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王宝强马蓉在澳大利亚离婚......(图)
“王宝强马蓉要是在澳洲离婚会怎么判呢?” ——这是今天一早我们收到的读者问题
2018年2月11日下午,北京法院网发布了关于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一审宣判的新闻。原文不长,摘录如下: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期间,王宝强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明星(或明星的老公或老婆)出轨离婚的新闻,总在头条,谁都关注。撕逼越厉害,群众越爱看,谁都不能免俗。从马蓉、白百何到李小璐,看多了,难免有点被洗脑,把中国婚姻法那套制度和规定当作了普世价值,至少是中国人的普世价值。人在澳洲,遇到类似情况,自己也好,劝人也好,都不由自主地套用了中国婚姻法的一套。
殊不知,澳洲的离婚法律(其实应该叫做家庭法,Family Law)的基本概念和中国的即使说不上南辕北辙,但至少出发点大不相同。在澳洲,婚姻法下结婚,家庭法下离婚,离婚之后只要有娃也还是家人,这是澳洲的普世观念。如果随便将中国的方法随意套用到澳洲,极容易引起错误和混淆,导致损失。
夫妻离婚(当然澳洲现在还能有同性配偶离婚)说来说去,无非三件事:婚怎么离,小孩归谁管,财产怎么分。今天唐林律师行就来一条一条说,看看如果王宝强马蓉的离婚案在澳洲法院审判,说的会是一个什么理,判的会是一个什么结果……
1. 离婚理由
王宝强马蓉的离婚一审,对离婚理由和孩子抚养权方面做出了判决,财产将另行判决。
离婚理由这一条,颇值得推敲:“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在澳洲呆久的读者,可能会看不懂,为什么法院有权认定“夫妻忠实义务”这回事?
这其实来自于中国婚姻法……
中国法中的忠实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也就是说,婚姻当中相互忠诚,在中国不仅仅是个道德标准,也是个法律标准。违反了这一条,就是有过错,就可以构成离婚理由。就这一条提出离婚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应就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要举证就要采集证据,所以私家侦探这一行就有市场,狗仔队也能起到不小的作用。
澳洲法中的无过错离婚
但是私家侦探到了澳洲,可能就没那么吃得开,为什么呢?因为澳洲离婚的原则是“无过错离婚”。也就是说,不管是一夜情也好,找小三也好,薄情也好,离弃也好,这些统统不是离婚的理由。要离婚,只能有一个理由,那就是“婚姻破裂,无可挽回”。
那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婚姻破裂,无可挽回”呢?
1. 从事实的角度,双方得分居至少12个月。
2. 从感情的角度,双方已经没有重归于好的合理可能性(家庭法第48条)。
所以澳洲法离婚的标准是“不论对错,只谈感情”。如果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官司放到澳洲,就离婚理由这个层面,可能比中国要来的简单。
2. 离婚手续
中国走的是民政/法律程序
就离婚手续而言,中国的程序可能是个民政程序,也可能是个法律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第32条,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行调解,也可向法院直接提出离婚诉讼(如本案为“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也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换言之,根据中国法律,一方提出离婚的,一般应先行调解。
澳洲走的是纯法律程序
而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申请离婚只是一个法律程序,不论是一方提出还是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基本上由联邦巡回法院负责审理,以下情况一般需要进行调解:
-结婚不满两年的。
-对孩子抚养安排有争议的。
-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的。
在上述情况下,调解往往是强制性要求。除非情况特殊(如家庭暴力),否则没有经过调解程序,无法进行诉讼。
另外,即使是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也需要满足双方已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妥善安排之后,方可准予离婚。至于财产问题,虽然双方无需在申请离婚时已达成一致,但是财产诉讼原则上只可以在离婚证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因此建议双方尽早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关于达成一致的方法,咱们在下面谈。
3. 孩子的抚养权
中国法讨论“孩子归谁”
“抚养权“本身是一个颇为中国化的词,因为我们一般说到抚养权问题,最常问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归谁”这两个字非常厉害,它是隐含着排他性的,归我了就不再是你的。因为具有了这种独占性,所以容易出现争孩子的局面,争到了就是赢了。虽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事实上,排他性的“抚养权”可能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一个概念。
看王宝强马蓉离婚案的判决,也是这么判的:“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泾渭分明。
澳洲法讨论“孩子的最佳利益”
到了澳大利亚,家庭法当中已经不再使用“监护权”、“抚养权”这样的词汇了,而是用“父母义务”一词取代了“监护权”的概念。
请注意这是一个从强调“权利”到强调“义务”的转变。“权利”是谁的权利?是孩子的权利,孩子有权利被照顾,有权利和父母培养感情。“义务”是谁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父母有义务照管孩子,有义务为孩子作出重大的人生抉择。家庭法61B条对“父母义务”作出了定义,却只字未提父母有什么“权利”。
这种转变的深远意义,在于试图改变传统的“赢得抚养权”的概念,从而鼓励离异父母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孩子成长中应尽的义务。这不是一场战争,没有谁赢谁输,孩子好了,就是大家都赢了。所以,澳洲家庭法中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则只有一条,那就是一切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重。
那么,“孩子的最佳利益”在澳洲是个什么概念呢?
家庭法第61DA条规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必须假设,孩子的父母平等分担父母义务,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但是”平等分担父母义务“中的”平等“并不是说”一人一半时间陪孩子“,而是说,就孩子的教育、信仰、健康、居住等重大问题上,双方具有平等的义务和责任。
至于孩子究竟跟谁过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首要考虑的是怎样安排才能让孩子和父母双方都能培养深厚感情,以及不让孩子受到任何伤害。一般来说,法院会决定孩子主要跟父母一方居住,另一方可在规定的时间探视陪伴孩子;如果居住条件和实际情况允许,也可一周在两边都居住数晚。如果有兄弟姐妹的,法院也会考虑到孩子们相互之间的感情,倾向于不将孩子们分开。
因此关于王宝强和马蓉的孩子抚养问题,澳洲法院即使作出相似判决,所用措辞和理念也全然不同,另外可能会要求两个孩子也应该有一起生活的时间。
4. 财产分割问题
接下来到了最核心的问题了:钱怎么分?
中国法照顾女方权益
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很清楚: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共有。第十八条列出了不属于共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婚前财产、一方的人身伤害医疗费、遗嘱或赠予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在财产分配方面,中国婚姻法明显保护女方。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见,“照顾女方权益“是中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配的一个原则。
澳洲法”论贡献、看需求”
澳洲家庭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虽然大不相同,但也很简单,就六个字:“论贡献,看需求”。论贡献并不仅仅是看家里是谁赚钱,或者谁的收入高。支付日常开销算贡献,做家务算贡献,照顾小孩日常生活、接送小孩去托儿所、上学、兴趣班也算贡献。所以家庭主妇不用觉得我没工作赚钱就完全占不上理,正因为你操持好了一个家,老公才能安心上班,才能赚到钱。那我们中国人很关心的问题就来了:
客户问:我婚前财产怎么算?我爸妈给了我一笔钱又怎么算?
婚前财产,国内可以做婚前公证,澳洲可以做婚前协议。在澳洲没有做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先得算作待分配财产,但是因为这是你带进这个婚姻的财产,是你的贡献,所以分起来对你有利。你爸妈赠予你的钱,或者你接收的遗产,原则上都算待分配,但是也算作你的贡献。
看需求是指你未来的经济需求,双方年龄多大,身体健康状况如何,主要是谁负责带孩子,你是不是比较能赚钱,甚至你爸妈和新的配偶是不是能够养你。
最后,在考虑了贡献和需求之后,法院再综合判断所建议的财产分配是不是公平、公正。
唐林律师行律师答:
澳洲的财产分配的两种方式
-> 说回到澳洲离婚财产分配的方式,法院方面鼓励当事人尽量自行协商解决。一般自行协商财产问题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之间的有效财产协议,另一种是双方主动要求法院通过判决认可双方同意的分配方式。
前一种可以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以后均可以签署,签了以后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改。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才可以成为依法可执行的有效财产协议。申请后者有一定时限,必须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并且法院判决之后,只有在很有限的情形下,才可以去修改这个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则可以向家庭法法院或联邦巡回法院提起财产分配诉讼,该诉讼也只能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12个月内提出。
-> 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中国婚姻法的特色。因为中国婚姻法中存在过错方的概念,所以无过错方就有了要求赔偿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在澳洲家庭法中,不存在这样的概念。
-> 而由同一法院来审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从澳洲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可能也是一件比较不寻常的事。因为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国家,有些东西归联邦管,有些东西归各州管,家庭法是属于联邦管辖的范畴,家庭法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具有主要的管辖权。而隶属各州的地方法院,只对非常有限的家庭法事务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名誉权案是一个民事侵权诉讼,属于州法律的管辖范围,所以两案并无交集,基本上没有可能在同一澳洲法院出现。
综上所述,澳洲家庭法和中国婚姻法不论是从理念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明星离婚的头条新闻,我们看热闹归看热闹,切莫将其中的中国婚姻法概念照搬到澳洲的社会生活中来,更忌用中国的法律观念拿来澳洲劝人劝己、出谋划策。在澳洲,不论是婚前的财产规划,还是婚姻期间或者离异之后的财产安排、子女抚养安排,都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辅导策划,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如您有家庭法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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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