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追溯力 法官有危害国安言行不能审案(图)
北京时间6月30日23时,中国正式公布“港版国安法”全文,“港版国安法”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的法治原则,涵盖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无罪推定、一事不二审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
据中国官媒新华社6月30日报道,“港版国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订明的罪行只适用于法律实施以后的行为。
对此,专家解释称,中国有关刑事法律在溯及力问题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实体法层面,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香港国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罚问题的条款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香港现行法律同样构成犯罪时,如香港国安法对该罪处刑较轻时,可以适用香港国安法。
“港版国安法”共66条,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
“港版国安法”在香港得到多方支持。(AP)
法案规定,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