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遭追讨七千万,旧爱于文凤出庭曝相恋细节,法官都忍不住笑(组图)
周星驰跟前女友于文凤在2010年分手,两人算是撕破脸,女方向星爷追讨7000万港元(约合5900万元人民币)的佣金,案件一拖就是十年,终于在11月18日正式开审。
两人纠纷的源头是普乐道12号“天比高”独立屋,当时估价8亿港元,于文凤认为自己可以分得10%的佣金,即8000万港元,周星驰只支付她1000万,因此她要追讨剩下的7000万。
于文凤表示,她与周星驰相恋期间,曾以顾问身份为星爷投资多项豪宅物业,两人口头约定于文凤可以分得10%的佣金,而周星驰则坚持,所谓的口头约定只是情侣之间说的情话,没有法律效力。
周星驰方面更透露,星爷先后向于文凤送赠2160万港元,而且不计较对方投资令他损失1300万港元,明显是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方式,不料对方却反向他追讨7000万港元佣金。
周星驰的姐姐周文姬出庭作供,她表示周星驰不喜欢跟任何人谈论私事,也从来没有对家人提及跟于文凤相恋,但就承认周星驰有空会去看楼,每次都与于文凤结伴前往。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于文凤找了两名“大状”帮忙,包括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以及资深大状杜淦堃,一听律师背景就知道他们收费不便宜,但于文凤似乎势在必得。
周星驰的代表律师是资深大状文本立,而于文凤与周星驰本人都会出庭作供。
从港媒公开的案件审理细节显示,双方律师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间难以判断谁是谁非。
于文凤代表律师认为,于文凤的父亲是“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谷组)”创办人于镜波,有这样的家庭背景,于文凤从小就对房地产行业有独特见解,加上她曾在港交所工作三年,在兄长的证券公司帮忙五年,累积了投资经验,绝对有资格成为周星驰投资道路上的军师。
反观,周星驰本人是一名艺术家,多年来专注拍摄电影,1996年开设了自己的公司,他与于文凤在1997~1998年成为情侣,一开始于文凤经常到周星驰公司帮忙处理事务,后来辞掉了证券公司的工作,全力协助周星驰。
于文凤帮忙期间,周星驰聘请她担任财务顾问,月薪曾从两万港元加至六万港元但最后又减至三万港元,期间,于文凤为周星驰处理房地产以及股票投资。
2002年圣诞节,周星驰口头同意将投资所得的10%分账给予文凤,该协议在2010年随着两人分手而结束。
11月19日上午10点半,于文凤戴着口罩墨镜现身法院,身穿白色西装外套搭配黑色长裤,打扮得精神奕奕,身材苗条显青春。
早上,她与律师研究法律文件,大概中午12点多在律师陪同下离开法院吃午餐,下午两点她作为首名证人,正式上庭作供。
于文凤承认周星驰的投资豪宅经验丰富,但自己也从父亲兄长中获投资知识。
提及签约周星驰公司成为财务顾问,于文凤表示当时是因为周星驰想要获得“扣税”优惠,所以才在2002年要求她签署全职工作协议。
然而,协议中的工资实在太低,是聘请司机的价格,不足以反映她的功劳,于文凤认为,周星驰会理解并认可她获得投资分成,但没有列明百分比。
尽管协议没有明码实价标示,但于文凤相信自己可以获得周星驰投资利润的10%,所以才同意并签署协议。
于文凤接受盘问时承认与周星驰相恋之前,没有物业投资经验,自己也没有买卖过物业,但她强调自己从小学习物业发展和建筑等知识。
于文凤同意周星驰律师的说法,表示她认识周星驰之前,对方已经有丰富的投资豪宅经验。
于文凤自称恋爱前并非周星驰的粉丝,认识对方之后才看他的电影。
法官忍不住取笑说,于文凤这句话听起来好像很为难的样子,于文凤微笑回应:“不是,那都是喜剧。”
于文凤透露,二人还是普通朋友时,周星驰就经常找她帮忙,而她每次都会答应。
譬如1997年时,周星驰的美国签证遇到了一些问题,让于文凤找她父亲帮忙。
于文凤称,虽然父亲帮不上忙,但她还是找了一位律师朋友,最终顺利为周星驰解决了问题。
律师质疑于文凤为何在2002年圣诞节后才要求利润分配,于文凤回忆那一年圣诞节前,周星驰曾表示要送她一辆自行车作为圣诞礼物,但于文凤不喜欢这份礼物,反而想起亲生哥哥曾质疑过她能在这段恋情中获得什么。
于文凤表示,当时也觉得哥哥的质疑不无道理,她揭露周星驰对婚姻没有信心,抗拒婚姻,不会迎娶自己为妻。
为了不让哥哥担心,于文凤因此向周星驰提出要求利润分成,以此证明自己会赚钱,协助男友投资并非无偿劳动。
于文凤强调,自己当时这样做并非要强迫周星驰跟她结婚,也没有逼对方分钱的意思。
于文凤又透露,当年周星驰想进军好莱坞,她为了帮助对方学好英语,因此二人平时相处时都会用英语来交流。
于文凤称记得很清楚,当时她是用英文向周星驰提出要求的。
周星驰代表律师质疑于文凤的投资经验,并用“奶奶给钱孙子打麻将”来形容周星驰跟于文凤的财务纠纷,意指周星驰不计较损失让于文凤帮忙投资,是爱意的表现,最多只属情侣的馈赠,并无法律效力。
律师提及一个细节,他透露周星驰答应将投资利润分10%给予文凤的时候,两人在星爷豪宅的阳台看着维港夜色,爱意满满,关于分账的说法明显只是情话。
律师认为,如果两人的合作属于商业行为,周星驰怎么会“不计较损失”,这是违背常理的,更何况,星爷曾聘请女方担任财务顾问,双方也签过很多合同,唯独分10%利润的协议从来没有立据,这一点值得怀疑。
周星驰的律师认为,虽然星爷从事电影行业,但他在认识于文凤之前,就已经投资买入中半山梅道1号和浅水湾怡峰等物业,经验比于文凤丰富很多。
至于当年估价8亿港元的 “天比高”,是周星驰梦想中的房子,即使没有于文凤的建议,周星驰也会购买相关物业,更何况这套房子并非投资而是星爷自住,期间他花了4000万港元装修,既然周星驰不打算出售该物业,就不属于投资,所以于文凤要求分得8000万港元佣金不合理。
律师承认,于文凤有协助过周星驰,而星爷先后支付2160万港元给对方,全部都是出自爱情,并非因为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