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中兴事件与中国企业文化的思考
刘裘蒂:中兴与美国政府的“过节”不能以“政治迫害”视之。它暴露了中企的短板:缺乏法治精神和内部监管机制。收藏更新于2018年4月23日 06:22 FT中文网专栏作家 刘裘蒂1 全文
中国企业对于地主国的法律规范和应用缺乏了解,特别是对于美国法规执行的程度感到惊讶,这呼应了传统上对于中国企业的印象——来自缺乏法治的社会。在企业权力的配置上,领导比法律规章重要,也就是由上到下的指令,比客观地遵守法律,更为重要。中兴内部文件充分显示其领导带头触犯法网。
读中兴事件的种种纪录和判决时,我经常想起中国企业“不守规矩”的刻板印象。也就是骆家辉曾经说过很不中听的对中国人的评价:“能通过关系办成的事,绝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和“不愿为执行规则所累,宁愿为适应潜规则受罪”。
我最近在纽约的一个高峰会议,听到鼓吹中国崛起的华尔街人士强调:“未来的十年,世界市值最高的前十名将会有很多中国的企业。”然而我想问的是:中国的产业能够创造这么多市值,并且有足够的进军世界的打算,但为什么在对于法律监管的态度上和企业文化上,却跟我们心目中世界级顶尖的企业有这么大的距离?
明明有规则可循,却偏偏要投机?
这种投机的心态在中兴案里到处可见。美国政府对于中兴调查文件指出了多达380条的违规事项,中兴的内部文件变成对外公开的控诉证据,而案情审理通过美国正当的司法程序,实在让人无法认为中兴被栽赃或冤枉。
不少在国内网络上的评论指责中兴领导的“蠢”,因为他们在暴露自己行迹上犯了“低级错误”,仿佛他们的最大罪过便是缺乏“反侦查能力”。其实这是把事情看反了。
美国调查始末
自从2012年以来,中兴向伊朗运送2000多万件美国产品。中兴避开美国制裁和出口管制条例的多种途径,包括建立空壳公司,伪造海关文件,然后在阴谋细节被揭露时主动误导调查人员。当时中兴的领导层不但知情,更在策划规避监察的方法和掩盖企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官方网站披露了调查员获取的中兴内部文件,显示中兴当时在伊朗、苏丹、朝鲜、叙利亚、古巴五大禁运国都有正在执行的项目,这些项目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美国供应链。美国商务部以中兴《违反美国出口限制法规》为由,对中兴采取限制出口措施。但是中兴公告称,“获知美国商务部拟对中兴实施出口限制措施,公司正在全面评估此事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与各方面积极沟通。”
中兴在面对美国政府指控时,在美国法律享有接受大陪审团的起诉、不认罪、陪审团审判、排除合理性怀疑才能定罪、面对和盘问证人、以及传呼证人进行辩护等权利,但是选择了认罪和解。
中兴在2017年3月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局和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与安全局达成了一项合并协议,罚款11.9亿美元,成为美国制裁案史上最大的刑事罚款,其中暂缓执行的3亿美元罚款,于3年暂缓期内履行满足协议要求的事项后,将被豁免支付。
在宣布与美国商务部的和解同时,中兴也宣告对于企业内部的变革,包括新CEO和公司管理层团队、新的合规管理委员会、重组法律及合规管理部、任命美国律师为首席出口合规官、完善《出口管制合规手册》并要求所有员工每年签署《合规承诺书》等等。
根据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所签署的禁售激活令,在2017年3月的和解协议之前,中兴曾在2016年11月30日的信函中对美国政府表示它对涉事员工已经或将要执行的惩罚。2017年7月20日中兴致函美国商务部确认完成内部纪律处分,并递交了39人的处罚名单,但直到今年2月2日安全局去函中兴,要求后者呈报员工整顿的情况为止,中兴虽然已经解雇了四名高级员工,但并未对其他35名涉事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减免奖金,原本认定的受罚员工中,除一人以外都被发现从公司那里领到了其不应得的 2016 年全年奖金。
目前的争议点是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兴一再谎报了对事件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显示其并未确实执行缓刑期内所要纠正的运营行为,包括不对监管单位说谎;而中兴认为自己已经于3月7日向美国政府汇报公司对某些员工奖金并未及时扣减的情况,仅仅为此而激活禁售令“极不公平”。
2017年的判决书里只有中兴必须开除4名高管的条款,并没有提到扣除35涉事员工奖金之事。尽管如此,中兴内部对于对美国政府做不实呈报的严重性似乎仍然不够警惕(和解协议明确规定中兴有据实披露信息的责任),在呈报前的内部尽职调查显然不够到位,况且禁售令原属于和解协议的条款,缓刑的概念应该意味着监管单位对于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况判断具有相当的自主裁量权(discretion),事实上美国商务部的禁售令中恰恰用了“自主裁量权”这个关键字。
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美国商务部一位高级官员在美国时间4月20日夜间表示,商务部已经批准中兴提交更多信息。中兴对禁售令没有行政上诉权,但商务部同意中兴通过非正式程序提交证据。这位官员并表示,目前禁售制裁不会暂停。
从中兴内部的绝密文件看来,其实至少早在2011年内部已经对于美国的出口管制法规有所认识,并且当时高层对于公司违法的事情非常了解。有两个文件成为美国商务部发布的诉讼证据里的“铁证”:
2011年8月中兴法务部呈报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这份以“尊敬的公司领导”开始的报告,甚至在首页列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报批阅表,显示:“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同意;公司主管领导意见(邱总): 同意;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田总):同意;总裁批准:同意。”
报告第一页第一项的标题为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简介:
(1)违法及处罚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法规,我司向伊朗、苏丹、朝鲜、叙利亚、古巴五大禁运国出口管制厂产品必须申请转出口许可证。如果违反美国管制法规,将会受到:
(1)公司受到高额民事罚款;
(2)高管受到刑事监禁;
(3)公司被列入黑名单,一定时期内将不能直接或间接购买美国的产品。”
这份报告除了说明中兴以往的犯规、当时正在执行中的问题、以及其他的风险,最重要的是提出中兴面对美国出口管制所出现的内部治理问题:
1. “公司内部未明确规定出口管制事项的主管部门及各部门的责任划分,无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之间互相不了解情况,各自为政。
2. 公司产品线及采购部门未对现有设备涉及到美国产品的进行梳理,没有积极寻求相关产品替代方案。
3. 海外营销事业部门在项目启动时未提前做好准备,销售项目在决策时也没有对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后果予以充分的重视,缺乏统一的审批流程。
4. 目前仍是针对单个项目采取规避措施,未从公司整体层面上制定应对方案,无专门的危机应对团队,导致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处理较慢。”
另外,中兴内部标明“绝密”的《进出口管制风险规避方案—以YL为例》文件中明白指出:“美国商务部将进口目的地国家除加拿大外,分成七个组别,分别配以‘Q’、‘S’、‘T’、‘V’、‘W’、‘Y’和‘Z’字母代码,从而施以不同的控制措施。YL和GB等‘支持恐怖主义国家’属于管制最严格的Z组,美国要求向Z组国家出口或转出口任何商品和技术都必须获得核准许可证,而商务部出口管理局的基本政策是通常拒绝向这些国家出口的许可证申请。”
在中兴的内部文件中,YL和GB分别是伊朗和古巴的代码:
“目前我司在YL、GB等‘Z’组国家有大量的业务,但我司向美国政府申请办理向此类国家的转出口许可证几乎不可能。我司如果直接出口还有美国技术和产品的货物至‘Z’组国家,将不可避免地违反美国政府有关进出口管制的政策和法律,从而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除了产品替代方案之外,《规避方案》很露骨地提出对付法律的 “妙招”,包括所谓“隔断模式”:
“我司可以避免与Z组国家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从而规避进出口管制风险,其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我司在‘Z’组国家开展业务时,避免以我司的名义直接与‘Z’组国家客户签约,避免我司直接向客户出口产品和提供服务,增加货物在我国境内和境外的流转次数。此操作方式称为‘隔断模式’。
隔断模式根据出口商与进口商表面上是否存在直接交易关系可以分为全隔断和半隔断两种模式。全隔断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表面上完全不存在交易关系的交易模式。半隔断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表面上存在涉及非管制产品交易关系的交易模式。
我司已与YL客户(YL为‘Z’组国家之一)签署了多个合作协议,目前这些协议均已进入项目执行阶段。该协议的合作模式为YL客户、ZTE、ZTE YL、8S四方签约的半隔断模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司并未严格按照半隔断模式的要求来操作,而是由ZTE直接承担8S的权利与义务,由ZTE直接出口管制产品至YL。这样的操作模式直接让我司暴露在进出口管制风险中,容易引起美国政府的注意和调查,不利于我司的初步抗辩。”
中兴内部文件对于这些障眼法的架构描述详尽,仿佛给予执法者一个按图索骥的图示。当中兴在“Z”组别国家开展业务时,中兴避免使用公司的名字与来自“Z”组别国家的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避免直接向这些客户出口产品和提供服务,而透过繁复的架构进行交易,从而掩饰交易方的真实身份。
比方说,7S将通过康讯或自己购买美国零部件,然后将零部件转售至8S; 8S将把所有项目设备从中国出口到迪拜和交付给10S,然后10S再将设备从迪拜出口到YL并交付给YL客户。9S可以从美国以外的国家购买零部件并将零部件出口到迪拜并交付给10S,然后将零件转移到YL ……
这是用形式主义来扭曲法令的实质。根据美国政府作为和解协议发布的文件,中兴与伊朗的业务及其与隐瞒有关的活动一直持续到2016年3月。总计中兴向伊朗出口了2121.9万件、价值超过20亿美元的美国产品。
中兴的内部文件不但讨论了上述的掩护手法,还阐述了公司面对的“其他风险:
1. 我司高管同时在美国子公司兼任董事(美国子公司受美国法律地域管辖,管制更严格),且经常赴美国出差,有潜在的被调查危险。
2. 我司在管制国的项目不仅影响我司在美国的市场突破(2010年我司投标美国Sprint项目时客户咨询问我司是否在管制国有项目),还可能影响现有美国市场份额。另外欧洲市场也可能受影响(欧盟在管制问题上配合美国政策)。
3. 美国研究所的研发员工经常往返中美两国且携带研发数据,已严重违法,需立刻采取规避措施,否则随时面临调查危机。
4. 我司的转出口行为,特别是针对伊朗项目,有被美国列入黑名单的潜在可能,如被列入黑名单,我司将面临美国产品供应链断掉的风险。
5. 美国政府出口管制的黑名单(名单随时变化)上有几百家中国企业……”
中兴的障眼法利用了很多通道公司,通过层层转运的方式,将美国的产品出口运送给伊朗企业,虽然明知道美国视此举为转送有科技含量的知识产权商品到政治运作不相为谋的政权,违反美国国家安全。
中兴的“五个教训”
美国工业和安全局在2017年10月举行的一年一度出口管制政策会议中,以中兴为例,做了一场 “教科书范例”的演示。这个年度会议的主题是“保护美国技术,发展美国工业”。
在安全局准备的PPT里,描述这些“宝贵的教训”的手法是如此简单,像是教牙牙学语的孩童,仿佛它们针对的读者就是中兴的高层和员工,而他们的失误简直低级得可笑:
第一个教训:不要说谎
在2014到2016年之间,中兴屡屡向安全局官员声明它自2012年3月起停止向伊朗出口货物,并且不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中兴的外部顾问并不知道中兴向美国政府沟通的陈述为虚假和误导。此外,在律师与美国政府会晤之前,中兴的高层或管理人员已经审查了辩护律师代表公司做出的陈述,并且知道这些陈述的虚假和误导。
切勿制作错误/误导性的记录:
中兴还采取了其他规避措施,包括在有关伊朗交易的文件中使用“卡塔尔”作为“伊朗”的代码,故意省略销售系统中的伊朗客户名称,并避免在发送给伊朗的物品、盒子或文件上使用中兴的标识。
第二个教训:不要摧毁证据
中兴制定了详细的计划,通过删除和隐藏中兴保留的有关调查的外部律师和法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文件和信息,防止披露并误导美国政府。该计划包括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在中兴内组建和管理一个由13名成员组成的“合同数据删除小组”,销毁清除或清理与伊朗业务有关的任何交易或其他活动的所有材料,并且每晚删除团队的所有电子邮件,以隐藏团队的活动。(裘蒂按:美国法律规定,一旦调查或法律程序开启,删除文件将以摧毁证据的罪名处置。)
第三个教训:不要依赖保密协议来掩盖犯罪行为
中兴要求合同数据删除小组中的每个小组成员签署一份保密协议,禁止披露该小组任务所要隐藏的中兴交易和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如果确定违约披露,犯规者需支付给中兴100万人民币的罚金。
第四个教训:调查期间不要重新开始犯罪活动
2013年11月,在中兴的首席执行官主持的高层管理人员会议之后,中兴不顾律师的反对,计划恢复向伊朗转运。中兴员工组成了委员会,寻找愿意参与交易架构的第三方。目的是使中兴在交易中保持低调状态,同时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没有这些美国原产商品,中兴卖给伊朗的设备便不能满足其伊朗国家要求的功能。
第五个教训:不要制定领导批准的书面战略来系统地违反法律
中兴法律部起草的中兴内部文件《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由中兴的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于2011年9月2日左右批准并签署。批准的报告描述了在将美国产品出口到禁运目的地时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风险,包括因为中兴拥有“来自美国供应商的许多技术和组件,因此,当我们的出口或再出口涉及美国的技术和产品,它们都受到美国政府的监督和限制”。
报告随后制定了中兴的“应对计划”,进一步规范伊朗项目的运作并管理潜在风险,包括在其禁运项目方面设立若干跨部门项目小组或委员会。还设立了40万人民币奖励机制,以鼓励团队成员完成项目任务。
中国式企业文化
历年来中国的投资人经常对我解释,他们到美国主要是奔着大市场的吸引力、增加国际的公信度、技术的挑战、以及美国的法律制度对于企业权利和商业交易的保障。
但是从实际的经验来看,中国企业到美国的时候,却又不愿意为法治监管所要付出的代价买单。
当中国的企业跃上国际的舞台,甚至攻占了全球企业市值排行榜的位置,我有了新的疑问:以前公认的中国企业乱象,以裙带关系为基础的所谓“权贵资本主义”,难道会由于中国市场的重要性,而使西方的企业法规制度变得无关紧要?甚至可以以“中国模式”的方式直接外销?
但是中兴事件提醒了我们:尽管在短时间内可以用速成的方式来攻获市场占有率,但是企业文化和公司治理是维系一个企业长期命脉、获得国际认同的重中之重。
公司治理是消耗品,在企业爆发增长期容易受到冷落,因此惯性下形成的企业文化,最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现在中国经济已经超过了井喷期,要想进一步持续地增长,特别是进军国际市场,必须要靠制度性的规范,透过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甩掉“缺乏透明性”、“偷鸡摸狗”、“鬼鬼祟祟”等刻板印象。
抱着“运营照旧”的心态,中兴屡抓屡犯,由顶层领导批准的系统式失误,毕竟不是网球里所说的“脚步犯规”,显示中兴对于法规和判决的执行力度,抱着高度侥幸的态度。
日前中兴对美国商务部最新的七年禁令表示不满,认为过于严苛。使我想起了中兴在2011年内部文件里写的:
“一旦我司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其有可能对美国供应商进行民事和刑事制裁,导致我司后续获取美国相关技术和元器件难度加大。此外,美国政府还有可能将我司列入黑名单并禁止美国公司与我司继续合作。”
中兴其实早在2011年就为自己写下了判决!
日前根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兴基于美国激活禁售令后,试图亡羊补牢强化合规管理,要求每个员工重新学习欧美法律、法规、反贿赂等知识,合规考试100分(满分)才算过关。
借由考试来表达“守法重纪”的精神,显然又是典型的中国式思维。其实中国本身的法律法规并不少,问题是在一个“人治”的文化氛围上,在一个司法独立性相对欠缺的社会里,法律的执行度受到质疑。
企业与个人除了对于法令的执行力和可预测性感到怀疑,也普遍缺乏“最优实践”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最优实践”是一种企业自许的高标准,指养成内部治理的好习惯,让它变成团队日常的一部分。
中兴的内部文件一次又一次地提醒我们,虽然中国人到外国可能对于当地法令与国情缺乏认识,但是即使有书面的研究,如果没有实践性的企业文化,没有对法规的尊重,缺乏对于追逐利润的风险控制,那么还是领导说的算。
企业的领导不应该是法律的诠释者,而应该负责带动一个“法治”胜于“人治”的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