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用车顶学生腿蹭路,身份曝光竟是小学老师(图)
北京青年报9月20日报道,9月18日下午,山东菏泽一辆白色小轿车在路过当地一小学门口时,女司机不但未礼让雨中过往的学生,反而用车头顶着孩子们前行。当晚,菏泽交警找到驾驶员张某,对其处以50元罚款、扣3分的处罚。随后,张某分别通过视频、微信等方式向公众道歉。当地文明办表示,若驾驶员所在单位参评该年度文明单位,将因此事受到影响。
小汽车雨天顶推学生抢行
18日下午,一段名为“曝光,鲁R1××××你就那么着急吗?”的视频在菏泽人的朋友圈中传播。
从视频来看,当时正值中午时分,孩子们穿着雨衣或打着雨伞排队正在穿过校门前的马路。此时一辆白色小车驶过,驾驶人并未采取让行,而是用车头顶着学生的身体缓慢前行,多名学生连连躲避,随后车辆“蹭”出人群驶离现场。
视频传开后,网友们对驾驶者不礼让行人的做法十分愤怒:距离孩子那么近,司机稍有闪失后果不堪设想。前车之鉴不少,还敢如此开车,是对生命的漠视。
19日,菏泽市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大队长沈祥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该事件发生于18日中午,事发地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第二实验小学门口,当时孩子们正在排队过马路。
“我们通过舆情监控了解到这一情况,当交警抵达现场时,孩子们和涉事车辆都已经离开,没有人员受伤。”沈祥峰说。
交警当晚对司机完成处罚
沈祥峰告诉记者,菏泽市牡丹区交警大队在当天下午通过车辆登记信息联系到了车主,并于19时找到驾驶白色小轿车的女子张某,并对其依法传唤。
当地交警发布的通报显示,张某(女,22岁,持有C1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驾驶员张某处5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记者注意到,张某于2017年8月10日初次领得机动车驾驶证,到今年8月9日刚结束实习期。此外,民警还让张某观看了其他发生在学校门口的部分交通事故视频,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沈祥峰说,对于张某的相关处罚已于18日晚全部处理完毕。
女司机通过视频公开道歉
经过交警处罚和交通事故教育,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18日晚,张某主动要求拍摄视频,向学生和家长表示诚恳的歉意。
“就在我们的办公室,交警帮助她完成了拍摄,随后我们把这段道歉视频发布在微信公号。” 沈祥峰说。
张某在视频中表示,在当天驾车过程中,自己做出了一些不当的行为,没有礼让孩子。经过交警教育,自己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我向孩子、家长,网友们致以真诚歉意。对不起!”
此事经网络传播,引发菏泽市民热议,涉事女司机张某也被认了出来。
有网友发帖称,张某在当地一所小学担任教师,是与她同小区的邻居。1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与张某同一小区的住户刘女士,据其讲述,事情发生后,就有小区住户认出了这辆白色小车,并要求张女士出来道歉,“一开始,她的态度不是很好,不过后来压力太大,就在群里进行了道歉,并退群。毕竟是邻居,我们也就没再讨论此事。”刘女士说。
针对张某身份,记者随后致电菏泽市牡丹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证实当事人为小学教师。对方表示,此事属于个人行为,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相关处理,他们也向上级做了汇报。至于教育系统是否会对张某予以相关处罚,教育局暂没有予以明确回复。
回应
菏泽市文明办:个人行为或挂钩单位文明牌
白色小轿车雨天顶推小学生抢行事件曝光后,菏泽市文明办也在18日下午发声称,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文明单位,其所在单位将受影响。
记者了解到,菏泽市发布的《2018年度全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重点工作量化考评细则及评分标准》提及,干部职工出现交通违法犯罪的列入文明单位考核负面清单;市创城办、市文明办根据交警部门对单位干部职工交通违法检查(含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电动车整治等)通报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18日,菏泽市文明办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菏泽市每年的文明单位考核在年底进行,所以目前暂未介入核实相关情况。如果张某所在单位参评本年度文明单位考核,将在今年底和交警部门完成对接后,被计入单位考核。
记者了解到,为了促进市民文明出行,自今年年中,菏泽市文明办联手当地交警,将个人的交通违规行为纳入文明单位考核项目,占10分,干部职工出现一次交通违法被通报的情况,就会被扣2分。
据了解,为了实现对市民出行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包括菏泽在内的山东多个城市已于去年启用人脸识别抓拍行人闯红灯。由高清摄像头捕捉违规者面部信息后,通过当地人口系统的大数据比对和人工二次比对,轻易就能找到当事人。
沈祥峰向记者介绍了菏泽的情况,“我们在十字路口的大屏幕上曝光违规者照片,对过往行人形成警示,大家的不文明行为已经有所改善。待部分道路改造完毕后,菏泽还将架设更多的高清抓拍设备。”
菏泽市交警和市文明办均表示,在去年加大监控的基础上,今年将个人违规行为挂钩其所在单位评选文明牌,目的不在于惩戒本身,而是为了宣传文明出行的意识,保障公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