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疑遭学长性侵后自杀 律师:是否判强奸还不一定(图)
8月21日,红星新闻报道了湖北钟祥14岁的高一女生小燕(化名)与同校高二男生小凯(化名)在酒店房间发生性关系后,因不堪流言蜚语抑郁自杀的事件。事件报道后引发了网上的关注和热议。
事件主要的争议有两点。一是当事两名未成年人在酒店发生性关系是否有含有强迫性质?二是事情发生后,男生小凯将两人的事情通过口头、网络传播,与女生小燕后来抑郁自杀是否有直接关系?就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
方燕作为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曾对快手、抖音等网站上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的乱象有过专业的分析和点评。
方燕告诉红星新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女方是自愿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女方不是自愿则构成强奸罪。但具体构成强奸要考虑综合因素,即使是男女朋友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还是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在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即使事后女方因保住自己的脸面或其他原因告男方强奸,均不够成强奸罪。
此外,即使两人自愿发生关系,男孩子将该事公开告知其他同学这一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女孩子名誉的极大损害,最后导致女孩抑郁自杀严重后果,也构成了侮辱罪。但此罪的成立条件在于男孩子已满16周岁的前提下。否则,该罪不成立。
↑小燕手臂上的刀疤
红星新闻:两个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如果年满14周岁,就不需要付任何法律责任了吗?
方燕: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时,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如女方是自愿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女方不是自愿则构成强奸罪。
红星新闻:女孩母亲通过之前与孩子的对话,认为男生当时有强迫行为;警方通过查看两个聊天记录认为是朋友关系,强奸证据不足。现在女生已自杀,是否属于强奸该如何认定?
方燕:在实务中,是否构成强奸主要是通过双方的关系,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环境,是否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环境之下,是否具有求救可能性,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的第一反应,是否报警,性行为的发生是否有利益交换等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
而双方是熟人甚至可能是男女朋友关系,那么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还是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在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即使事后女方因保住自己的脸面或其他原因告男方强奸,均不够成强奸罪。在实践中,恋爱强奸证据的固定和收集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判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标准,还需要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口供和案件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本案中的男孩子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量刑属于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这里的重伤死亡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而本案中女孩的自杀,属于男孩的强奸及事后的种种行为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强烈刺激,使得被害人因无法接受而自杀,一般按照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来处理。
但鉴于男孩是未成年人,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
红星新闻:事发后男生将两人开房的关系告诉学校其他同学,并辱骂恐吓,导致人尽皆知,对女生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创伤,间接导致女生的自杀。请问男生的这种行为构不构成侵权或犯罪?如构成犯罪,该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量刑。
方燕:另如果行为人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真实信息或真实事实,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因为即使是散布他人真实的信息或事实,对于他人的名誉同样可能造成损害,对他人生活的安宁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即使两人自愿发生关系,然而男孩子将该事公开告知其他同学这一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女孩子名誉的极大损害,最后导致女孩子承受不起心理上的压力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侮辱罪。当然此罪的成立在于男孩子已满16周岁的前提下。否则,该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