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9岁男童偷1万元买游戏点数,家长气炸提告获赔(图)
桃园1名9岁男童到超商花1万多元买线上游戏点数,家长气的对游戏公司提告,一审以男童未成年、家长不同意购买,判公司返还1万元;经公司上诉,主张合约明定若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仅退未使用部分,二审合议庭认为,公司规避和潜在无行为能力人订约的风险,非诚信之举,予以驳回,不得上诉。
9岁男童到超商以线上买了1万多元游戏点数,法院认定男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家长也不同意,判游戏公司应返还家长1万元。记者曾健佑/摄影
男童父母主张,儿子2019年11月、12月陆续到超商的i-bon多媒体事务机,向游戏公司购买1万元的贝壳币,但男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游戏公司间的买卖契约应得法定代理人同允许,而该交易没经允准,父母拒绝承认,对公司提告返还不当得利。
桃园地院简易庭一审认为,男童当时未满20岁,也无证据显示父母知道并同意他购买贝壳币,加上男童在1个月内就花了1万元,已超乎一般家长可预期程度,游戏公司应负返还责任,判公司应几付男童及家长1万元。
游戏公司不服上诉,表示依循消费者保护法、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会员系统服务经工业局查核,合约中明定若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仅得退还「尚未使用之贝壳币费用」,原审片面认定该退费内容不适用本件争议。
公司指出,该交易地点在超商,根本无从判断交易人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公司而言仅能知道是有相关储值进入游戏,且对方买的贝壳币已兑换成各种游戏体验状态,并由男童享受,包括虚宝、人物造型等有价物,就算贝壳币用尽无法返还,双方互负债务得互相抵销。
桃院二审合议庭认为,原审除确认男童未满20岁,双方买卖契约因父母拒绝不生效力,并说明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于法律之确信,有权就争讼的契约条款解释及适用,经订入合约中的系争事项已与民法有所抵触,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属无效。
合议庭认为,游戏公司虽准许无行为能力人,在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线上买贝壳币时,得请求退费,但却不问任何情形,只同意退还尚未使用的贝壳币费用,也就是将不问消费者能力行为,任凭消费者使用网路购物,而使契约处于未定致无效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合议庭指出,若退费内容不问个案,可一体适用,则网路销售业者自不会省思应如何以「实名购买制」或「其他可经审核行为能力的付款方式」,以减少该契约无效带给消费者的风险。
该男童仅9岁,是刚脱离无行为能力阶段,应无法了解游戏公司合约细节,认为公司以概括说明的合约、事后退还未使用商品费用的方式,规避自己与潜在无行为能力人订约的风险,实非诚信之举,认为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