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男孩救倒地老人反被讹?警方:男孩负事故全部责任(组图)
据贵州天柱公安消息,近日,网络流传“贵州天柱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反被讹”的相关信息,经天柱县公安局核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2019年7月24日20时22分,天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王女士(潘某霖的母亲)电话报警称,自己小孩在天柱县西南加油站骑车撞倒一位老人,两人均受伤,请出警。接警后,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经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物证鉴定等相关工作后发现:事故中心现场有一50cm×20cm面积血迹、血迹旁边有一疑似自行车挡泥板碎片、一胶质扇子、一15cm长新鲜地面刮擦痕迹;通过提取潘某霖(男,10岁)所骑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前挡泥板有新鲜破损痕迹,经比对,与现场所留碎片吻合,同时在该车龙头处发现血痕,经提取该血痕进行DNA检验鉴定,证实该血痕DNA分型与伤者杨某仙(女,76岁,现已故)血样同一;经调取医院病历证实,伤者杨某仙眉弓处有一1.5cm长“*”型伤口,上下唇见破损,潘某霖额骨骨折,双下肢擦伤;经提取伤者杨某仙事发时所穿衣着,发现其裤子上有明显的搓擦痕迹。
综合多方证据,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潘某霖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认定。潘某霖监护人对此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经复核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天柱县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依法判决潘某霖监护人赔付杨某仙住院医疗等费用共计91953.52元(其中医疗费81417.84元)。
该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准确。根据法律规定,若对法院终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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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十岁男孩救倒地老人反被讹?交警认定男孩碰撞,家属质疑无证据
无证人看见老人倒地过程
小潘的妈妈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9年7月24日晚上七八点左右,她和儿子到家附近新修的公路上散步,事发路段当时尚未安装路灯和监控,是一段下坡路,且天色已很昏暗。当时她走在前面,小潘骑自行车在后面,两人相距几十米。后来,她突然听到儿子大声呼喊“妈妈”。
案发路段
王女士表示,她打开手机手电筒,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了地上,走进一看老人额头上有个包,嘴吐鲜血,她用手轻轻拍了一下老人,老人没有反应。当时小潘就对她说,“妈妈,你快点打120救救老婆婆。”王女士称,她没有多想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红星新闻记者收到了王女士提供的此案的多份案卷材料。记者查阅多份警方的询问笔录了解到,事发时,因天色较黑,没有证人看到老人的受伤过程,包括周先生在内有多位路人,听到小潘的呼叫声后,寻声赶到时,看到老人已倒地昏迷,小潘和王女士在老人旁边,小潘哭着说“婆婆你不要死,120还没有来啊”,期间小潘也捂着头说头疼。
王女士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老人倒地的附近有一辆自行车。救护车赶到后,老人、小潘以及王女士都上了救护车。
王女士表示,到达医院后,老人被单独送医抢救,而她和小潘则在其他科室看小潘头部的伤。小潘的父亲当时不在当地,他得知此事后,叫一个朋友前往医院了解情况,朋友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当晚支付老人医治产生的医药费2千元, “第二天早上,老人家属就说是我小孩撞倒老人的,说‘不是你们撞的,你们有那么好心来救我老人吗?’”
老人的儿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老人出事当天上午还在干农活,身体比较健朗,母亲受伤后昏迷了一个多月,苏醒后已不记得为何受伤,后续的治疗费都是由他垫付。至于老人为何受伤,一切以交警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
小潘坚称老人系自行摔倒
2021年5月,小潘告诉红星新闻,事发后,因为当时他看到老人受伤受到刺激,且头部受伤疼痛,就一直在哭泣,最初并未向他人说老人是自行摔倒后受伤的。后来在医院病房里,妈妈问他老人是不是被他撞伤的,他才说了当时的情况。
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小潘进行询问的笔录也显示,小潘坚称老人系自行摔倒。
小潘接受交警询问时称老人系自行摔倒。
上述笔录显示,小潘称,当天晚上他骑着自行车,“我看到前方有个人影在过马路,突然间她就倒在了马路上,我就往左边拐了一下同时急刹车,结果我鼻子到脑门的部位就碰到了自行车的龙头上,同时往右边倒在了地上,我爬起来之后就叫我妈妈,然后我妈妈用手机打着手电过来了,发现摔倒的是个老婆婆,嘴里在吐血,头部也有血,于是我妈妈打120了。”
小潘在接受交警询问坚持表示,当时天色很暗,视距很短,周围并无车辆,他亲眼看到老人系自己突然往后倒下,自行车龙头和老人头的朝向是相反的,他当时骑车比较快,开始刹车时离老人大约四五米的距离。
小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所骑的自行车是爸爸在他满十岁时送给他的生日礼物,十岁生日不久后他就学会骑自行了,中途很少再骑。事发当晚,他呼喊妈妈救老婆婆时,妈妈曾将自行车移动到人行道处。
小潘接受交警询问时坚称没有撞到人。
这个细节小潘和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讲述的并不一致。王女士称,当时救护车到达后,她看见小潘的自行车还倒在地上,她有将自行车扶起但未移动位置。小潘称,自己并没有碰撞过老婆婆,但最后交警认定的是他碰撞了老婆婆,对此事他感到十分委屈,他现在能做的只有好好念书。
交警认定小孩撞伤老人 负全责
根据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案卷材料,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事发时间是当晚(2019年7月24日)20时05分,勘查时间是当晚20时30分至20时50分。事发现场的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东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西往天柱县林场方向,南北两侧为农田,道路为一般城市道路,视距良好,路面完好,路面平直,有道路中心线。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还显示,事发现场地面痕迹为地面遗留的血迹面积为0.5m×0.2m,血迹旁边地面有一条挫划印,长度为15cm;物证为现场有散落物一块,疑是自行车挡泥板,现场对其进行了提取并封存照相,关于车体痕迹和人体痕迹等其他信息未记录。
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则显示,血迹距离人行道224cm,现场搓擦痕长200cm,到达事故现场时间是2019年7月24日21时28分,绘图时间是24日20时47分, 签字栏中记录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据王女士提供的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9月11日出具的《认定书》显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系2019年7月24日20时05分许,事发现场的道路南北两侧为农田,道路两侧有行人通道,事故发生地旁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砖等杂物,不便通行,道路为双向四车道,路面完好。
该《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小潘驾驶无牌自行车,从天柱县林场方向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行驶,刮撞到路边的行人(即老人),造成老人和小潘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为,小潘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刮撞路边行人,其行为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小潘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小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小潘的父亲潘某不认可该《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理由是老人受伤时因为她自身摔倒及头部着地引起的,小潘不应承担责任;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不公正,老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1日,他得到的复核结果为,维持上述《认定书》的认定。
法院判小潘父母赔偿老人9万余元
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重要依据。
判决书显示,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小潘一方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认定,故判处王女士夫妇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小潘一方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中的结论来对此案进行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2021年4月6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小潘一家均不认可交警和法院的认定,坚称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错误,老人系自行摔倒,而小潘是出于好心让其母亲拨打求救电话以救助受伤严重的老人,其将申诉。
王女士称,事发地无监控,事发时也无目击证人,她对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认定书》等有异议,她指出,其中交警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显示的绘图时间比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还要早几十分钟,而自行车的挫划痕在两处材料中也不一致,呈现出划痕15cm和200cm两个不同的数字。
王女士还指出,交警没有测量自行车与老人的距离,并称事发时自行车车头距离老人有两三米远,如此远的距离是不会撞到人的。
王女士接受交警询问时的笔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王女士提供的交警事发后不久询问她的笔录中,交警问她自行车距离伤者有多远时,她回答“没有多远,也就30至40厘米远”。2021年5月,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当时回答的是30分米至40分米远,被询问时状态不佳,没有仔细看笔录内容就签了字。
交警称自行车上提取的血样与老人血样一致
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份她与此案的办案交警谭某对话的录音,其称这份录音是在一审法院下达后,她还是不明白《认定书》中老人系小潘“碰撞”的认定是什么证据支撑的。
录音中王女士便询问谭某该问题,谭某回答称经调查, 从小潘自行车提取的血样与老人血样是一致的;王女士问谭某知不知道自行车上的血是滴上去的还是撞上去的,谭某称不清楚。
王女士认为,交警的认定结论,无证据支撑,而是建立在推理和想象中的。王女士分析,自行车上的那滴血可能是老人被抬上救护车时,滴上去的。而小潘则分析为,事发时王女士曾触碰过老人,因此王女士身上沾染了血,在王女士搬自行车时染在了自行车上。
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述两份录音王女士曾在二审审理期间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该《认定书》认定系小潘碰撞老人没有依据。法院认为这项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上诉人的目的,不予采纳。
王女士还称,《认定书》上所写“事故发生地旁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砖等杂物,不便通行”的影像资料支撑,而老人晕倒地在机动车道上,距离人行道2.24米,老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在责任划分方面也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