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有多重要?特朗普夫人为改签迟迟不住白宫,华人离场婚损失300万(组图)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第一夫人梅拉尼娅在特朗普就任总统后四个半月才搬进白宫,就为了修改当年签下的婚姻合同。特朗普有三次婚姻,梅拉尼娅比特朗普大儿子只大7岁,她一直担心自己生的儿子不能和三个年长的子女平等继承财产。等到特朗普入主白宫,梅拉尼娅就以照顾儿子不方便搬家做借口,拖了四个半月,终于成功修改了婚姻合同,确保了儿子在财务和遗产上的权利,这才松口搬进白宫。
为什么第一夫人执着于要改婚姻合同? 在加拿大或者美国,婚姻合同有这么重要吗?笔者和加拿大卑诗省家庭法律师康健聊了聊,华人甚少听过或者听过了也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签订的婚姻合同到底是怎样?他们为此踩过哪些坑?你该如何避免?一、不想上法庭争猫狗,西人结婚习惯签个合同
在西人看来,婚姻就是个契约。大多数西人倾向于签个婚前协议把一切说说清楚再结婚。这个协议是婚姻非常重要的证据,就像婚姻的防火墙一样,预防了日后的很多纠纷。在律师为西人情侣签婚前协议时,西人情侣常常毫无心理负担就一人请个律师开始谈判。男的说:“我妈妈已经立下遗嘱把她的房子给我,这房子即使离婚也是我的,离婚时我希望不分割房产,也不分割房产的收益。”女的可能接口就说:“那你同意不,我的TFSA(免税账户)和RRSP(退休账户)里的钱也是我的,每年我会往里面存几千块钱,这些钱包括投资的收益,离了婚也是我的?”签合同时,情侣披露财产也披露债务。
西人的婚姻合同鸡毛蒜皮都要签进去,退休金账户里存了多少钱,自己有什么财产,甚至自己养的狗和猫都拿出来说清楚。他们甚至约定,这是我的猫,以后也还是我的猫。卑诗省西人夫妻上法庭争猫狗的也不少。谈完了小两口亲亲热热的走了,两边律师分头起草合同。在他们看来,感情好的时候一定要把话说好,把最担心的事情拿出来说明白,也预见到最坏的情况。就像第一夫人,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儿子得不到公平的待遇。一旦自己获得了优势来谈判,就要赶紧把问题拿到桌面上来签明白:“我搬进白宫配合你的政治生涯,你就要给我的儿子公平待遇。”至于说到继承特朗普财产不吉利这点,在第一夫人看来是不存在的。二、为什么华人的婚姻通常不签合同?
中国文化文化中,君子不言利,婚姻是纯粹感情的结合,觉得“讨价还价”这件事很尴尬。有时候,情侣在咨询的时候就嫌弃起草协议的律师问得太深太细。中国人的婚姻特点是,双方父母对小家庭都有贡献。这些在结婚时不明确下来,日后都是隐患。所以律师就会刨根问底:“双方的父母对小家庭有没有经济上的资助?”“如果婚姻破裂了,这些钱是要还给一方的父母吗?”“如果一方父母出了房子钱,他们是否希望在房子中占有产权份额?你们愿意让他们享受房产本身的增值吗?离婚的时候,增值怎么分配?”“一方父母是借款给你们买房子,这个借款是不是要算利息?利息应当月付,还是年付?”情侣内心可能在吐槽:“婚姻要算得这么清楚吗?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呀。”不少中国家庭一提协议,一般反应就是“签的话连婚都不需要结了,太伤感情了。”中国小情侣以及他们的父母宁愿用迂回的方法来做个准备。但是这些迂回的办法,和充分披露再签下的规范结婚协议是不能比的。三、不签结婚协议,离婚时往往多付几千刀律师费
在美国、加拿大打离婚官司,法官首先要看的是合同。婚姻合同记录了婚姻双方在结婚的那一刻各自带进婚姻什么财产,也约定了在婚姻失败的时候应该怎样分割。大多数情况下,有纠纷就按照婚姻合同签订的办。华人的婚姻往往没有合同,那么法官就得一点点的来理:“这两人怎么没有合同?他们当时到底带进来了婚姻什么财产?他们也没有约定子女怎么办?父母对家庭还有贡献?那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这些疑问,全部得回过头去搜集证据。
华人的离婚官司,有时候上庭的材料都得用拉杆箱拉。第一笔支出就是律师费。当离婚当事人走进来律师楼:“十年前结婚时我有一个house,现在女方要分一半,我觉得这个是婚前财产,不该分。”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通常只有在结婚期间的增值部分才会被分割。但是,已经过了十年,谁知道当时这个房子价值多少呢?于是律师就得去做房子的历史调查,花钱。再去银行总行把男方当年付款记录调出来,证明这是男方一个人买的,女方没有贡献,再花一笔钱。(因为银行的记录在分行只保留7年),这样调查一轮几大千加元律师费出去了。如果男女双方当初写个结婚合同,只需要写一行字:“房屋为男方购买,结婚当年估值为XXX元,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再附上一张房产评估的截图,几千刀律师费就省下了!四、婚前买房就万无一失?离婚照样分一半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女生的爸爸非常爱她,在她结婚日期之前,赶着买了个房子,写的她一个人的名字,房子的过户日都赶在结婚日期之前。你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吗?在中国可能是。但加拿大卑诗省的婚姻法认为财产“双方实际支配的财产”。关键要看谁对财产有实际的拥有权,不管这个财产写的哪个的名字。男方离婚的时候就提出来:“这个房子是岳父买给我们的婚房。因为岳父买的时候说了一句:这就是你们的家。这个房子是我们实际居住的,实际收益的,所以就是该一人一半!”过了这么多年,岳父自己也忘记了当年说过啥话。于是官司就陷入证据大战。男女双方都把一个个证人拉出来:这个说,老爷子在婚礼上说的“这房子是给女儿的”,那个说:“老爷子在某次聚会说过,这房子是给小两口做婚房的。”
哪一方一松口,一百万加元的房子就五十万送给对方了,换算成人民币就是260多万。如果当初老人买房子的时候,不要把加拿大和中国的法律当成一回事。直接写个Deed of Gift(赠与意向书),白纸黑字的说清楚:这个房子就是送给女儿个人的,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分割。或者小夫妻当时写下个婚前协议,说明白这房子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当年如果两件事做到这么一件,几万刀的律师费和这个官司,就都省下了,否则就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把几百万财产分出去。现在明白,为啥第一夫人结婚都惦记着签合同,婚后一有机会都要改合同了吧?
注:本文律师所谈案例与法条以加拿大卑诗省法律为准,加拿大其他省份及其他西方国家法律可能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