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案反转再反转了么?看律师分析!(图)
去年刘强东性侵案刚刚发生时,我写过一篇文章,结尾预测了一下他应该没事。去年12月,当地检察官办公室确实决定不对刘强东进行刑事起诉。最近,女方刘小姐提起了民事诉讼,先是诉讼书被翻译成中文激起全网愤慨,接着有反转视频问世,最近似乎又有新的视频证明晚宴当天原告被告确实长时间坐在一起,再接着南周爆出了刘小姐和刘强东美国律师的通话,刘小姐在找律师前,向刘强东方要求道歉和赔偿。
那我们也来愉快地再吃一次瓜吧。
一 、为什么分两次告?
上次是刑事,这次是民事。
去年事件刚刚发生时,刘强东有没有事,其实指的是明州当地检察官会不会对他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提起,刘强东会不会被定罪。说白了,就是刘强东会不会来美国坐牢。12月地检那边宣布不起诉,也就是坐牢肯定不需要坐了。
刘小姐这次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民事案,就算刘强东输了,也就是钱的事,跟强奸定罪坐牢无关。
二 、刑事案为什么最后没告?
之前我看到有说法说,因为刘强东有钱,地检官怕他请好律师时间拖得太长,等等。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的话,那么美国有钱人是不是永远都不用坐牢了呢?
我们看一下去年12月,地检办公室发布在他们官网上的申明。
以下截屏来自于https://www.hennepinattorney.org/news/news/2018/December/Liu-Qiangdong-nocharges
我挑了几个我觉得重要的段落截屏,全文大家可以上前面那个链接看。我归纳一下大意,请诸位指正:
1.不起诉这个决定,是警察部门的性侵小组,和地检官办公室4位资深检察官共同做出的,4位检察官中性别分布是3男1女;
2.他们查看了此案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surveillance video),手机短信(text message),警察随身摄像机里的记录(police body camera),以及寻访了证人(witness statements)。
3.将一部分证据中译英了,这部分证据包括警察8/31号晚上到原告公寓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中文交谈,以及警察将刘强东带出公寓送到酒店前,刘小姐要求再和刘强东私下说几句时,他俩之间发生的对话。
4.以上这些对话的实质内容,加上监控录像及各方陈述,不支持检方提起刑事诉讼。因此经过3个月调查,检方放弃这个案子。
5.这个案子和其他很多性侵案一样复杂,刘强东声称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自愿的。在检查了所有证据后,检察官认为此案存在“深层的证据问题”(profound evidentiary problems),以至于几乎不可能将刘强东定罪。所以他们放弃公诉。
6.为了防止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他们不公开更多细节。不起诉刘强东这个决定和他的财富,是否外国人无关。也与案发后各种发生在双方间的谣言(rumor)无关。
三 、那刘小姐为什么还要再告?
因为刑事案和民事案,最后判定的标准是不同的。
刑事案的标准叫“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疑点,也就是说,十分确定这件事发生了。毕竟事关坐牢,要板上钉钉,确凿无疑。
但我之前那篇文章也讲过,不起诉,不代表他没做过。只是说检方没有信心,手上的证据能铁板钉钉将被告定罪。
这个案子中,检方说有深层的证据问题,基本就是自己手上的定罪证据很弱,勉强告了也一定会被法官和陪审团虐。但为什么证据很弱呢?这又有很多种可能。一种是证据不全,很多事情没有证据,或者也可能确实没发生过所以没证据。都可能,我们谁都不知道。
民事案的标准叫“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这就不需要板上钉钉了,只需要“更可能”。如果有陪审团,就是陪审团更相信被告还是原告。毕竟是赔钱的事,虽然也有可能你没做过,但大家都觉得原告比你更可信,你赔钱也就赔点吧。
所以呢,刘强东强奸,按照警方和检方掌握的证据,不是板上钉钉,做不到100% 或者95%的肯定,但是如果民事中大家觉得可能性超过50%,刘小姐也会赢得官司。
陪审团都是普通人,和诸位网友判别能力不分高下。现在大家看了原告起诉书和监控视频,已经觉得案情很精彩了。我倒是更期待检察官说的另外那些证据——尤其是让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的body camera视频。这两人在公寓内到底进行了什么样的中文对话,还有刘强东被带走前,两人私下都说了什么。我们不用翻译成英文,直接看原版就行。
四 、那些反转证据
首先,根据证据法,最新爆出来的刘小姐和刘强东美国律师间的电话录音,是不能呈堂的。刘小姐主动要求这件事和解,双方谈判,并不代表她否认了强奸。但法庭外的舆论里,大家就哗然了。
但是,之前的饭局视频电梯视频,无论哪方现在公布的,都和刘小姐起诉书中所说的有一定出入。
流出视频截图
我看很多文章法普,在美国,就算两个人脱光了,最后一刻一方说不行,那就是不行。这是对的。我搂一下你,不代表愿意发生关系;我请你回家,不代表愿意发生关系;哪怕我们接吻了,以前有过关系,但也不代表我愿意跟你发生关系。不同意,就是性侵。
但问题是,她到底同意没同意呢?这种事,除非双方事后有人承认,或者事先有什么约定,要不然受害者当时失去神智(醉酒,睡着了,等等),因此根本无法同意。除此以外,最后的关键证据一般就是“她说”vs“他说”。
她说,我反抗了,我不同意。
他说,她明明同意了。
怎么判?陪审团该相信谁?
所以刘小姐的可信度(credibility)非常重要。现在公布的录像,有很多细节和她的起诉书中陈情并不相符。我们抛开法律文件上是否一定要所述事实,光讲这个影响,就是降低了她的可信度。
她说当时不愿意,她当时反抗,关键是陪审团是不是更信她。而要赢得信任,其实并没有要求她做一个自己诉状里描述的“完美受害者”,更重要的是做一个“诚实受害者”。
又回到之前的标准:大家是更相信原告说的“我不愿意”,还是被告说的“她明明是愿意的”。
打不打得赢官司,和事实怎样,未必是一致的,常常可能相悖。检方不起诉刘强东,未必代表刘小姐当时真的自愿;刘小姐即使赢了民事案,也不代表刘强东一定强奸了。
性侵案,本质上是暴力犯罪,哪怕性侵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但背后蕴含的,也是权力者对弱小者的猎食。真正被性侵的受害者,常常无助、自我否定、觉得被剥夺了人生的主宰权。无论大家对刘强东这件案子的看法如何,请以后继续为敢于反抗的性侵案受害者发声;而受害者们,请记住,你不必是一个完美受害人,你只需要勇敢而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