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加拿大毒贩死刑 中国不惧争议 放弃迎合西方(图)
当地时间1月14日,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称,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判决一出立刻引发舆论热议。
加拿大总理特鲁多称中国判决是任意行为之举(图源:AP)
各大媒体主要的论调为判处死刑是中国对加拿大的政治抱负。此前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1元约合0.15 美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9日,中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1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的审理是应辽宁省高级人民高院进行的重审。
重申改判死刑,这被认为不符合中国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加刑的惯例。舆论认为恰逢加拿大逮捕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中国对加拿大籍毒贩采取了从重判处的决定,这是对加拿大的敲打。
加拿大总理特鲁多(Justin Trudeau)在事发后反应激烈。当地时间1月14日,他表示,加拿大政府对加拿大人谢伦伯格因走私贩毒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极为关注”(extreme concern)。中国此举是“任意行为”(arbitary)。 “作为政府,我们对此极度关切,我们所有的国际朋友和盟友也应如此,中国在这起案件上选择开始任意采用死刑” 。《纽约时报》1月14日报道称,这一案件的发展令中国和加拿大的冲突达到了最高点。
分析人士认为,在孟晚舟案持续发酵,中国逮捕多名加拿大人的背景下,中加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被舆论扣上互相报复的帽子,这一点并不令人感到奇怪。特鲁多前不久在加拿大推动娱乐性大麻合法化,这是他2019年连选连任的助推器。在加拿大毒贩问题上,他对中国的抨击更多是出于政治正确。
而在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人们的目光不能只放在中国加拿大的关系上。中国敢于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改判死刑,这背后是中国的司法自信。这种政治勇气是极为不同寻常的。
加拿大人谢伦伯格接受中国司法审判(图源:AFP)
虽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在对待死刑上,中国的态度是谨慎的。
近年来中国有关死刑存废的讨论很多。引发这类讨论的通常是一些备受瞩目的案件。中国何时要废除死刑、中国应不应该取消死刑、中国废除死刑之辩等讨论在过去几年层出不穷。主废派很多是从“生命不能被剥夺”这个概念出发来演绎的。这一理念受到西方废除死刑的影响较深。
在西方社会,废除死刑的主体力量来自欧洲,他们受到基督教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任何个人或者集体乃至国家,都不能代替上帝的工作与角色,决定并且实施对他人生命的取舍,这种每个人与生俱来与其生命的不可剥离的属性就是后来所谓人权的基石。在这个意识形态下,才衍生出人人生来平等之类的观点,也包括生命科学当中的各种伦理问题。
就贩毒来说,欧洲人权公约全面禁止死刑,并规定不得向有死刑的国家引渡。也就是说如果在中国等判处毒贩死刑的国家犯罪,逃到欧盟就安全了。
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杀人者死”“以牙还牙”“血债血偿”这样的观念,因此废除死刑面临诸多社会困难。
近年来,为了同国际社会接轨,中国在死刑等问题上的态度逐步朝着更加审慎的方向发展。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有一句话是“对于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中国1997年修改法律时将原来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批准了《公约》的国家每年要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批准了《公约》的国家每年要提交报告,接受它的审议。它的一个标准是,所谓“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一定是排除非暴力犯罪的,是与剥夺他人生命相联系的暴力犯罪。中国刑法分则死罪的规定中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这与《公约》的要求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因此长期以来,中国在死刑等问题上备受西方质疑。
现在,中国敢于在风口浪尖判处加拿大毒贩死刑,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司法自信。中国社会保留死刑有着一定的文化背景,这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决定的。就贩毒而言,有鸦片战争的沉重历史在前,中国对待贩毒的严厉处罚绝不是随意的。中国在司法等意识形态领域不会一味迎合西方的做法。崛起的中国正在各个领域展现出不惧争议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