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300万房产给水果摊主老人痴呆?公证处、摊主发声(组图)
近日,上海一名88岁独居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楼下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网友关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老人称无亲属照顾,平时都是摊主照顾自己,随后老人与摊主办理了意定监护,并将房产送给摊主。
看了新闻才得知老人赠房一事。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多名亲属曾前往照护。此外,3年前年老人住院时就被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因此对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
老人家属:老人患有老年痴呆 出院时被摊主先一步接走
综合此前媒体报道,老人透露自己的老伴前些年去世,后来儿子也在家中意外猝死。儿子去世时,从追悼会到落葬,只有楼下水果摊摊主小游陪伴自己,后来老人在家中摔倒后昏迷不醒,也是小游发现并把他送到医院,陪伴照顾他直到康复。儿子去世后,老人让小游一家五口住进自己家里。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同时决定将自己300万房产都留给小游。
据了解,老人共姊妹6人,目前在世4人,分别在上海、海南等地居住。老人儿子去世时,亲属曾联系老人,希望赶过去帮忙一起处理后事,但老人称自家附近的一个水果摊主已经帮忙办好了,不让家人前来帮忙。
(上海老人的亲属们 图片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我们是其乐融融的家庭,现在说我们不联系,让老人的几个妹妹都很心寒,备受煎熬,”老人的妹妹王女士表示,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亲属们建了微信群,白天排班轮流去医院照顾老人,晚上则为老人请了护工,并非此前报道中的无人到场。老人外甥女吴女士则称,老人摔倒住院后,在海南的妹妹还专门赶回上海到医院看望老人。
吴女士告诉媒体,2017年7月25日,亲属们去接老人出院时,老人已经不在医院,由水果摊主小游接回了家。在办理出院小结的时候,亲属得知老人已有阿尔茨海默症状。老人出院后,几位亲属曾想上门看望,但老人那时候精神不好,以为家里人来争家产,对家人大骂。此后,亲属们和老人断了联系。
吴女士表示亲属也是通过媒体报道,才得知将房产赠予水果摊主,“看到报道(称亲属们无人问津),我们很伤心,不照顾老人有违孝道,我们绝对不会做这种事”。
摊主:我心安理得
11月25日晚间7时30分许,新民晚报记者和老人亲属一起,在富联路一小区内,见到了88岁的王老伯以及照顾他的水果摊摊主小游。
面对忽然到访的亲人,王老伯有些意外,言谈间依稀能认出亲人,但说话逻辑已有些混乱。老人称自己的房子被赠予垃圾站,并称房子由垃圾站工作人员负责处置。
记者注意到,房间收拾得较整齐,衣褥也干净。同住的小游证实,老人在2017年7月因病入院后,被诊断出了阿尔茨海默症。“前一段时间,老先生神志还是清楚的,这几个月特别是这几周,他确实有些糊涂。”记者了解到,因老人年事已高,上厕所也需要有人照料。
小游说,自己赡养了王老伯10年,获得老人赠予的房子心安理得。他向记者出示了除了“意定监护”公证材料外的另一份关键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立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遗嘱订立人可在受益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取消财产赠予。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对王老伯晚年生活的一种保障。
小游表示,自己从始至终照顾老人,如今所得都是老人赠予。自己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也不会排斥老人亲属前来探望。
家属质疑意定监护公证有效性
吴女士和家人们曾前往普陀区公证处,咨询何为意定监护,以及如何界定。“我们比较质疑的是老人有阿尔茨海默症,行为不能自主,公证员如何做出的公证”,普陀区公证处告知家属此前曾多次征求老人意见,并表示当时老人精神状态很好。
多位公证员告诉央视网记者,当前意定监护公证实践中公证员会对申请“意定监护”的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单独询问,充分洞察意定监护设立人的真实意愿,审查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对于老年人健康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在询问谈话过程中的外在表现,诸如言语表达是否顺畅、思维逻辑是否清晰等。
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小宋表示,办理意定监护的公证员都经过专业培训、经验丰富,“在前期和老人的面对面沟通过程中,公证员会和老人聊一些日常的问题,从而对老人的表意能力做出基础判断”。
目前,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并未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健康证明、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等材料。如果在交谈过程中老人出现了明显症状表现,诸如表达迟钝、答非所问、前后矛盾等,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由法院或其他权威鉴定部门开具的证明。
成都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有些老年人的症状是间歇性的,“比如他到公证处的时候意识是清醒的,之后不清醒了,但是只要他当时来办理的时候是清醒的就可以做公证”,不过该工作人员也表示“这种情况的概率很小很小”。
该工作人员称,为了确保后续出现协议纠纷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在进行意定监护公证时需要全程录音录像。另外,针对隐瞒当事人真实健康情况这一现象,公证员在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会向当事人阐明相关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
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证处办公室主任周贤春做出情况说明:
1.意定监护是《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之一。
3.我们注意到近日媒体报道的老人指定非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并将财产以遗赠扶养协议方式指定非近亲属为受益人的情况。就目前了解的情况,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与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了老人的情况。
4.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会在完成复查后,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对于老人亲属提出的异议,建议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希望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
5.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从保护老人的角度,我们再次提醒媒体不要再去打扰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