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忧审判透明度 孙大午自称遭非人虐待(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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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及大午集团多名高管自去年11月被警方带走,至今已半年有余。日前,备受国际舆论关注的孙大午案庭前会议结束,将择日进入庭审程序。
在中国大陆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孙大午案被认为与大午集团和国营保定农场的土地纠纷直接相关——在去年的“8.4事件”中,大午集团人员与国营保定农场人员因土地确认问题发生冲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介入,并与大午集团员工发生了肢体冲突。而关于这起土地纠纷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大饥荒时期的历史渊源,中国知名评论员笑蜀在《孙大午案|笑蜀:吃民营企业的饭砸民营企业的锅 此风不可长》一文中有详细介绍。中国国内有相当一部分声音认为,孙大午被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不符,与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确定的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精神不符。
而在国际舆论中,孙大午一直被认为是一个特立独行的企业家,热衷公开发表对公共议题的见解,大午集团曾因为在官网发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的文章而遭到罚款整顿。孙大午本人还与一些中国的异见人士有交往。在不少国际评论者眼中,孙大午的遭遇与耿潇男(曾因声援前清华学者许章润而被捕)类似,实质上是“因言获罪”。
针对孙大午案的种种传言与猜测,多维新闻记者采访了大午集团管理团队的法务负责人,其向记者讲述了大午集团所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情的判断与立场。对于其所讲述的孙大午本人透露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非人待遇”,多维新闻记者先后向高碑店市公安局与保定市公安局求证,高碑店市公安局称案件不归其管辖,截至发稿,保定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电话无人接听。
以下为采访实录。
中国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曾多次发表争议言论,因此去年11月被警方抓捕后,不光被认为是一桩经济案件,还被国际舆论认为是人权案件。(微信@李寻的酒吧)
多维:孙大午案庭前会议已经结束,目前法院是否给定了开庭时间?孙大午代理律师团队在给保定市委书记的第五封信中提到,孙大午在庭前会议中自述在监视居住期间遭遇非人待遇,律师团队是否与其沟通过详细细节?孙大午与其他被告人目前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如何?
大午集团管理团队法务负责人:孙大午案庭前会议结束后,截至2021年5月31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暂未通知开庭时间。
孙大午自述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非人待遇,大午案律师团队已与他多次沟通具体情况,并反复确认相关细节:
1、孙大午被羁押于无窗的密闭房间内,数月不见太阳;外出必须反戴“黑头套”,无法获知任何外界信息;因患有心脏病等需按时服用药物,但不被告知时间;
2、孙大午始终处于高压监管状态之下,不允许读书学习;
3、孙大午乞求提供一碟咸菜下饭也被强势拒绝;监管人员常向孙大午“撒气”,使用语言暴力等。
出于尊重孙大午本人意愿的考虑,我们暂不向外界披露全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难以忍受的痛苦遭遇”,若无法得到公正审判,孙大午将在正式庭审中公开揭露“惨痛的非人待遇”。
本案被告人平均年龄为五十周岁,大多数人均患有慢性疾病,又因长期被羁押、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身体状况较差。庭前会议中就有两位被告人因体力不支、疼痛难忍,未全程参与会议。
此外,多名被告人表达了对于本案推进速度过快的担忧,深受恐难获得司法公正的焦虑所折磨,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多维:4月23日有国际媒体报道孙大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妨害公务罪等罪名,大午集团及代理律师团队有何回应?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律师团队如何认定孙大午案的性质与相关事实?网络上有传言称去年11月孙大午被警方带走与大午集团和国营农场发生土地纠纷一事有关,是否属实?
大午集团管理团队法务负责人:据我们了解,律师团队对于孙大午等人被指控的九项个罪,拟全部做无罪辩护。
经过律师团队的实地勘查、调研取证,详细分析卷宗材料,结合会见情况,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实为乡村民营企业、农民企业家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必然遇见的“难题”,孙大午等人所作出的选择、所实施的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历史的必然”。孙大午等人的某些应对,虽有失理性,但以“刑事犯罪”定性“民营企业原罪”,显然有违法治精神与历史真相。
大午集团与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由来已久,“8.4事件”是双方矛盾的集中体现,进而引发了“请愿维权”等活动。土地纠纷导致的“8.4事件”,可以被视为是孙大午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导火索,但直接归因于此,未触及案件本质。
多维:孙大午的弟媳晏玉香和周红云4月4日在微博上发表公开信,称“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难免有不规范之处,但绝非黑恶势力”,又指愿意配合政府改正错误,但“绝不会承认强加在我们头上的乌有之罪”。能否具体说明“不规范之处”和“乌有之罪”分别指什么?
大午集团管理团队法务负责人:孙大午两位弟媳所指称的“不规范之处”,主要是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部分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的缺失、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监管的缺位,以及偶发性的有失理性的私力救济行为。
“乌有之罪”则是指可能对孙大午等人涉黑涉恶的定性,以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拔高凑数的个罪指控。试举一例加以说明:孙大午等人被指控涉嫌非法采矿罪,具体“犯罪事实”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地热资源及矿泉水资源。但事实上,就此两项目大午集团不仅年年正常缴税,政府机关连连依法征收,政府部门甚至还专项拨款作为开采补贴。
此罪名的指控,仅着眼于形式意义上行政审批程序的缺失,无视实质层面地方政府的默认及地方政府所获取的收益;该项罪名的成立,必将产生“政府支持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荒唐结论。换言之,乌有之罪有违客观事实、多属逻辑悖论、无关法益保护。
多维:孙大午代理律师团队在写给保定市委书记的信中提到,孙大午案推进过快,移送审查二十天后即进入庭前会议。为什么说这个过程过快?一般的流程通常是怎样的节奏?孙大午被带走后,官方曾派工作组进驻集团,称要接管企业、防止资金外逃,但孙大午家属称,工作组已架空公司原有管理层,并批评这是“未审先判”,大午集团与律师团队对此有何评论?
大午集团管理团队法务负责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两次补充侦查权,审查起诉阶段最长时间可为6.5个月。通常情况下,为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对于重大复杂案件都会穷尽补充侦查权。
然在孙大午一案中,仅卷宗材料就有348卷,公诉机关却能在十日内圆满完成审查起诉工作,确实有违常理,引发审查工作沦为“走过场”的质疑也在情理之中。
对于政府工作组以防止资金外流之名,实际操控大午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人事、财产、决策,律师团队认为此举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违背了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还损害了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政策导向,为当地乃至全国民营企业发展埋下隐患。
中国大陆有不少评论人士认为,抓捕孙大午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大午集团官网)
多维:有网络消息引述知情人士的话称,检察机关对孙大午量刑建议是25年,对其家属给出的量刑建议为10年到20年不等。这一说法是否可信?
大午集团管理团队法务负责人:目前公诉机关仍未明确孙大午的量刑建议。虽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宣称“孙大午表示认罪认罚”,但至今孙大午尚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庭前会议中,孙大午多次表示侦查人员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上载明其个人仅涉嫌两项罪名,侦查人员提审时也明确告知“没什么大事,最多就是缓刑,很快就能出去了”,孙大午遂在所谓的认罪认罚笔录中签字确认,表示其个人愿意伏法的良好态度。
据此,法律团队认为提审的两位侦查人员存在诱供、骗供之可能,已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申请调取全部孙大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多维:网络上,包括国际媒体,有不少声音认为孙大午是“因言获罪”,他在此前说过一些令官方不快的话,包括他发表的一些文章被认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因此才要“找罪名抓他”。大午集团与律师团队对此有何评论?孙大午的身份对案件的庭审过程是否会产生影响?
大午集团管理团队法务负责人: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来看,其中“8·4”网络寻衅滋事一案,确涉及孙大午部分网络言论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孙大午在个人微博中转发公安机关某负责人是黑恶保护伞的虚假信息,境外多家互联网站相继转载,严重损害当地公安形象。
孙大午的身份主要是一个公民,一个民营企业家,一个真诚的爱国者。众所周知,他对社会问题有自己的见解,忧国忧民。但孙大午忧国忧民之“忧”,无不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以爱为出发点,否则也不会全家没有一人移民,没有资金转移境外,也没有分红,全部身心和全部资金都用于建设家乡,用于乡村振兴,带动父老乡亲共同致富。他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他爱国爱民的真诚。正常情况下,他的身份应该不至于对案件的庭审过程有什么影响。
但即便如此,我们仍不免深怀忧虑——大午案虽已决定公开审理,公诉机关却明确拒绝庭审直播,而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的硬件条件根本无法满足公众、媒体的旁听需求,甚至都无法保障家属到庭旁听;庭前会议期间的严密安保,也基本预示着本案最大程度的公开化、透明化很难指望。庭审过程到底会如何发展,是否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公众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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