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15万!被判11年3个月,两次减刑还剩1年10个月,这个外国人选择了越狱,中国警方全力追捕(视频/组图)
2021年10月18日18时,吉林省吉林监狱,一名罪犯利用收工时间,通过攀爬监狱AB门雨棚翻到监狱围墙上,随后逃跑,下落不明。警方随即发出悬赏通告,十万元征集越狱犯信息。
据通报,该名越狱犯人名叫朱贤健,1982年出生,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
通过裁判文书网,我们获知越狱犯朱贤健的犯罪情况,原来此人一下子犯了偷越国境、盗窃、抢劫三罪:
2013年7月21日凌晨1时,朱贤健从朝鲜非法越境到中国境内。
7月22日10时,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破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全某住处实施盗窃。被全某发现,其用刀捅全某致其重伤后,抢走全某的挎包,内有人民币1482元。
7月22日凌晨3时,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进入被害人冯某住处,窃取了OPPOA121手机一部、男式棕色折叠钱包一个、蓝色运动鞋一双。共折合人民币401.50元。
7月22日12时,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再次破窗入室,进入被害人曹某住处,窃取各种生活物品,折合人民币45.70元。
首先,朱贤健是非法越境,属于偷越过境。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院依法判处“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其次,朱贤健在进入被害人全某家试图盗窃时,被全某发现,对此实施刀捅至重伤,其行为属于盗窃转化抢劫,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入户抢劫公私财物的或者抢劫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对其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最后,朱贤健多次的盗窃,虽然总金额不大,亦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认定其多次盗窃属于“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最终,对朱贤健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六千元,并驱逐出境。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
判决生效后,朱贤健被送入吉林监狱服刑。2017年6月,经监狱申请,法院认定朱贤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六个月。
2020年4月,经过执行监狱、检察机关及法院审查,对其再次减刑八个月,刑期截至到2023年8月21日即止。
距离其刑罚执行完毕,还有一年10个月,朱贤健选择了逾越。这操作让人有些看不懂,都快要服刑完毕了,此时选择越狱,且还是一个外国人,其具体动机有待调查。
但就其越狱行为来说,将会给其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首先,其越狱行为构成新的犯罪----“脱逃罪”。指的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关押的情形。《刑法》三百一十六条,对此规定为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对于其前期的减刑,可能会重新审查,如果存在不实或者虚假的情况,可能会撤销减刑,依照原有量刑执行。
通过此案也说明,对于犯罪服刑人员,减刑应该更加严格地把关,目前减刑的依据是《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满足三项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而这又是一个非常笼统和抽象的条件,具体适用要结合到犯人实际的改造行动中,充分地体现出满足这三个条件,方可适用减刑,并且减刑本身就应该严格控制。
服刑近八年,依旧没有将其改造好,这充分说明了其犯罪主观的顽固性。我们在适用减刑时,应当标准更严,以至于此刻的朱贤健又成了一个社会的“危险源”。
同时也反映出,监狱在监管上的漏洞。如此严格监管的场所,却让一名犯人从眼皮子底下翻墙逃跑,简直是“笑话”。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严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