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在驾校学车,被教练邀请去K歌,结果却惨遭扒衣凌辱、手抠下体...(组图)
12月18日
就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起诉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大冶市**镇**驾校教练,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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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钟某某邀请其驾校学员闵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到大冶市**镇**KTV唱歌。当晚11时许,闵某某见张某某等人相继离开KTV即提出回家,但遭到钟某某的阻止。此后,钟某某见只有他和闵某某二人在包厢内,顿起奸淫之心,强行抠摸被害人闵某某胸部及下体,当即遭到闵某某的反抗。钟某某遂以录了视频,要把视频发给闵某某的丈夫相威胁,将闵某某按压在地上,脱掉其内裤,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闵某某极力反抗,撕咬钟某某胸部、手臂并大声呼救。KTV员工闻讯赶到包厢,阻止了钟某某的不法行为。被害人闵某某随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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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已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