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与偏见带不来自由民主(图)
公民党主席、资深大律师梁家杰在报章撰文,指香港是“自由民主阵营的一员”,而香港“最关键的深层次矛盾归根究柢只得一个,就是自由民主模式与中国模式之争,意识形态大相径庭”。虽然我与梁家杰先生的观点有很多不一样之处,但他是非常值得尊敬和坚守原则的从政者,他对自己信念的坚持在泛民界别和香港传统精英中极具代表性。
“香港独立”、“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无法解决任何问题。(Reuters)
不少信奉“自由民主”的香港从政者都认为香港属于“自由民主阵营”,它显然是指香港“想成为”这个阵营的一员,并非已经是。如果已经是“自由民主阵营的一员”,香港就不需要争取“真普选”,更不应该发生特首或政府主要官员决策背离社会期望的事情,包括修订《逃犯条例》或制定《禁蒙面法》。我同意香港与内地的冲突是“意识形态”之争,是“自由民主模式与中国模式之争”,但意识形态之争或“模式”之争对香港的意义何在?它是香港的深层次矛盾所在吗?是否与欧美国家、日本、甚至台湾一样归属“自由民主阵营”,香港就是理想社会,不会发生警暴和骚乱、不会发生住房短缺情况?大家应该思考一下,不要草率下结论,甚至将讨论政治化。
梁家杰先生认为,香港的深层次矛盾“只得一个,就是自由民主模式与中国模式之争”,估计他认为最近的反修例风波就是这种“模式之争”的具体呈现,亦是“意识形态大相径庭”的结果。这种定论恐怕过于草率,因为谁都知道,法国的“黄背心运动”、西班牙的加泰独立运动、伊拉克的民生冲突都没有所谓的“自由民主模式与中国模式之争,意识形态大相径庭”的背景。事实上,社会骚乱在“自由民主阵营”中是常见的,对此我们该如何解释?在过去几十年,太多政治争论假“自由民主”之名上演,结果都是政客的玩弄,这两天美国国会对总统的弹劾案就是例子,总统特朗普和众议院议长佩洛西都是以维护民主之名,指摘对方破坏民主,很好地说明了政客如何摆弄“自由民主”。
所谓“自由民主模式”从来没有在“一国两制”环境里实践过,传统的“自由民主模式”亦存在于多种政治制度中,如英国的议会制和美国、法国的总统制。既然如此,在“一国两制”之内,香港这一制的自由民主模式是什么就必须研究清楚。过去22年的经验证明,香港追求的“一国两制”存在各种争议,特别是香港这一制的设计,但它无法用政治口号和简单推理来说明。一些人认为“一国两制”就是两制之间老死不相往来,或者井水不犯河水,估计大多数人今天不会再如此理解;认为“独立”就能解决“困局”更是不切实际,但持这种想法的人数已不容小觑。
其实,如果不是“自由民主模式与中国模式之争,意识形态大相径庭”这种背景,内地与香港就不用实行“一国两制”。法国、美国这些“自由民主”国家和中国是“两制”,“意识形态大相径庭”,但它们之间有来有往,虽然会发生冲突,但关系也很紧密。既然“两国两制”都可以基本友好,为什么“一国两制”好像更难?香港和内地是“一国两制”,澳门同样如此,但香港人认为两者之间有差异。港澳两地当然有差异,然而,除了用傲慢与偏见来评价之外,我们能否认真探讨差异所在,而不是一句带过?如果香港人真正珍惜“一国两制”,为什么大学教授却不深究其内涵,只懂得草率评论?如果“两国两制”容易明白,就应该用更多精神研究“一国两制”这种创新制度设计。将“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遇到困难的责任推给中央政府并不公平,更无法解决问题。香港的政治人物应该超越狭隘的政治盘算,不含偏见地思考什么是符合香港利益的“一国两制”,更不应以为香港有条件“欺负”中央。任性和无知没有作用,内地人在歧视面前亦不会没有脾气,实事求是寻求解决方案才是上策。
“香港独立”,“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为什么无法解决问题,而且是最无聊的方式?首先是做不到。如果以为美国或全部西方国家通过“香港人权法案”就能为香港带来“自由”,那是无知;如果认为“揽炒”或建立“黄色经济圈”是出路,那是愚蠢。就算不幸做到了,香港只会变成叙利亚和伊拉克,美国自以为“帮助”这些地方摆脱“专制”,结果是生灵涂炭,经济凋零。香港的出路只能够是在一个中国的框架下实现“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我们应该反思的是今天香港是否实行着“一国两制”,如果是,为什么是,如果不是,又为什么不是?那些激进示威者是在“一国两制”的环境里进行破坏,还是通过破坏争取“一国两制”?其实,究竟我们要保护今天身处的制度还是要改变它,或者是要如何改变以及改变到什么程度,都是社会应该寻找共识之所在。
我们可以尝试用多个角度认识“一国两制”。欧盟是一个“多国多制”的政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国多制”的政治体,澳门、香港、内地就是三制,如果加上以后的台湾,就是四制。为了简化说法,中共称呼其为“一国两制”,然后加个“香港方案”、“台湾方案”、“澳门方案”的后缀。至于欧盟,差不多每一个成员国的政治结构都有一些差异,但都离不开议会制和总统制,统称为自由民主制度。英国脱欧表面上是因为英国部份民众不满意欧盟的移民、经费共享、法律凌驾主权等规则,认为英国身处欧盟让自己的利益被侵占。事实是否如此,一两年之后就会清楚。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虽然是民主自由政体,欧盟也算,还是会发生冲突,甚至决裂,恰恰证明“多国多制”的“民主自由阵营”之内亦可以存在各种矛盾。
对于“一国两制、香港方案”,某些人至今认为运作不佳,但理据各异。就以大陆游客为例,这显然跟“一国两制”无关,台湾现政府不认同“一国”,却非常欢迎陆客,星马泰更是。香港处理不好大陆游客,是因为政府治理能力低下,是“港人治港”做不好,就好像英国自己做不好,将自己的失败推卸给欧盟一样。法国和德国同样要承担身为欧盟主要成员的巨大责任,又不见得它们要脱欧。这次反修例其中一个理据是铜锣湾书店股东李波曾经“被送中”,然而李波事件同样不必然与“一国两制”相关。李波被抓走属越境执法,在任何情况下这都是犯法,不是衡量“一国两制”成效的准则。据称内地执法人员还从泰国将瑞典公民桂民海抓回大陆,那是“两国两制”,所以就算香港是“独立”的,同类事件都可以发生,不能将其视为“一国两制”失败。有人说刘晓波事件影响“一国两制”,那就更荒谬。相反,“一国两制”可以避免刘晓波事件在香港发生。
香港立法会曾否决特区政府就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制定的政改方案,很好地说明了“一国两制”有效运作;内地人员无法在香港执法,所以才发生越境执法的李波事件,同样说明“一国两制”的严肃性;香港发生六个多月的骚乱,内地武警或解放军没有介入,同样事件发生在深圳就不一样,说明“一国两制”正在运行;香港要跟内地签署逃犯移交协议,由于香港的决定而又取消,同样说明“一国两制”正有效落实。有人担心2047年会变成“一国一制”,这种焦虑可以理解,但也同时说明香港今天正执行“一国两制”,大家希望保护它。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要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实践中的“一国两制”,甚至鼓吹“一拍两散”,让中央将香港提早改为实施“一国一制”?
前段时间有种“揽炒”理论大行其道,可行吗?开始时,一些人希望和中央政府“揽炒”,幼稚的程度是极致的,结果是笑话。认为美国通过人权法案是另一种“揽炒”,当然也是笑话,眼下中美快将签署贸易协定,不是更能突显美国政客在左右逢源、各取所需吗?后来有人提出建立“黄色经济圈”,更是儿戏,去“黄店”食饭,有没有想过店铺业主恐怕大多是“蓝丝”、大多数食材来自内地、侍应的制服也很可能是内地工厂制造?更不用说有“蓝丝”老板在餐厅门外贴上“五大诉求、缺一不可”。冲动的时候,胡思乱想可以变得现实可行,但冷静下来就要尽快看明白,因为错误判断的代价会愈来愈大。
“自由民主”既可以是一种信念、价值观、文化追求、生活模式追求,亦可以是制度设计,而且是多样式的制度设计,将其泛称为意识形态,未尝不可,但很容易误导大家,包括自己。“意识形态”与“模式”两者有着不同性质,意识形态可以变化万千,并无定式,甚至随意被政客摆弄,但“模式”或制度必须实事求是,符合现实可行原则。就以同性婚姻为例,大家本以为台湾在这方面很“自由民主”,但置于公投竟然被否决。其实台湾民意否决的是制度设计,也就是倡议者原意是要通过修改“民法”,将异性婚姻和同性结合等同起来,这就触碰了坚持异性婚姻的红线,最终只能够放弃修改“民法”,用专法来处理,顺利过关。在意识形态上,台湾大多数人认可保障同性结合伴侣的权利,却无法接受自己的生活模式遭到侵犯。这是意识形态与制度设计之间如何两全其美的极佳案例。
香港大多数人认同民主自由价值和生活模式,《基本法》亦不反对,但在制度设计上,中央政府坚持行政主导的制度,精神上等同美国的总统制,而且提出对主权的制度设计,包括对行政长官的委任权、国家安全立法等,但香港部分人士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认识,甚至在讨论中既用《基本法》条款要求普选,却对23条立法和中央对治港人士的政治要求视而不见。在这里,意识形态之争的格局清晰可见,大家却不懂得用制度设计去缓解纷争。其实,就算是成熟的制度都会发生争论,更何况是试验中的崭新制度,既是“两制”就会有不同观点,但有些人以为可以用“两国”的态度来处理,当然更是困难重重,只有认清楚“一国”的基本框架,在符合“一国”的前提下才能解决“两制”的冲突。
梁家杰先生原是法律专家,有一段时间转行从政,大家对他的尊重源于其法律地位,包括在政治中坚持法治的重要性,但“自由民主”制度如何在“一国两制”框架内实现首先是政治议题,不能将讨论停留在法律层面。法律界人士习惯了在争执中寻求共识,但近年法律界将焦点转移到要完胜对手。很可惜,香港面对的是政治争执,而不是法律争执,用法律辩论的技巧来解决政治分歧,就好像企图用暴力解决政治分歧一样,徒劳无功。香港人大多希望生活在“自由民主”的生活中,这是否等同属于“自由民主阵营的一员”,我看未必,更何况“阵营”这种叫法,有种“对抗”的意思。估计中央政府并不害怕面对“对抗”,只不过对抗是否有利于香港市民的生活,梁家杰大律师或许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