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0岁女童被害 白岩松:现有法律保护伤害别人的未成年人(组图)
一个具体的个案推动法律的进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都屡见不鲜。我们现有的法律其实是在保护伤害了别人的未成年人,而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却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受害者。
上个周末,人大常委会开会,其中一个内容引发了全社会的超强关注,那就是常委们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关注,是因为一个新闻背景:大连的一个未满14岁的男孩儿,杀害了一个10岁的小女孩儿。而由于他还差两个月才满14岁,即便身高1米75,体重超过140斤,但按现有法律,依然不负刑事责任,只被收容教养三年,这就引发整个社会的强烈关切。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大常委们修法,由于其与未成年人有关,高关注度就是必然的。而常委们在修法的时候,也是有着很多的争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人们的广泛关切之中,我们到底应该怎样更加合理地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新闻周刊》本周视点就来关注:未成年的犯罪与惩治。
成人化的未成年人犯罪
本周六,距离大连10岁女童琪琪被害,已经过去整整两周。仍有市民从大连各地赶到琪琪最后生活的小区,送上蜡烛、鲜花、布娃娃,寄托哀思。
除了感叹逝去的幼小生命,人们更对凶手,差2个月就满14岁的蔡某,充满愤怒和恐惧。
时间回到案发的10月20日下午。那天,琪琪照例去上美术课。本来,妈妈会在3点钟去接她,但不知道为何,午睡时,手机被调成了静音,没能按时起床。或许是觉得离家不远,琪琪决定自己走回来。
这段路边监控拍摄到的画面显示,3点20分,琪琪穿着红色衣服,拎着布兜,自东向西路过,走进了紧挨着蔡某家的一条街。琪琪的父母后来才意识到,琪琪应该是很早就被蔡某盯上了。
琪琪母亲:听我对象说,他三点之前去(我家店)问,我家孩子(上课)回没回来,他可能是有这个动机,先来问这孩子(在哪),就是我们在找孩子过程中,我对象说他又来问过一次,问我家孩子找没找到,应该是4点多。
根据警方调查,琪琪的遇害时间应是下午3点半左右。也就是说,蔡某第二次向琪琪的父母搭讪,询问琪琪下落时,已将琪琪杀害。据悉,琪琪死于失血过多,她的胸腔和腹腔,被蔡某用一把折叠水果刀,捅了7刀。而且,蔡某从在家里杀害琪琪,到将琪琪抛尸于家对面的低矮树丛中,过程非常连贯,只用了10几分钟。
直至调查结果公布,琪琪的家人都未曾想过,犯案的会是蔡某。因为13岁的蔡某与琪琪的哥哥就读同一所中学,和琪琪上过同一个托管班,与两个孩子也算相识。
蔡某之后在班级微信群内发表的一系列,诸如“呵呵”、“我虚岁14”等“若无其事”的言行,更令琪琪父母感到心寒。
在琪琪的父母看来,蔡某的犯罪手段、心智都已达到成年人水平,他更有利用现存法律规定,为自己开脱的嫌疑。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满16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尽管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类刑事犯罪,追责年龄有所放宽,但还是限制在14到16岁之间。因此,差2个月才14岁的蔡某,尽管案情恶劣,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10月24日,案发4天后,大连警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做出决定:将蔡某送至辽宁省少管所,收容管教三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皮艺军:收容教养三年就算顶格处理,我们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国家的少年收容教养,很大程度是跟少管所放在一起的,它从设施上来讲,跟监狱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它的待遇是行政处罚,另一边(少管所)是刑事处罚。但刑期上现在是三年,有没有可能延长?这是需要在法律上讨论的。
“杀人只关三年”,本周,蔡某被收容管教的消息,引发了小区强烈的民意反弹。他们担心,蔡某回到社区,会成为安全隐患,再次犯下类似罪行。至少有三位成年女性表示,自己曾被蔡某尾随、骚扰过。尽管报案后,警方要求蔡某家长严加管教,但最后都不了了之,一犯再犯。
琪琪母亲:从我家孩子走,现在都13天了,那边儿什么动静都没有,他也没说道过歉,我也不找他,我就要求法律给我一个公道,还我家孩子的冤屈,要他重判。就因为你未成年吗?未成年就能随便杀害一家一个孩子吗,无辜的孩子吗?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变,现在的未成年人,跟过去我们面对的未成年人已大为不同。比如公共交通就必须修改过去以身高来制定儿童票的规则,因为现在的孩子越长越高。同样的道理,大连的这位不满14岁的男孩儿,也在小区内多次尾随成年女性,让成年女性都感到提心吊胆和巨大的威胁。孩子可能已经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个弱小的孩子,这个时候社会该怎么办?围绕这次法律的修订,其中有一个意见,媒体报道得很多,那就是把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降到12岁,但这就够了吗?而且这可以吗?
降低刑责年龄,能解决问题吗?
本周,遇害者琪琪依然是人们惋惜的对象。警方通报,施害者蔡某某生于2006年1月,从案发起算,还差大概两个月14岁。在我国,未成年犯罪仍沿用成人法典定罪量刑,按照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4周岁以下不追究刑责,有人感慨蔡某某等于完美躲过刑罚。而在稍早前,警方表示,对其收容教养三年已是目前法律框架内最严厉措施,这样的顶格处理,他们也很无奈。鉴于近几年出现多起未满14岁成为未成年犯罪“护身符”的案件,加之对收容教养能否真正起到惩戒作用的疑虑,公众对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一直高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皮艺军:其实在这里面,还是一种非常强烈的义愤,希望能够除恶务尽,中国古代文化就是除恶务尽。对公众来说,对这种恶不容忍。他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降低刑事责任,使得更多可能有这方面恶习的孩子,能够进入到刑法处罚的范围里,降低年龄,其实就是要扩大打击力度,比如说我们降到十三岁,如果出现十二岁的犯罪怎么办?
皮艺军认为,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没有尽头,一关了之也容易造成单一化一刀切执法。但国内14周岁刑责年龄已40年未变也是事实,有研究显示,中国青少年生理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两到三年,个别未成年对以年龄规避刑责有清醒认知,有专家呼吁,刑事年龄适当降低能起震慑作用。皮艺军则认为,像大连这样的极端个案是少数,不能用少数案件进行全局性判断,而要用实证性研究对未成年犯罪案作专业分析,可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条款,即如能证明未成年有明确主观恶意,则可补足年龄差距,推定其为有刑责能力。
联合国曾建议将最低刑责年龄定为12岁,体现的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考量。但遇害者小琪仅为10岁,同是未成年。不负刑责的宽容不意味着纵容,如何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公众的共同目标。本周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可作为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参考,这为此案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以及探索更多元灵活的司法空间带来契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皮艺军:这个蔡某一米七,身体非常成熟,而且心理判断,认知能力,也成熟。14岁以下的犯罪,轻微的,我们还是要用轻缓的办法,如果犯严重罪行的话,杀人、抢劫、强奸这样罪行的话,是要严肃处理的。
惩戒犯罪的未成年是世界难题。英国一位曾被执行恶意补足年龄的未成年,在出狱后又多次因斗殴和携带毒品入狱,其电脑被发现大量儿童色情图片;而为防其自杀,监狱还为他提供游戏和电视,甚至包含个人健身房,刑罚背后的复杂性可见一斑。
宽容绝非人道,同样,缺少矫正改造的刑罚,未成年犯罪者可能再犯、再次危害社会。而重刑思维下屏蔽掉全面原因调查与前端预防的一关了之,又如何保证像蔡某某这样的人不再出现?
无论是在面对大连的这起案件,还是人大常委们的修法,意见都并不完全统一。有的认为,不能因为出现极端的个案,就改变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的法律不应该动。而另一方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当然的,但也要微调并与时俱进,不惩治谈何保护。更何况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我们现有的法律其实是在保护伤害了别人的未成年人,而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却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受害者,这个矛盾又该怎么破解?
被害人家庭的救助和服务更该关注
本周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征意见。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解决因年龄原因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矫治措施,导致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北京青少年社工研究院执行院长 席小华:比如说在一个孩子有一般不良行为的时候,我们都应该有一个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措施,给予跟进。如果让我们社会各界看到,对于孩子我们不是一放了之,也是有一定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和设施的跟进,可能也会平息大家一些不满和愤怒。
席小华从事青少年社工工作已有十年时间,她的团队接触过近3000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他们的成长背景、心理发展等进行社会调查,为教育矫治提供帮助。14岁以下犯罪在实际生活中是极端个案,数量极少,因此席小华并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统计数据,而大部分年龄在14至16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行为有很多共性,从逃课辍学、打架斗殴,直至发展为持刀伤人、抢劫运毒,甚至性侵杀人这样的恶性案件。这也是很多法学专家一直呼吁的,尽快建立分级预防体系,早介入早干预,减少最终犯罪的机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皮艺军:刑事政策应该是严而不厉的,什么叫严格,小的事情一点也不能放过,违规的事情,违反道德的事情都不能放过,而且对那个事情要严肃处理,这叫严。严而不厉,厉就是严刑峻法,就是大幅度扩大刑罚的力度。如果我们把前端这个口抓紧了,后端的少年司法不会走到一个重刑主义,越重越好,不会进入到这么一个逻辑中。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委员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大家共识也非常明确,那就是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家责任,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特别是及时、有效制止矫治偏差行为,既需要法律明确责任,也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
席小华期待,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能明确方向,让青年社工给未成年群体提供更多专业帮助,不仅是参与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北京青少年社工研究院执行院长 席小华:我们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既要关注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定要关注被害人家庭的救助和服务的工作。比如说应该有一支专业的服务力量,去关注到这个家庭现在面临的状况。比如心理上,情绪上,甚至是经济上,面临的困境是什么。有些被害人如果不能及时关注的话,他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危险的因素。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 李涵:被害人救助的基本目标就是两个,第一个就是维护他的权益;第二个就是促进他社会功能的恢复。第一个是他明白了这件事情发生在我身上不是我的错;第二个就是侵害他的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得到了应有的教育,他不会再伤害其他人了,这会让被害人觉得我自己经历了这些痛苦,是有一些价值的,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两个因素。
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之下,有很多省市开始探索对于受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服务的跟进。但相比其他社会司法工作服务,受害者服务的难度更大,专业性更强,各地开展的数量也不太多。然而,只有强调对被害人救助服务的跟进,对被害人家庭持续关注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让同为未成年人的施害者和受害者双方,都得到应有的尊严。
一个具体的个案推动法律的进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都屡见不鲜。比如孙志刚案就终结了收容遣送制度。那这一次发生在大连的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案件,也非常有可能成为推动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但在法律调整以及与时俱进的同时,有一个底线是牢不可破的,社会应该一如既往的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要改变的是方法,而不是这个正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