代价太大,缺乏可持续性,如果疫情长期得不到控制,将会导致经济严重下滑甚至破产,致使许多人的生存陷于困境。为此,有人提出“与病毒共存”的策略,寄希望于群体免疫。这后一策略的优点似乎是:一、放宽或取消特殊措施,减少对自由权利的侵害;二、应付疫情的经济代价较小,降低人们陷入生存困境的比例。
以上第一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对此前面已经回答。再次强调,它是用积极自由来对抗消极自由,因而是主次不分,本末颠倒。对于以上第二个理由,应该承认它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在于长期实行居家令和限行令等特殊措施,将使人们的生存面临困难,进而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这便不仅仅是对人们的满足感的减损,而且是对人们的安全感的减损;换言之,这不仅仅是对人们的积极自由的限制,而且是对人们的消极自由的限制。
不过,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清零”政策还没有导致人们面临生存困境,即使个别地方在个别时段发生此类事件,也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能够迅速得以解决。当然,如果新冠病毒的变异速度超过疫苗研发改进的速度,使疫情长期蔓延不止,那么,“与病毒共存”的策略则应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清零”政策缺乏可行性和有效性,因而不足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或消极自由。
须指出,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和疫情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一个国家较为合适的政策对于另一个国家未必适合,每个国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采取适合本国的抗疫措施,不必整齐划一。但是,世界各国的人性基础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从根本上讲或从长远观点看,衡量一种抗疫政策是否适当的标准是一致的,即看它是否较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消极自由,进而促进或增加人民的广义幸福和广义自由。
目前,只有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清零”政策,而其他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早就采取“与病毒共存”的策略。看来对待新冠疫情的态度和处理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有关,具体一点说,与一种文化对于幸福、自由和人生安全的权重或偏好有关。尽管评价标准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在社会实践的检验下,孰优孰劣的问题最终是有客观结论的。
须强调,无论“清零”政策还是“与病毒共存”的政策,都不应排斥普遍接种疫苗的措施,否则“清零”不能持久,“与病毒共存”则是以大量人员患病和死亡为代价的。事实上,各国政府都在大力推行接种疫苗的普及工作,试图尽早达到群体免疫的标准。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新冠病毒的变异速度较快,已经形成与疫苗研发“赛跑”的局面,明显地降低了疫苗的免疫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清零”还是“与病毒共存”,则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
或许,比较客观公允的结论是:面对新冠疫情,首先考虑“清零”政策;只有在久未见效的情况下,才考虑“与病毒共存”的政策。与此同时,加快疫苗的研发和普及,最终实现以接种疫苗为基础的群体免疫。在本人看来,这种有序的“清零-共存-群体免疫”的三重政策能够较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消极自由,更加符合人类广义幸福或广义自由的目标。
(本文原标题为《论自由权和幸福权的平衡——新冠疫情的启示》,作者系中国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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