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表决通过改革香港选举制度决定,2895票赞成、0票反对(图)
本文综编自香港01、俄罗斯卫星通讯社、联合早报,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据香港01报道,北京出手改革香港政制,全国人大会议今日(1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以289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 》。草案通过后,全场拍手长达30秒。
议案表决后,草案内容随即曝光,当中规定香港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选委会将增至1,500人,分成五大界别,包括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
参选特首门槛亦提高,候选人须获得选委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
立法会增至90席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会议今日下午3时闭幕,议程总共有10项,当中第5项是「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
决定共9条,提到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去年表决国安法有一票反对
去年两会,全国人大会议在闭幕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法律及执行机制,当时有2878票赞成、1票反对及6票弃权。
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共9条。
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大修改香港选举制度,英美欧盟表示谴责
据香港01报道,英国外交部主管亚洲事务大臣亚当斯(Nigel Adams)3月10日在国会表示,就有关中国拟修改香港选举制度的议题,英国已向中国方面表达严重关注,他又指,有关措施进一步打击香港自由。
亚当斯向议员表示,有关措施若推行,将进一步打击香港的权利与自由,重申英国方面对此严重关注。
他之后表示,英国将观察实际变化,再作出最终评估。
据联合早报报道,3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赖斯(Ned Price)昨天在例行记者会上说,中国对香港选举制度提出的措施,是对香港的自治、自由及民主进程的直接攻击。
普赖斯说,若北京落实这些措施,将严重损害香港的民主机制;这些措施也与《基本法》明确承认的普选方向背道而驰。
美国国务院呼吁中国恪守国际义务和承诺,遵循《基本法》行事。
他也说,美国和香港人站在一起,港人所需求的仅仅是他们拥有的普世权利,别无其他。
欧盟同日较早时的声明也说,有关决定将与香港以往的选举改革背道而驰,并且违背《基本法》有关推动特首选举和立法会选举达至普选的承诺。
中方回应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中国驻欧盟使团发言人指出,近年来的情况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作出完善,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宪制层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决定,完全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其正当性和权威性无可置疑。
发言人强调:“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中国的地方选举制度,如何设计、如何发展、如何完善完全是中国内政,任何外国政府、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预。中方呼吁欧方恪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涉港问题上摒弃错误立场,停止说一些无谓的话、做一些徒劳的事情,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预香港事务、干涉中国内政。”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5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决心坚定不移。任何插手香港事务、对华施压的图谋都不会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