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在中国结婚, 那么他(她)们可以在澳洲离婚吗?
如果夫妻在中国结婚,那么他(她)们可以在澳洲离婚吗?
一、澳大利亚对于离婚的管辖权:
先说结论,在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即使他(她)们没有在澳大利亚结婚,其依然可以在澳大利亚离婚。那么当事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如果要满足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对于离婚管辖权的要求,那么至少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在递交离婚申请时说明其与澳大利亚的联系。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39条的规定(section 39 of the Family Law Act 1975),就管辖权而言,当事人必须满足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在澳洲离婚:
一方当事人通过出生或者血统而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一方当事人通过授予澳大利亚国籍而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以澳大利亚为家,打算无限期在澳大利亚居住生活;
一方当事人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并且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前已经居住了一年。
二、如何申请离婚?
即使当事人的结婚地在中国,如果可以满足上述管辖权的条件,同时已经与配偶分居至少12个月,并且没有可以复合的现实可能性,那么当事人便可以在澳洲申请离婚。
当事人需要填写离婚申请表,并与结婚证的复印件一起提交给法庭。如果结婚证是中文,那么当事人需要与结婚证一起提交其英文翻译件,以及翻译员的宣誓书(affidavit)。申请费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支付。
离婚申请可以分为 单独申请(sole application)与 共同申请(joint application)。
如果是共同申请(即当事人的配偶同意离婚并且配合当事人一起准备和提交申请),那么一般而言,当事人与配偶不需要亲自出庭。
如果是单独申请(即当事人的配偶不配合离婚申请,或者无法取得联系)并且当事人与配偶有不满18周岁的子女,那么当事人需要出庭。
当事人需要将离婚申请送达给其配偶。如果当事人尝试送达但是失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可替代送达令(an order for substituted service)或者免除送达(dispensation of service)。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离婚申请以后,反对离婚,那么该当事人需要说明反对理由。反对理由一般只有两个,即申请人没有满足分居的时间要求,和/或法庭没有相关管辖权。如果配偶在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那么需要他们将 对子女合理的抚养安排 告知法庭。其内容应该包括孩子的居住信息,抚养计划,经济支持、学校安排,以及健康情况等等。当申请提交到家庭法登记处(the Family Law Registry),当事人可以得到法庭的案号(file number)以及庭审时间。
三、同一屋檐下的分居
分居不一定要在不同的屋檐下,澳大利亚承认同一屋檐下的分居。但是,如果分居发生在同一屋檐下,那么当事人需要在申请时提交宣誓书(affidavit)说明情况。在单独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提交宣誓书以说明该第三人知晓其分居状态。在共同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配偶都需要提交宣誓书。
四、离婚问题存在过错方吗?
答案是不存在的。澳大利亚家庭法奉行的是无过错原则的离婚制度。离婚所需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经终结并且没有复合的现实可能性。法庭不会考虑双方婚姻终结的原因是什么。
五、离婚以后,当事人需要做什么?
在澳洲,当事人离婚并不代表着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自动解决。上述问题一般需要在离婚以后的12个月内解决,否则当事人需要得到法庭的许可才可以递交相关的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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