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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辅警家属:事发最初她不到20岁,或被胁迫发生关系(组图)

2021-03-18 来源: 正观新闻 原文链接 评论5条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与家属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指派两名法律援护律师。

3月17日晚,“性勒索”案被告人许某舅舅发声,称许家为许某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并且在未与家属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指派两名法律援护律师。许某家属认为,许某是否能被判定“敲诈勒索罪”仍然存疑,许某父亲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曾表示,“他们有错,不能把屎盆子扣我女儿一个人头上。”

3月18日上午,正观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连云港市人民法院电话,电话无人接听。

以下为家属发声全文:我是“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这几天,我外甥女的案件引发了大家的高度关注,因为许某父母文化水平不高,委托我在网上向大家表达一下作为家属的心情和诉求。

目前我外甥女已经上诉。从网上流传判决书来看,还是存在很多疑点,所以我们家属特委托了上海的邓学平、杜家迁两位律师,为我外甥女二审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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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3月15日,我们办完全权委托手续后,杜家迁律师到了看守所,希望会见我外甥女。就在这个时候,让人想象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连云港市中院居然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之前未跟我们家属做任何沟通),拒绝了我们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昨天3月16日,杜家迁律师就委托律师辩护事项向连云港市中院进行交涉,但连云港市中院仍然拒绝。今天3月17日,邓学平律师也来到连云港市中院交涉,同样被连云港市中院拒绝。

两位律师告诉我们家属,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我外甥女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我们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外甥女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

在此我们家属想跟大家分析一下一个简单的逻辑:一审我们家属花钱委托了律师,并且一审审判结果我外甥女表示了不服,提出了上诉,怎么到了二审,就不让我们家属委托律师了,反而心甘情愿接受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呢?这样的逻辑大概三岁小孩也能想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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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属,我们不愿意让许某就这样接受法律援助律师,希望能够让我们家属委派的律师介入,对她进行真正有效的辩护,让这个案件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

另外,关于这个案件,我外甥女到底够不够成敲诈勒索罪,我们家属至今为止,是不能认可一审的判决结果的。我外甥女一审被认定的犯罪事实当中,时间最早的是2014年,那时候她还不到20岁,而那些公职人员,都是四五十岁的、在社会上有头有脸的人物,在年龄、阅历、社会地位等各个方面,都不平等,他们是否对我外甥女存在胁迫、威胁等手段,至今不得而知。这一点,希望能够在二审中得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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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的爸妈至今都认为,是这些公职人员欺负了他们女儿,是他们把她拖下了水。她只是一名辅警,在做辅警之前也只是在医院上班,这些“被害人”都是领导,有的还是她的顶头上司,很有可能是上司利用职权利诱、胁迫她发生关系。之后给的钱,也只是封口费、分手费、补偿费。从判决书来看,从头到尾,我外甥女也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手段,来对他们进行敲诈勒索,怎么能就这么定罪呢?

正如她爸爸前两天说的,犯错误的是这些公职人员,不能把屎盆子扣她一个人头上。许某没有从这些人口袋里掏钱、抢钱,就这样判了13年,还要罚500万元,这个结果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给许某、给我们家属一个公正的判决,让我们心服口服。(正观记者 李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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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女辅警曾称自己有立功表现 知情人:她长相中等偏上

近日,一份网传的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连云港市一名1994年出生的女辅警许某,被指控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其母亲会来闹事等种种理由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判决书显示,与许某发生关系的人包括当地多名公安系统、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负责人。判决书显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一名了解该案的知情人士13日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庭审中许某认罪认罚,也曾流过眼泪,但在听到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时,神情还比较镇定。许某曾在庭审中多次称自己有“立功”表现。知情人表示,庭审中检察院方面出具了相关人员的证词,但许某的母亲和与其发生关系的人均未出庭作证。

近日一份网传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许某被检察院指控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某、怀孕、分手补 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该判决书显示,和许某发生关系的人包括当地多名公安系统、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负责人,如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某谎称其母亲李某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2016年9月至12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检举揭发关某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闹事为由,向关某索要人民币45万元;2017年5月至6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老婆、到兰某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

该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灌南县人民法院12日称,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灌云县委宣传部也通报称,该案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13日,一名了解该案的知情人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该案开庭审理时整个过程非常严谨,检察院出具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词,法院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审理。许某在庭审时还曾流出过眼泪。

知情人表示,许某年纪比较小,“外观最多算中等偏上的那种,曾多次提到自己有立功的表现。”

知情人回忆说,当天的庭审中,证词中多次提到许某的母亲,“但当天的庭审中,她的母亲以及和她发生关系的人都没有出庭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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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回应与女辅警发生关系被敲诈:我已被处理

江苏90后女辅警许某,因性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共计370余万元获刑13年引关注。据判决书,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等为由敲诈9名受害人。3月12日,灌云县委政法委回应称,政法系统涉案公职人员均已被处理。受害人之一、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向@紧急呼叫 证实 其已被处理,不再担任原职务。

90后女辅警与9人发生关系敲诈372万 仅1人非公职人员

3月12日,"江苏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经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此份判决书于去年12月作出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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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5年间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计372.6万元款项。

被敲诈9人中仅有1人为非公职人员

与许艳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敲诈的9人中,3人为灌云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1人为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有4人分别为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灌云县某小学校长、灌云县某乡镇卫生院副院长、灌云县某乡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仅有1人非公职人员。

记者比对公开信息发现,此案中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后升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刘某乙已于2019年落马。梳理刘某的简历发现,从普通的刑警大队民警,到公安局副局长,刘某用了20年,并曾获得“公安局执法标兵”“十佳派出所长”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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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连云港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刘某已接受审查调查。同年8月,刘某乙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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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2020年6月公开报道,2019年5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对象刘某乙是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举报信称刘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对象好处费、纵容其家人开设赌场,且存在作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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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裁判文书网刘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检方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刘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其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3月12日,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

有网友发帖被当地来电要求删帖

3月11日晚上,实名认证“张新年律师”在微博发出消息:“这个案例是真的!江苏一女辅警与当地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后索要钱财,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并贴上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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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年律师微博截图

“我只是在微信聊天群看到了这个判决书,经核实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后就发在微博上。”这条消息发出没多久,有显示为江苏的电话打进来要求他“下架”判决书内容,张新年录下了这段语音对话。录音内容显示,在确认张新年律师身份后,来电者自称为“江苏连云港的”,希望张律师把发在微博的连云港灌南县法院判决书“下架”。

张新年律师认为,对方打来这样的电话很不妥当,并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删帖,因为那样好像自己做错了什么。他建议对方就案件本身问题进行反思,“向你的领导反映一下,不要再给发帖子的人打电话,再打电话更加有损当地的形象。”我给你们提个建议,你们打电话给这些网民删帖,给网民造成恐慌,公安机关打电话了嘛!现在已经很晚了,如果我们把这事给你说出来。这个影响就更不好了。

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是否真的可以“下架”?张新年律师表示,最高院的裁判文书网并非一定由最高院上传,也可能是地方法院向上传。目前,记者从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条目中已经查找不到这篇判决书了。“传上去的属于司法公开,怎么能随意撤下来呢?”张新年指出。

涉案公职人员未公开处理

根据(2020)苏0724刑初166号判决书,该案的被告人许某1994年出生,江苏灌云县人,原系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辅警。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1月22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立案受理,在2020年12月17日审理了此案。2020年12月29日就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被告人许艳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

3月12日,记者致电连云港市灌云县纪委监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已对涉案公职人员均已作出处理,但工作人员未透露具体处理结果。

网传女辅警照片系冒用 照片主人:朋友圈图片被盗用,已报案

大象新闻客户端3月13日消息,近日,一条 " 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 " 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关注。据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出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于在职期间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进行敲诈。与该消息一起引发热议的还有一张“网传女辅警照片”,经大象新闻记者证实,网上广泛传播的“女辅警照片”为冒用,被冒用照片的则是一位来自河南洛阳的90后汪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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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大象新闻记者联系到汪女士,她表示网上疯传的那张照片是她发在朋友圈的照片,被人盗用并在网上恶意传播,已经给她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目前她已经向派出所报案,准备在查明情况后向盗用照片的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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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女士表示,这张照片是她1月20日过生日时在个人朋友圈发布的,并没有在其他社交平台上发过。然而从3月12日晚上开始,很多朋友都给她发消息称在新闻平台以及社交软件上看到了她的照片,并且配文都是“江苏女辅警一案”的相关内容。

关于照片是如何泄露出去,又是如何与“江苏女辅警”扯上关系的,汪女士表示十分不解。“我是做代购的,平时会在朋友圈发很多产品信息,想在我朋友圈找到这张照片并不容易。”汪女士怀疑有人从她朋友圈盗用了这张自拍照,并进行了恶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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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汪女士在连云港旅游,她表示在得知消息后已于今日下午在连云港当地派出所报警,准备在回洛阳后继续进行后续处理。

“这件事已经给我的家人和我自己造成很大困扰了”,汪女士于今日凌晨2时在微博上发布了两条澄清视频,微博发布后有不少网友在评论里留言,“我现在就是希望不知情的网友不要再传播我的私人照片了,希望澄清后生活能重归平静。”

河南芸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世锋表示,在公安机关查明将汪女士照片进行盗用的侵权人之后,可以先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汪女士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尽快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因为侵权人的行为给汪女士造成了精神伤害,她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损失赔偿。

赵世锋表示在汪女士澄清后,如果有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转发汪女士照片的话,如果情节轻微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有可能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话,还有可能会构成相关的刑事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5)
硬伤
硬伤 2021-03-18 回复
这件事肯定还有反转
garychicken23
garychicken23 2021-03-18 回复
让子弹再飞一会…
君延_QL
君延_QL 2021-03-18 回复
早知道辩护律师是法援的
STAT不考A不改名
STAT不考A不改名 2021-03-18 回复
这种不让会见家属 强制配律师的风气太恶劣了
山下小池
山下小池 2021-03-18 回复
任何人都可以请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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