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管新规看中国金融监管脉络
苏培科:从国家金融安全角度看,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首位毋庸置疑,但要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伤害市场生态环境。
在3月28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三大金融监管文件。上述监管文件的颁布迅即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毕竟事关中国百万亿元的大资管走向,于是各种解读五花八门,让人很难迅速了解未来的中国金融监管脉络和资管走向。
如果仔细阅读上述指导意见,会发现这次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很大,势在扭转目前的金融乱象和不合理的金融格局,而且指导意见细致入微,但又不乏顶层设计和组合拳。比如这次的金融体系重构和人事安排充分体现了统一监管的路线,郭树清书记和易纲行长的双头机制又融合了央行与银保监系统,虽然证监系统人事似乎没有串联至央行,但易纲行长在博鳌论坛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证券公司的开放,很显然证券监管不可能孤立存在,未来“一行两会”将在刘鹤副总理的领导下,实施真正的统一、混业监管,让中国的金融监管不再“五龙治水”、监管打架、监管竞赛、监管套利,当然也不排除在执行过程中走样,但这次从体制、机制和监管法规上进行系统性改革,其决心可见一斑。
这次资管新规开宗明义就强调要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而不再纠结适用哪个上位法来界定此次新规的法律从属关系,细致的指导意见更像一部金融监管法,这可能也是市场争议最大的部分,如果监管和法规面面俱到则很有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但如果太松又会纵容金融乱象和金融诈骗,如何平衡好二者的度将成至关重要。
从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首位和定为核心监管目标没有问题,自然要全力防范和守住底线,但要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伤害市场生态环境。
以目前的金融监管为例,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急速去杠杆和全面穿透式监管让市场流动性出现了蒸发,金融市场不但没有快速稳定和安全,反而被釜底抽薪,市场流动性又缺乏补充机制,资金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因为供求关系改变而不断抬高。因此,在严监管的情况下必须要注重市场流动性平衡和流动性供给,反而休克疗法会加剧市场波动,毕竟危楼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监管应该讲求节奏和策略,避免金融监管本身制造系统性金融风险。
另外,我们要清楚金融监管的核心宗旨和核心目标究竟应该是什么?金融监管究竟应该唯上是从还是唯下负责?究竟应该监管谁?
其实,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顶端的那句口号应该是监管工作的核心,“保护投资人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在已经改了这句话,估计是没有落实好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再提这句口号有点不好意思,毕竟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是中小投资者99%都成了韭菜,不但没有被保护反而成了受伤害的对象,这也是中国股市信心不振的主要原因,显然监管宗旨和目标偏离了。那么,现在如果一味强化防范系统性风险,则法律框架与监管安排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就会发生轻微改变,毕竟投资者的盈亏引不起系统性风浪,只有大的金融机构才是系统重要性组成,应该重点监管他们的行为,而不是重点保护他们和纵容他们将风险转嫁给中小投资者,如此一来则会走偏。
只有让监管者明白了该监管谁和该保护谁之后,监管才能走上正路,市场才能回归市场。因此,一定要平衡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尤其在监管执行过程中避免走偏,争取让二者统一目标,防止厚此薄彼。
此次资管新规的监管宗旨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监管部门不再为投资者当保姆,不再重点关注投资者免受市场波动的风险或损失,而是防范管理人或受托人的欺诈、渎职和利益输送,以确保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遵守公平、透明的经营原则,并向投资者尽可能充分地告知投资风险。从“买者自负”的原则来说,确实应该如此。由于投资者承担风险而非基金管理人承担风险,对资管机构的监管主要是行为监管,不同于对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再加上设置专业性金融法院为金融维权开通了通道,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这次监管目标除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打破刚性兑付也是重中之重。此次在资管产品的定义中明确资管产品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收益,如果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并明确了刚兑认定的方式,基本囊括了目前金融机构实现刚兑的主要手段。
或许有人会好奇,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是保护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为何在遇到兑付困难时没有优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反而明文禁止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其目的很显然就是为了坚决打破刚性兑付,减轻金融机构的连带风险责任,从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而且这次新规将“资产管理”界定为“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这一定义其实是对“资产管理”内涵的揭示,是代理人业务模式,即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客户利益进行交易,是客户利益的守护人,对客户负有信义义务,资产组合的表现无论好坏最终都归属于客户,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客户,即它们不在资管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但资管机构负责管理这些资产并向客户承担专业化把关的责任。如此一来,就要求投资者必须要了解和熟悉金融投资业务,不能再盲目投资,一旦失败就得“买者自负”。
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金融监管规则,主要是由于此前的金融分业监管和乱象丛生的金融风险,要求化解刚性兑付的风险隐患和厘清含糊不清的金融委托权责关系,让金融监管和金融维权有章可循,让金融从业者和金融机构合规运营,让金融市场理性健康。
这次新的金融监管思路清晰,立意较高,希望在监管执行时切勿走偏。防止从严监管的新规成了官本位监管的依据,而忽略市场感受和不尊重市场化规则,防止让金融市场止步不前。因此,一定要平衡好监管与市场创新发展的节奏,要高度理解金融监管和资管新规的深层次含义,要适应市场化发展和市场化监管的大潮,尊重市场化规则,构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减少人为、行政化的过度干预,让市场提高市场化和自我修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