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浙大学生强奸案:合法合规与合情合理,美丽的皮与丑陋的蛆(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经研究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强奸犯!
缓刑!!
留校察看!!!
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将人们的情绪引爆了。
正是如火如荼的招生季,浙大成为了丑闻的焦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也走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面对汹涌的舆论,浙大赶紧发布情况通报: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
1.西湖区法院:为什么是缓刑?
首先,缓刑意味着判完就可以回家了,只要期间不犯新罪,刑期就不会执行。
强奸是重罪,为什么该案会判缓刑?
原因有二:犯罪中止、自首。
其中,犯罪中止是主因。
自首大家都比较熟悉,不必解释。
所谓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据有关媒体披露,努XX即将施暴之时,受害人威胁要报警,努XX害怕就放弃了。
有人觉得努XX是因为怕受害人报警而放弃,不是自愿放弃,所以属于未遂,这是错误的。
中止与未遂不同,前者是主动放弃,后者是客观不能。
只要行为人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却主动放弃,都属犯罪中止,不论是因为良心发现,还是害怕惩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之所以如此优待中止犯,立法目的是鼓励行为人能中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受害人不受伤害。
本案判了一年六个月,说明法院认为努XX虽然中止犯罪行为,但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了。
但又判了个缓刑,说明法院认为虽然造成伤害,但是伤害相对不大,同时认为暂不对努XX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
也就是说法院在“造成损害”的“中止犯”这个前提下,在量刑范围内选了个最轻的判决。
2.浙江大学:为什么是留校察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般情况下,既然判了缓刑,犯罪情节都很轻微,很多时候也不是故意犯罪,甚至还符合情有可原的范畴。
所以浙大校规留了个“留校察看”,为那些虽然轻微违法,但是情有可原的学生留一条浪子回头的路。
但本案绝不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本案的问题不在于情节的严重,而在于罪名的恶劣:强奸罪。
即便犯罪中止,但毕竟是强奸罪,何况还发生在校园。
从恶性上来说,中止的强奸犯肯定要重于既遂的考试作弊。
既然后者都可以开除学籍,前者没理由只是留校察看。
所以,正常情况下,浙大应该选择“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中的后者,但它选择前者,从校规上来看,并未逾矩,我们挑不出毛病。
不论是西湖区法院的缓刑,还是浙大的留校察看,从表面上看,都没毛病。
前者符合法律规定,后者符合校规规定,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
但是,
法院的判决,合法却不合理。
浙大的处分,合规却不合情。
权力寻租往往就发生在自由裁量范围的上下波动之间。
看起来合法合规,实则很容易以法律之名,行践踏正义与良知之事。
面对个案,我们不仅要在形式上不逾越规则的限定,更要在实质上符合天理人情,维护实体正义。
否者,所谓的正义就只是一张美丽的皮,皮下满是丑陋的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