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香港国安机构的两种“可能”(图)
中国“两会”高票通过“港版国安法”,香港国安机构设置不可避免。(AP)
5月28日,北京以绝对票数通过“港版国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明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港版国安法’第四条
事实上,自“港版国安法”草案出笼之时,外界的各种猜测与质疑便不绝于耳,而随着尘埃落定,它所激起的浪花依旧未曾减少,甚至成为中美博弈的又一个引爆器。但是,无论这些反对声音出于什么立场,基于什么逻辑,恐怕都很难再打动北京的“初心 ”了。
接下来,最为重要的一点恐怕就是这“第四条”,即香港国安机构及其执行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方式。事实上,在北京抛出“港版国安法”之前,鉴于香港社会局势的动荡,舆论早已出现有关香港国家安全机制的讨论,尤其是在修例风波之后,政治空气的变化已经让观察者确认“国安立法”和国安机构设立已势所必然。
而粗略来看,香港国安机制的建立也不外两种方式:其一,香港自行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职能机构;其二,由北京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分支机构,更直接说就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香港分支,如同内地接受“垂直领导”。
对于前者,这可能是香港朝野当下最好的选择,只是考虑到当下香港激进力量乃至泛民力量的庞大反对声浪,以及既往港府的“消极”姿态,想要平平静静地推动香港政府主动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并不现实。事实上,“港版国安法”通过前夕,5月27日香港立法会仅仅是恢复“国歌法”二读,便立即遭遇了反对派的抵制。可以想见,香港政府建立国家安全机构有多么困难。
不过,退一步说,“第四条”明确载明,这是“应当”行为,也即是说带有强制性色彩,而非港区政府的自选动作,所以香港政府设立专门国安机构是必须要做的,没得妥协,更加不是可以讨论的。
事实上,之所以说这对香港来说是最好的选择,是因为特区政府自行设立便能自己掌握这支安全队伍,也保留了执法主动权(不管嫌犯是否在港受审),进一步则体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地位。这无疑对于稳固香港社会和投资者信心而言是极为有利的。
对于后者,这恐怕是香港最不愿意看到的景象,当然,从法律来讲,也不必过于焦虑。
按北京想法,如果是北京发现香港即便在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后动乱依旧,破坏国家安全甚至从事颠覆活动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那么毫无疑问,北京会按照“第四条”继续出手,直接在香港设立国安分支机构,类似于内地方式。
这一形式无疑将使得大陆在港机构由原来的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解放军驻港部队之外增加一个“国安部驻港分局”或者“国安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其对香港社会的心理冲击势必短期内增大。
与香港自己设立国安部门相对,“第四条”规定,这种选择是“根据需要”的可选动作,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一旦设立,那么不仅将启动一系列规例的制定,尤其是关于内地人员在港执法权限的规定,而且在表面上,也会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形象有所影响。
不过,正如学研社陈凯文一年前所说,中央在港建立国安部的分支机构,其实并不违宪。中央只需依照《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成立前征得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并经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至于工作人员拥有侦查和搜捕权力,则须特首根据《公安条例》第40条所赋予的权力,借命令授权警务处处长,以书面方式委任他们为特务警察赋予其香港警察职责、权力、保障及豁免权即可。
事实上,正如人们所熟知,港英时期,香港号称东方“谍都”,各种政治势力在这一情报汇集中心都相当活跃,港英政府自然也不例外。1995年也即香港回归前夕解散的香港警察政治部便是这样的存在。根据公开资料,这一下辖情报部和保安部两部(两部下设行政、行动、情报及支援4分部)的庞大机构一度用于1,200多人编制,其表面上隶属于皇家香港警务处刑事部,但实际上听命于英国军情五处第二处,主要担负反间谍及收集情报等多类特殊职责,六四时期参与黄雀行动,工作人员薪资直接由英国政府拨付。
鉴于此,香港社会完全没有必要更无理由对北京强化维护国安而耿耿于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