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卖淫嫖娼被抓以后不用送收容所了,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规今天施行!(组图)
不能想的太多
关注所谓“性产业”的人同志要注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定以后不再对卖淫嫖娼进行强制教育和治疗。这个规定从今天(2019年12月29日)起开始施行。
原文规定是这样的: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接下来,北北就带领大家分析一下,新法律到底废除了什么,还没有废除什么,以便大家心里都有点数。
第一条说废除《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是什么意思?
经过查阅,第四条第二款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可知,以后从事卖淫嫖娼的,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不会再受到强制性的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也就是说,不会再被送收容所了。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走刑事的就走刑事。
第四条第四款为:“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据此可知,以后卖淫嫖娼被抓获以后,不会再被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并且接受强制治疗。
概括起来,新法律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从2019年12月29日开始,公安机关抓获卖淫嫖娼人员以后,不会再将其送收容所,强制接受半年至两年的教育和劳动,也不会再强制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已经被收容的仍然有效,但是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听到这个消息,收容所里的同志们是不是有点小兴奋?至少可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了嘛。
有的人看到消息,可能会担心:难道以后公安机关看到卖淫嫖娼的,就不管了?非也。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废除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两个收容条款,并没有废止其他。其他惩罚性的法律仍然有效。
具体来说,组织他人或协助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仍然属于违法,面临有期徒刑和罚款;
卖淫嫖娼被抓获的,仍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会受到相应惩罚。
这样一看就非常清楚了,即全国人大废除的仅仅是强制收容、强制性病检查和治疗,并没有降低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以后该怎么抓还是怎么抓,法院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
至于废除强制收容和治疗条款,北北猜测应该是为了加强人权保护,进一步与欧美国家接轨。
那么,欧美国家对卖淫嫖娼到底是什么态度?难道就没有收容制度?北北在这里仅就加拿大介绍一二。
背景补充:加拿大的卖淫嫖娼管控
加拿大确实没有专门针对卖淫嫖娼的收容制度。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到了加拿大,就可以“色海无边”,随便卖淫嫖娼。事实上,在一般的大街上走走,会发现比咱们国内“清净”的多。警方和法院对卖淫嫖娼的管控,比咱们国内也严厉的多。
加拿大《刑法》中没有将卖淫(Prostitution)定为犯罪,不过第210到213款规定的很多罪名,都与此相关,比如开设妓院、贩卖人口从妓、拉皮条、谈皮肉生意等罪名。
如此一来,卖淫嫖娼等于事实上是非法的。有人说,在加拿大随便与人性交没问题,但是如果谈到到钱财交换,立刻构成犯罪。注意,只要“谈到”肉体与钱财交换,就构成犯罪,更不必说实践。
靠妓院、卖淫、控制他人卖淫为生的,最高可获10年刑期,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最高刑期14年。在妓院内被抓到又没有合理理由解释,最多可判6个月监禁或者2000元罚款。
至于在公共场合谈论或实施性交易,更是犯罪。即使在自己车里都不行,因为凡是人们能看到的地方,都属于公共场合。
那在自己家里私下约人行不行?一位探长曾解释说,一个人私下约人到家里进行性交易,是不受法律禁止的,但是如果再次这样做,他的家就符合“妓院”定义了。
这样说来,加拿大到底允许不允许卖淫嫖娼?简单地说,卖淫是可以的,因为每个人都可以自主支配个人身体,不受他人干涉;嫖娼是违法的,无论在何种场合。
没有嫖娼的,卖淫的怎么工作?法律就不管这些了。反正她们(他们)不能在公共场合做,也不能和人谈皮肉生意。抓不到算是幸运,抓到了就得面临监禁或罚款。
在加拿大当个性工作者真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