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女生赔了160万!只因一个错误操作…(组图)
电动自行车(简称电动车)
是很多人出行的必备交通工具
但是电动车有很多安全隐患
也是需要我们时刻警醒的
否则可能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2016年8月
广西南宁长堽路四里
一自建居民房里发生火灾
造成一家3口人丧命
而火灾却是改装电动车在充电时起火所致
日前
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21岁女孩詹某作为电动车使用人
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担责80%
赔偿160.97万元
自建居民楼房东梁某因未设置必要消防设施
担责20%,赔偿37.24万元
事件回顾:
改装车充电起火致一家3人丧命
邓某一家四口
在南宁长堽路四里
一自建居民房里租房居住
2016年8月11日
邓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外出卖货
妻子谢某带着一对儿女正在酣睡
悲剧却在此时悄悄降临......
↑ 发生火灾后,当事楼房被警方封锁。
当日凌晨5时55分
这幢七层的自建居民房发生火灾
进入火灾现场的道路比较狭窄
还堆放着很多杂物、车辆
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
大火持续燃烧了将近一个小时
才最终被控制住
↑ 火灾现场逃生示意图。
(来源:@桂林生活网)
事故导致谢某以及一对儿女
浓烟中被困死亡
另外烧毁8辆电动车、3辆摩托车
1辆自行车等物品
经认定,火灾由
一辆电动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引发
至此,邓某和岳父母一纸诉状
将房东梁某、电动车生产厂家
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
电动车所有人罗某
以及实际使用人詹某5被告
起诉至兴宁区法院
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余万元
一审中各方各有说法
(向上滑动启阅)
邓某起诉称:
1、房东梁某违规建房并进行出租经营
且该楼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对此次事故有重大过错
2、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林场
林场在明知梁某违法建造私房时不予阻止
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
3、被告罗某起火电动车的登记车主
将车辆交给被告詹某使用
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4、被告詹某作为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
违规改装电动车电瓶导致车辆起火。
5、起火电动车的生产者为电动车公司
故该公司应就其缺陷产品导致的后果
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考虑各被告过错责任及赔偿能力
主张电动车公司承担 90%的赔偿责任
其余四被告共担 10%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这些指控:
房东梁某表示:
作为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责任
但起火原因是电动车电瓶起火
所以不负主要责任
而林场方觉得:
虽然自己是事故房屋占用土地的权利人,但与本案并无因果关系
不应承担赔偿
詹某的表姐罗某则表示:
因其不是南宁本地人
在购买电动车时便以自己的名义给这辆车上牌
实际购买、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并没有对电动车的电瓶进行改装
自己不该负责
涉案电动车公司表示:
涉案电动车拥有产品合格证
并经南宁市车管所检测后登记上牌
从购买至火灾发生时
已使用近 4 年时间
因此不存在产品缺陷,
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
被告詹某系起火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
且其并未认识到改装电动车
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
因此
詹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份额
而房东梁某因未为出租房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梁某向原告邓某赔偿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125420 元
由于梁某之前已就此向邓某赔付 1 万元
故还需赔付115420 元
被告詹某向原告邓某赔偿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等共501680 元
法院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
虽然此事故之前已经进行了一审
但并没有就此结束
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事故责任应由
房东梁某、电动车使用人詹某来承担
其中,梁某担责20%,承担37.24万元赔偿
詹某担责80%,承担160.97万元赔偿
至于电动车公司为何不用承担责任
法官指出
从消防报告中已明确事故原因
系电动车改装引起
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手册
已对“严禁私自改装”的内容
进行了重要提醒
因此
法院不能仅因电动车起火
而认定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电动车充电应控制8小时内
据央视报道
随着电动车数量的猛增
全国范围内由电动车
引发的火灾也在不断上升
仅2011、2012、2013三年间
全国各地消防部门统计的
电动车火灾就有799起之多
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伤
电动车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不容小觑
所以大家一定
不要忽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更不要随意自行改装电动自行车!
我们在使用时也应该多加注意:
1、充电时要选择安全、通风、散热的环境
尽量不要在房屋内、过道等区域充电
2、不要在晚上充电,电动车充电时间
一般应控制在8小时以内
3、购买电动车时要购买
正规厂家所生产的电动车。
4、规范使用停放电动车,
避免以后自己牵扯纠纷
全民参与 防治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