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13岁少女发生关系被判无罪,男子:她身高158、体重78公斤(图)
台湾詹姓男子与13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被诉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詹说,少女样貌成熟,看不出年纪,台北地方法院根据少女体型「身高158公分、体重78公斤」的客观事实,认定詹确实无法辨别,判詹无罪。可上诉。
检方指控,詹透过脸书认识少女,少女自台中市离家出走独自一人北上,詹知道她是国中生,却约她到新北市新店区住处,以手抚摸及亲她的胸部,再与她性交,犯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
法院审理,詹承认与少女性交,但否认犯行。詹称,少女没说她几岁,还说她已没有再读书,少女穿着很成熟,当时不知道她未成年。
詹的辩护人说,詹主观上无法预见少女未成年,案卷内也无证据显示詹可以预见对方成年,应判詹无罪。法官调查,少女证称没有告诉詹自己的岁数,少女还称没有和詹聊到工作、学业、年纪、就读的学校;少女称,脸书上生日为2000年8月21日,2000年是别人的生年,8月21日才是她生日的月、日。
法官调查,少女案发时身高158公分、体重78公斤,当天穿着黑短T、短牛仔裤,并穿马甲内衣,有报案后警方扣案的少女衣物照片为证。
法官调查,被害少女的身高与体型,并无明显过于瘦小而使人一望就知属于国中小学龄的儿童,此外,少女穿着学龄少女比较不会穿的马甲内衣,又跨县市移动后留宿在外县市,如果她不亲口说,别人难以判断她的年纪。
法官认为,詹称案发时不知少女才13岁,詹从少女外貌、谈吐、举措误认她已经成年了的说法,并非全然无稽,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的证据法则,应为有利詹的认定。判决书指出,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詹姓男子有不确定的犯罪故意,应判他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